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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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

和检察院组织法*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这次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座谈会都是为着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2。有的同志在没有钻研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前认为:这样简单的几条法律没有什么难懂。实际上这两个组织法的每一条文都有它的内容和意义,都是我国五年来人民司法和人民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和马列主义理论的结合;尤其是法院组织法,还总结了我国土地革命以来的人民司法工作经验,同时也吸收了苏联的先进经验,经过几次研究修正,送请毛主席审查,最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有的同志认为这样几条太原则,执行起来有困难。因此我们对于这两个组织法必须取得认识上的一致。

    这两个组织法的基本精神都是便利人民。过去各地法院处理过不少案件,是有成绩的。但其中有错判,错判就是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法院组织法里面规定了:()合议制3: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判决不是由审判员个人来决定,这就可以减少办案的主观片面。()陪审制度: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产生的,对于情况熟悉。我们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样也是对审判工作加强监督,可以减少错判。(三)辩护制:我们看到过不少这样情况,就是不准被告自己辩护,不准请辩护人辩护。要知道法院的判决不仅是要使当事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判决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要使群众信服。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使人口服心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过去在这方面是注意不够的。()公开审判:有人认为公开审判就是和公审大会一样,这是不对的。我们所说的公开审判是审理案件时准许群众旁听,把审判工作交给群众来监督。今天人民法院的任务除了对反革命等犯罪分子加以制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群众守法。()审判委员会:主要是总结审判经验,也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一般宜于由中级以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基层法院则由经验较多的地方试行。

    为了防止错判,除了有上面这些制度外,还必须有两个条件:()解决立法问题。现在正在草拟刑法、民法大纲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如果办案没有法律的根据,光凭审判员处理,对于同样案件的处理标准就可能悬殊很大。但是我们立法又不能不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只能草拟大纲式的刑法。有人问为什么好几年都喊草拟这些法律,到现在才草拟?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必须以实践的经验为依据,过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据。()解决人的问题。我们过去判错案件还不完全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原因之一是遇到具体案件,不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所以说有了法,还必须有具备起码的法律科学知识的人去运用,否则就不可能不判错案。这是个比立法更不易解决的问题。目前司法干部仍很缺乏。大学专科读法律系的学生不多,一年招考青年学生也只有两千人,而国家对于受过法律教育的干部的需要量却很大。从干部的条件看,目前各级法院真正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为数并不多。因此,要解决人的问题须靠各方面的努力。国家要办政法学校,办训练班,将来还要逐步地创办中级政法学校。办学校要有四个条件:教书的人;教材;学生;钱。钱占第四位,主要是人的问题。所以干部问题要在相当长的时期才能解决。

    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求大家对两个组织法的认识一致,并要求省()负责同志把组织法的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中间去,这就必须做些解释工作,而且要实际行动起来。所以,要贯彻这两个法,必须达到认识一致、解释一致、行动一致,而这次会议最大的成功就是做到了认识一致。行动一致说起来容易,作起来并不简单。

    编制问题每次开会都提出来,解决这问题需要时间,不能马上解决。今后还会遇到许多困难问题,因为经济建设需人更多,而经济建设比政法建设更重要,没有经济建设什么吃饭穿衣都谈不上,所以政法建设必须服从经济建设的需要,法院和检察院所需编制恐不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解决的就放一放。此外,干部不断外调,是妨碍更好地积累经验的,我们想争取干部的垂直管理。

    目前政法部门的编制问题既然须待逐步解决,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应重视提高现有干部水平,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了加强学习法院组织法,应搞个简要解释的本子,字数在五万字以内。现在有关法律理论的书籍,基本上仍是以人民大学的教材为主,而人民大学的书字数太多,做实际工作的同志没有时间看,我们要把解释本子尽量写具体一点,但不能代替原书。

    总之,今后工作中的困难是会有的,我们干一行就要象一行,只要下决心,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只要以“愚公移山”、“铁杵磨针”的精神进行工作,困难一定可以克服。

  根据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法院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检察院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合议制,是集体办案的组织形式,当时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制。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时所组成的审判庭叫合议庭。第一审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文是董必武在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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