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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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8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Dong Biwus Legal ThoughtSocialist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缩写为DLT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相关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识之士,紧密联系实践,开展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治理论人才队伍;

(三)坚持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四)开展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资料,开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本会相关信息及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宣传;

(八)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九)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办理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组织开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或相近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五)单位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章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相关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举研究会名誉会长;

(四)决定聘请咨询委员会委员;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十)决定各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领导研究会开展活动,决定研究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决定研究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无本章程特别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应研究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无本章程特别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对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五)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讨论通过本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草案;

(七)处理本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并具有组织开展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按照中国法学会关于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学法律界享有较高威望、在法学理论或法律实务方面具有高深造诣的人士组成,为研究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本会要求参加的中国法学会有关会议。

未经会长同意,连续两年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予以除名。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建议名单,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的,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五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应当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代表和理事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第三十七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部分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研究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中国法学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的,接受中国法学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之前,应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法学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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