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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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11:23:29 来源: 责任编辑:m

甘藏春

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通过的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过去十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提出了新时代十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发出了新的赶考之路上三个务必伟大号召,指明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报告从十二个方面,对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重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指明了今后奋斗的方向,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会议的意义十分重大和深远。

要学习好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出现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既是今后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历史使命。要实现这一要求,最重要的是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出发,把法治体系的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完善法治体系。

一、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的关系出发,提炼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的统一,是我们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逻辑。从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来说,现代化是一个普遍的世界现象。各国在发展当中都面临着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它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指的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包括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等各个方面的转变。当前,现代化进入了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新的阶段,也必然带来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转变。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也必须是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转变、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中国式现代化也必然要具备现代化的这些共同特点和特征,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有自己的中国特色: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从哲学意义上讲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一般性寓于特殊性当中,两者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认识中国式的现代化就应当从共同特征和中国特色之间的辩证关系出发。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上,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它是与现代化的进程相伴随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也就是这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本国家现代化的道路和内容就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的内容和特点。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要求我们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出发,确立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虽然各个国家都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但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又有不同的解读。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公平正义的内容主要是机会均等”“权利平等”“程序平等等。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式的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必须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包含着社会主义、丰富人民的精神、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要素,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内容和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公平正义观中包含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程序公正等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同时,社会主义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求我们的公平正义应包含实质意义的平等,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要求我们的公平正义包含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将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地结合,是我国公平正义观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法治的核心价值。

二、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维度出发,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任务的双重性”和“时空的压缩性”的特点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从鸦片战争失败后开始起步的。但是,真正开启中国这个古老的农业大国向现代化国家迈进,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后。中国现代化的使命是双重的,一方面要通过社会革命和改革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另一方面要通过建设,不断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的进程。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建设也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是为中国实现现代化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二是在推进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在保障支持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主要是运用法治方式来保证社会的持续活力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的这些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功能的运行来实现:提供社会最基本的秩序资源,保证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平稳有序。平衡各方利益,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利益不断调整的过程,法治是形成共识、协调利益的最好方式,它能够为利益各方之间的互动提供平等稳定的规则体系,还能为变革过程中利益分配提供指导和约束的原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也有自身的特点。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是依循时间维度分次展开的阶梯式演进过程:先完成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的构建,再到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嬗变。与此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既要完成现代法治的重新构建,又要面对发展过程中现代性的系列挑战。双重任务压缩到同一时空同步进行,具有时空压缩的特点。这些特点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同频同步。

三、从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出发,确立检验我国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这些目标的内在本质要求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就要求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有利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这些目标作为形成法治共识的基础,同时还要用这些目标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凡是经过实践检验有利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法治,就是最好的法治。

法治体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结合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法学理论不断创新的过程,也是法律制度不断变革的过程。我们坚信,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一定能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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