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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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26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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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〇年一月四日)

    今天我很荣幸地来参加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开学典礼。刚才沈钧儒①院长在讲话中谈到,本院的任务是改造过去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②以及在学校教授法律的教员。有许多人会这样想:这些人是不是可以改造呢?我们的答复是肯定的,相信这些人是可以改造的。也有些人说,他们是不是可以不经过改造呢?我们的答复是否定的,这些人是一定要经过改造的。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须先从国家的本质问题说起。

    说到国家,资产阶级总喜欢将国家神化、抽象化,说国家是超阶级的,实际上是他们故意将国家的本质掩盖了。受资产阶级影响的知识分子,也都认为国家是超阶级而存在的,只有马克思主义者才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既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末在一个国家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的权力,国家就成为那一阶级的国家。例如奴隶社会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国家,封建社会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国家,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统治阶级在文化上总是占优势的,他们又通过很巧妙的方法来欺骗所统治的群众,使群众都相信国家真个是大家的国家。如资产阶级,他们总说他们的国家是全民的国家,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无一不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其他阶级多数人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一切政权机关,都是为他们少数人服务的,法律也是一样。以美国为例,美国资产阶级自称是全世界最民主的国家,可是在去年审判十二名美共领袖的时候,美国法院宣布这十二位美共领袖犯的罪名,是“意图教唆用武力倾覆美国罪”。各位想想,世界上哪一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意图教唆用武力倾覆美国罪”,这样抽象空洞的罪名,美国统治者可以加在任何人身上,诬说他犯罪,这在现世界的法律里是找不出的。中国古代,在秦始皇这个暴君统治的时候,倒有“腹诽者诛”的故事,想不到今天自称最民主的美国,也来这么一套。不仅如此,替这十二位美共领袖辩护的律师,因为替他们担任辩护,也被办了罪。我们研究院里有不少人是曾经充任过律师的,都有替人辩护的经验,想来总没有听说过担任律师职务的人,替被告辩护会犯罪吧?可是自称最民主的美国统治阶级就是如此。它宣布这些律师犯了替共党领袖辩护的罪。这样的法律与司法,是替谁来服务,是谁的工具,还不够明白吗?还有一件事,也出在美国。在一九二五年的时候,美国达顿城里,有一位名叫斯哥布的教师,在教学中引用了达尔文3的进化论,结果被控判罪。你看,在教书的时候引证当代有名科学家的学说也要犯罪,这是一种全民民主的法律吗?难道这种法律还不能叫它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美国统治阶级,为了欺骗与麻醉人民大众,便与宗教势力相结合。斯哥布引用达尔文的进化论,说人类是从猿类演化而来,这自然否定了耶稣教圣经上上帝七日造人的神话,因而受到宗教势力的攻击,他被控犯了污蔑宗教罪。这还不是由于这位教师在教书的时候,违反了统治者的意志,因而被控犯罪的吗?这些都证明国家和法律是统治阶级御用的工具。一切旧的国家都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从苏联十月革命以后,世界上才有无产阶级专政.工农联盟的国家,才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国家。国家的性质才有了本质上的改变。现在,我们中国这个国家和从前也不同了,从前是地主、官僚、买办、大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国家。现在我们把这少数人的政权推翻了,建立了我们人民自己的政权,这个政权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是一种联合专政的政权。现在,我们中国这个国家,是由翻过身来的全国大多数的人民对过去压迫他们的或超经济地剥削他们的少数人,实行统治的国家了。假如我们忽视了这些意义,我们便看不清楚旧国家与新国家在本质上不同之点。能明白这个道理,那末我们便能明白法律是在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它本阶级的利益所创立的工具,也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有些人说,我们有了新的国家,当然应该有新的法律,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以前,也不妨暂用旧的法律。这种观点,现在说来,当然还是六法全书④的观点。这与我们上面所讲的意思是南辕而北辙。现在一般曾从事旧司法工作的人、律师或教法学的人,因为废弃了六法全书,好象失去了依靠一样。我这次到南方去就碰到了这样的一些人,他们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法学教授,他们都说:“我们做律师的人,现在干什么工作呢?”“教法律的人,现在教什么呢?”这也难怪,因为他们从来就没有从阶级属性上考虑过国家和法律的问题。我们如果承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六法全书是统治者少数人压迫被统治者多数人的法律,也就是我们革命的对象。现在国家的本质已经变了,那末,旧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不要推翻,还让它再存在下去呢?所以六法全书是一定要取消的。新的法律虽然还没有制定出来,但那不要紧,法律本是人造的。汉朝初年没有完备的法律,只有刘邦的约法三章⑤。目前我们新的法典虽未制定出来,我们有各种政策,各种法令可为依据,何况我们现在还有人民政协共同纲领6等带宪章性质的基本大法,比刘邦得天下时的约法三章要充实得多。司法人员和教法学的人,不应当说无所依据。法律不仅是人造的,而且更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汉初仅有约法三章,后来萧何⑦造律,根据秦律8而稍加变通,就成为汉律。唐律在中国旧统治阶级的律书中是较完备的,但唐律却有很多是因袭隋律11。汉唐律之所以因袭秦隋律而行得通,是由于朝代虽然换了,国家的本质并未变化。秦变而为汉,隋变而为唐,同样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所以新的朝代仍可以沿用旧的法律。现在我们的国家,同过去旧的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法律也就非从本质上加以改变不可,决不能率由旧章,以为在新法未完全订出以前不妨暂用旧法的观点,那完全是错误的。

