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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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

群众的守法教育*

(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已在六月十五日公布了,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一件大事。

    宪法的起草工作,充分贯彻了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毛泽东主席自始至终亲自领导和参加了这一工作。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议,规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起草工作。今年三月二十三日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缜密的研究讨论,复经由全国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八千佘人进行了广泛的民主讨论,至六月十一日顺利地完成了宪法起草的工作。现在这个宪法草案已经公布,在全体人民中展开讨论,再作修改,然后提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

我国从来就没有宪法,虽然自清朝末年以至于蒋介石集团都搞过所谓的宪法草案或“宪法”,但这些都遭到了人民的否定和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毕竟还不是宪法。现在,我国从没有宪法到有了宪法,从只有带临时宪法性的共同纲领到有了形式与内容统一的宪法,这是一个多么重大的发展啊!   

我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把我国人民革命第一阶段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同时表达我国人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前进——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愿望。

    宪法草案清楚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关系,这和一切资产阶级宪法故意隐蔽阶级关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宪法草案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将共同纲领中已经实现的各项原则加以巩固,将尚未实现而又将要实现的也规定了出来。把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规定为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向,这正是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特点的反映。宪法草案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宪法草案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充分表现了我们国家,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

    宪法草案包括着人民已经取得的东西,也包括着将要实现的东西,因此,还带有一定程度的纲领性,这是和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有所不同。斯大林说过:“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1他在阐明苏联宪法巩固了社会主义原则的同时又说过:“这就是我们的宪法在当前历史时期的范围。”2这都是说明苏联宪法是已争得的东西的总结。但是,当时苏联的情况是和我国现今的情况不同的。当时在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消灭了,剥削也消灭了,在国民经济中工业的比重已占了绝对的优势,那是社会主义已经完全胜利时期的宪法。而我国现在则还正在经历着社会主义革命亦即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还有许多事情要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每时都在变化,虽然社会主义必然建成,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严重的斗争着。因此,如果我们的宪法也仅仅肯定已经取得的东西就大大不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质的问题。

    宪法草案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不是几句很简单的话就能讲得清楚,这就需要我们以认真和关切的态度,深入地去进行学习。

    现在宪法草案已经公布,不久即将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那时就要变为我国正式的宪法,人人都得遵守。因此随着宪法草案的公布,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政治教育工作和法律教育工作。此次在全民中广泛展开宪法草案的讨论,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守法思想,将会有很大的作用。

    我党历来就很重视人民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群众政治思想工作的广泛深入,直接支持了革命事业的胜利;人民革命事业的胜利,又使群众的政治觉悟得到了更大的提高,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深入地展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宣传教育,更大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

    但是,和政治思想工作相比,过去对于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做得很不够的。群众的政治觉悟高,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有利条件。但是法律本身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

    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严重的意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这次宪法草案第一百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一件颇为艰巨的工作。列宁曾指出过:“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须要经过长时间的和坚韧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3人民革命是摧毁反动阶级的统治的,本来便不以任何法律为根据,也不受任何法律限制。革命胜利后,情况便不同了。人民建立自己的政权,进行国家建设,制定自己的法律和秩序就是必要的。我国建国以来各种伟大的社会改革运动,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就是在运动中放手发动群众进行斗争,然后再综合群众斗争的经验创造法律。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

    在我国现今的国內外条件下,加强群众的守法思想更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国內人民的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他们必然会互相勾结起来,来破坏我们的事业,破坏我们的法律。他们会利用我们法律的不完备,利用我们工作中的弱点和缺点,也就是利用一切可以找到的机会,来和我们进行斗争。如果群众中有不守法的,这便容易为敌人的破坏活动打开方便之门,使其有隙可乘。只有群众都严格地遵守法律,才能堵住这个漏洞,使破坏分子不能钻空子,无法隐藏,并因而便利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去对付敌人的破坏活动。

    依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各个阶级的人们都必须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其守法思想。

    国家对于资产阶级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目前是要将资本主义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这是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正确步骤,也是资产阶级惟一正确的出路。但资产阶级对这条道路并不是都心甘情愿的。我们要求资产阶级爱国守法,就是要求他们服从国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有些资本家说爱国容易守法难,其实爱国和守法是一回事,不守法怎么能说得上爱国呢!

    个体小生产者在中国是一片汪洋人海,教育他们守法极为必要。国家对个体经济也要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改变个体经济为集体经济,使他们能够提高生产,改善生活,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但个体小生产者有自发趋势,在生产上,一般地也在生活上,不愿意受约束。我们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但以服从社会利益为前提;农民有自由,但四大自由必须限制。个体小生产者守法的表现,便应是服从国家的计划和监督。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培养他们的守法思想尤为重要。由于工人阶级队伍的日益扩大,掺入了不少其他成分,由于工人阶级是处在广大的小生产者的包围和影响中,因此,工人群众的守法思想也还是不够的。在工人阶级队伍中,现在还混杂有一些坏分子,这些坏分子破坏国家法律,必须加以清除;而工人阶级作为整个阶级来说,也将在改造其他阶级的过程中使自身得到改造。

    我们的法律集中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完全符合于人民的利益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的,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此,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虽然是一项颇为艰巨的任务,但这个任务是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的。

    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是有缺点的,主要是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表现为在制定法律、法令时,有不少未能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表现为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或运用的不好。其次有法律、法令不知运用,如审判员不去熟悉法律、法令的内容,法

院执行人员对于判决不敢强制执行,怕犯强迫命令的错误.使很多判决在实际上降低了作用。运用法律不当的事则更多,例如对犯罪究竟是惩罚为主还是教育为主的问题纠缠不清,实则对犯罪就必须施以惩罚。这个惩罚既是教育犯人本身,也可以教育其他的人。例如对各种建设事业中发生的事故,只注意追究政治事故(这是对的),不注意责任事故(这就不对),对责任事故主张教育,不主张惩田。又如应从严惩处的宽纵了,也有应从宽而结果又过严了的。此外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我们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但我们决不是法律的拜物教,我们并不迷信法律万能,而是要用实践去启发群众的自觉。

    为了加强法律工作,培养法律工作者便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今后对于法律工作者的需要必将日益增加,各级法律工作机关的干部要补充,公证人、辩护人又要设置,监狱管理人员也要培养,此外还要配备中等以上学校的宪法教员和农村法律宣传员等等,这些人数以上十万计的人员,最迟要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加以解决。我们现在一方面是要开辟这些人员的来源,一方面是要扩大政法院校的训练和培养能力。我们现有的政法院校的训练能力是不强的,主要是缺乏教员和教材,是必须加以解决的。同时还须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对法学认真地展开研究。

解放以来,法律工作有了不少的发展和提高,但和形势相比则是远远落后的。宪法公布后,这种情况必须迅速尽力改变。因此,全体法律工作者便必须继续深入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学习苏联法律工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服务的先进经验,学习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特别是深入地学习宪法草案,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很好地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①②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8399页。

    ③  列宁:《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本文是董必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后,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所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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