    又有人引西方格言说,恶法胜于无法。这句话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只有这样解释才有意义,即某一时期,人民感觉没有法律,便基于他们自己的意思与要求,订定出一种法律来,虽然这种法律不是很完善的,但可以适用,决不是沿袭旧的法律。对“恶法胜于无法”这句西方格言,应该是这样解释。若是一切因袭旧的,以为即使反动的法律总比没有法律好,那何必要革命呢?

    过去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或是法学教授,他们所学的和所做的,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他们有适应旧社会生活的一套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他们的观点、立场,他们的经验、习惯,他们的工作作风,在旧的国家里从事司法工作或做律师、法学教授等,可以站得住脚。可是现在旧中国已死亡,新中国已诞生的时候,社会生活各方面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着。国家本质改变了,法律也改变了,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学教授不改变怎能站得住脚呢?所以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学教授要继续担负起原来所担负的工作,就必须要经过改造。

    这些人员是不是可以改造呢?我们认为是一定可以改造的。世界上的事物本身即在不断地改变中,人也是一样,不改变的人,是没有的,特别在形貌上是如此。但在个人的思想性格上也有自己硬不改变的人,这种人是死硬的顽固派,他们就是愿意抱着过去的历史去殉葬。我们对于这样的人,也只有让他们去殉葬好了。譬如蒋介石这般人,他们是决定不改了,他们到了这个时候,还要继续与人民为敌。他们这般人在人类中是占极少数的,大多数人是可以改造的。但是也不能把改造看成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的改造是有困难的,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件很艰巨的工作。改造法律也不容易,要创造一部完整的法典,是需要时间与大家的努力来解决的。但创制法典,还不是最困难的事情,最困难的还是改造人们的思想、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的问题。现在大家到新法学研究院来,最早的有一个半月了,最迟的也有一个星期以上了,有许多生活习惯大家已经在改了,工作作风以后也可能逐渐改过来,只是时间要长一点。最困难的,也是最重要的,是思想的改造。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而仅仅从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问题上去求解决,那是勉强可以暂时做到的,是不会彻底的,在将来的工作中会给自己留下无限的烦恼,甚至于烦恼到自杀。这种事情并不稀奇,一九一八年,梁巨川12先生,感伤世道大变,认为数千年尊信的信条,一旦被人摧覆扫除,不愿偷生苟活,在“五四”前夜就自杀了。一九二七年,王国维13先生的投湖自杀,也是由于大时代的冲击,反映到思想上矛盾无法解决的结果。

    新法学研究院进行思想改造,是否有困难呢?我想是会有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研究院的同学,都是在旧社会里过了很久的人,并且有各自的历史与地位,承袭了旧社会内一些典型的东西,某些旧东西甚至可以说渗透到浑身每个细胞里了。新的环境到来了,迫着人们不能不改变一些,但旧的习染太深,在不知不觉中旧东西还是会流露出来,这就给你们在改造过程中带来一个很大的烦恼。假如认为我们只要在主观上想改就以为改了,或则以为一到新的环境,马上就可以将我们的思想彻底改造过来,这便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唯心论了。改造思想是很困难的,比如在讨论某一问题的时候,或许大家的思想都还正确,但在别一个问题上就不一定,错误的思想就有流露出来的可能,所以这里要用自我克制的工夫,并要不断地下这种工夫。克制工夫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叫做自我批评,也就是在自己脑筋里进行思想斗争。这工夫是不容易的。但这是不是说因为不容易就不改造呢?不行的!人们要在新社会里生活和工作,一定要改。我们说不容易改,并不等于说不能改,思想是可以改造的,只是对于改造它的困难,应予以足够的估计。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我们今后怎样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工作呢?我们了解了这一点,就会懂得改造思想不是性急的事情,它的进度是很缓慢的,不要以为看了马列主义的一些书籍与毛主席的许多著作以后,就自以为懂得了马列主义。要知道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是与实践相联系,从实践里产生出来证明出来的。毛泽东思想是国际国内许多年革命实践的成果,决不是凭空产生的理论。现在读马列主义的书,应与我们过去读书方法完全不同。我们过去读书或许读得很好,读得多,记得熟,就算很好,但读了的书是不是同我们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呢?这是大成问题的。所以思想改造,不等于是读书,而是要把所读的书适当地贯彻到实践中去,要能从实际生活行动上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改造了。因此思想改造,需要经历一个实践过程。仅仅读几本马列主义的书籍或单写几篇有关马列主义的文章那是不成的。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譬如我们在研究某个问题的时候,先要自问是以本身的利益作出发点呢?还是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作出发点?两种出发点将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这个标准,这个出发点,就是我们所谓的观点,也就是我们参加革命事业的关键。希望大家以后考虑问题,研究问题,都应该从这一点开始。从个人利益出发看问题,个别问题偶然虽能得到解决,但广大人民中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有从广大人民的利益着想,解决了广大人民利益的问题,个人利益也就在其中了。而且个人利益有时与广大人民利益相矛盾,如从个人利益去想、去做,必然要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场合,就应当牺牲个人的利益,照顾广大人民的利益。一个人的脑筋是有限的,你从个人利益出发往往不能解决,再继续想下去,结果就没有时间去想广大人民的利益了,这是很自然的一桩事体。有人说从广大人民利益着想,不一定能解决个人切身的问题。假如从个人利益出发,是否一定能解决个人切身的问题呢?同样是难保证的。而且我们所指的出发点,并不是说完全不应当想个人的问题。目前人民生活困难的问题,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的问题,特别是灾区灾民生活问题,这类的问题,如果单从个人利益出发去想,总是想不通,纵使有个别人的问题得到解决,一般同类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拿灾区灾民的例子来说,如果某个灾民单从他个人着想,他可能有办法,但并未解决灾区的问题。我们政府号召灾民生产自救,政府在灾民缺乏生产资金和生产成品的销路方面,尽可能予以扶助,附以必需的急赈,加以社会的救济,现时各地很严重的灾荒,大体上说可以渡得过去。工作人员家属在灾区的生活,也靠这个办法一般得到解决。这里,个人努力的地方还是需要的,也是很多的,要紧的是不要把方向弄错了。我们如从广大人民利益出发,来看一切问题,就能采取比较正确的态度。我们如能这样改造自己,并用克己的工夫不断地提高自己,在改造思想方面,一定有很大的裨益。

    我再提醒大家一下,关于思想改造问题,假如在新解放区有困难的话,在老解放区也同样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在一九四〇年以后,老解放区都有过整顿三风的运动,整学风,整党风,整文风,整我们党员中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整好了是很愉快的,好象重病脱体一样,但在“整”的过程中,同样是很痛苦的。学习马列主义的人,一定要经过一番自我思想斗争,使正确的马列主义的思想与不正确的非马列主义的思想经过斗争而求得解决,才能进步。我们成千成万的同志,都是受过这个斗争的洗炼的。在这个过程中,正确的和不正确的思想,在脑筋里展开了斗争,正确的,没有理由不承认它,不正确的,假如没有勇气丢掉它,于是烦恼起来不能解决,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知识分子,又是一个必须经过的痛苦的过程。旧知识分子必须改造,要改造自己的生活习惯,要改造自己的工作作风,要改造自己的思想。要改造彻底,特别必须改造自己的思想。我们研究院的同学都是知识分子,我希望大家重视这个艰巨的思想改造问题,而时时警惕自己,处处审问自己,使自己能够逐步提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圆满地完成这个痛苦然而伟大的改造工作。

    总括说来,知识分子的改造是困难的、痛苦的,但是必须的、可能的。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董必武选集》)

   

    ① 沈钧儒(一八七五——一九六三),浙江嘉兴人。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袁世凯的斗争。一九二八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一九三二年参加宋庆龄、鲁迅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一九三五年组织和领导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后又组织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开展抗日救亡运动。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与邹韬奋、李公朴等七人被国民党反动派逮捕入狱。一九四一年创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为中国民主同盟),任中央常务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一九四八年九月来到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筹备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民主同盟副主席、主席。

    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在资本主义国家,律师一般都是自由职业者,由于法律烦琐,诉讼程序复杂,进行诉讼只能依赖律师。当时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协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律师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业务活动,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③ 达尔文(一八〇九——一八八二),著名的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在他的《物种起源》等著作中,提出了进化论的学说.揭示了生物的起源、变异和发展的规律。

    ④ 六法全书,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一九四九年二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华北人民政府在同年四月一日发出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

    ⑤ 约法三章,秦末农民战争中,刘邦于公元前二〇六年占领秦都咸阳,废除秦的严刑苛法,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称为“约法三章”。

    ⑥ 共同纲领,即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大法之一,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奋斗的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

    ⑦ 萧何(?——公元前一九三年),沛县(今属江苏)人。秦末辅助刘邦起义。起义军入秦都咸阳,他收取秦政府的律令图书,掌握了全国的山川险要、郡县户口等社会情况。楚汉战争中,他以丞相身份留守关中,输送士卒粮草,支援前方作战,对建立汉朝起了重要的作用。后封酂侯,定律令制度。所作《九章律》即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⑧ 秦律,是秦代法令的总称。秦孝公(公元前三六一年——三一一年)时,曾任用商鞅进行变法革新,商鞅改法为律,创制了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等,是秦国较大规模地制定法典的开端。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修订补充原有秦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的措施。二世即位又修订了律令。秦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思想、生活等各方面。

    汉律,是汉代法典的总称。汉初,为了维护封建经济,加强封建统治,先后制定四部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篇,汉高祖时制订,主要是规定刑罚的法典。()《傍律》十八篇,汉惠帝时制订,规定礼仪的专律。()《越宫律》二十七篇,汉武帝时制订,规定宫廷警卫的专律。()《朝律》六篇,汉武帝时制订,规定朝贺制度的专律。

    唐律,是唐代法典的总称。主要有:()《武德律》,以隋代的《开皇律》为蓝本制订,高祖武德七年(公元六二四年)颁行。()《贞观律》,根据《武德律》修订,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颁行。()《永徽律》,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高宗永徽二年(公元六五一年)颁行。()《开元律》,继《永徽律》修订,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七三七年)颁行。各律均分十二篇五百余条,内容基本相同.

    11 隋律,是隋代法典的总称。包括:()《开皇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颁行,共十二篇。()《大业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六〇七年)颁行,共十八篇。两者内容基本相同。

    12  梁巨川(一八五九——一九一八),广西桂林人。光绪十一年举人。历任清朝内阁中书、民政部主事等官职。辛亥革命后,仍持“忠清”立场,终于自杀。

    13王国维(一八七七——一九二七),浙江海宁人。近代学者。从事历史、考古和戏曲史等研究,开创了研究戏曲史的风气,尤致力于甲骨文、金文的研究。生平著述颇多。一九二七年在北京颐和园投水自尽。

 



*本文是董必武在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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