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董必武纪念馆 > 董老文章

时间:2014-05-0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改善审判作风*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这次座谈会的报告比较多,不必一一传达,应着重于会议的主要精神去传达贯彻。这次会议根据中央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指示提出了镇压反革命任务,讨论的比较多,这个问题本来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写得很清楚,去年十月司法座谈会上对这个问题讨论得不够,因之,还没有解决得好,这次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明确了法院的任务、性能。法院是专政的工具,国家有法律、条例,维护法律、条例的有各种机构,法院是其中的一个。专政是对着反革命说的,实行各种审判制度就是为了专政的更好些,用更民主的方法维持社会秩序,在社会秩序安定的条件下,生产建设就能更好地进行。这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搞社会主义,敌人不会睡觉,国外帝国主义在空投特务,国内阶级还没有消灭,小资产阶级像汪洋大海,在这种社会基础上绝不可能经过一项运动就把反革命的根子搞掉了,事实上反革命还是不少,在社会上隐藏着一批,敌人收买了一批,训练派遣了一批,就是在党内也不是没有问题,不但现在有,今后还是有的,镇压反革命不是一次运动就搞完了,而是长期的斗争任务。只要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家和法律总是存在,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的初期也还是要存在的。我们的脑筋要经常清醒。中央批评了对敌斗争中的右倾情绪,不是单批评法院,但法院也有一份,在讨论中大家已经检讨出来对敌情估计不足的麻痹情绪都有一点,这就值得我们很好的警惕,坚决克服。

    这次会议也讨论了改善审判作风问题。在会前我们派人下去检查贯彻法院组织法的情况,发现审判作风有问题,对贯彻法院组织法妨碍很大。会上已有同志作了专题发言,罗列了审判作风上的各种不良现象,这不是说每个地区样样都有,比较普遍的是“先入为主”。这个问题改正并不难,只要审判人员肯下决心把案情调查调查,弄清事实就行了,有什么难呢。问题是除根比较难些,因为这种作风是有历史根源的,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即“原告打成被告,官司就输了”(意即被告无理)的传统影响。这当然就是唯心主义思想。青年同志可能还不知道这个“先入为主”的历史来由,要向大家讲清楚。强迫命令作风也很普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本事把案情弄清楚,就采取诱供逼供、变相肉刑、甚至肉刑,这是完全错误的。强迫命令作风不只是法院有,其他机关也有,但不能说别人有我们就应该有,“向矮子看齐”是不对的,法院应该首先改正,去影响其他机关干部。强迫命令作风也是由来已久没有很好的解决的问题,现在比以前游击环境略好一些,但仍然严重。大家知道在每个运动中都死了人的,在选举、购粮、贯彻婚姻法,以至搞生产、搞卫生运动中都死人,就是强迫命令的恶果。由于在运动中一般是时间短,任务重,强调完成任务,不注重方法,干部强调完成任务要紧,天塌下来也不怕。领导上也以为完成任务了,其他可以原谅点,这就造成一种不良影响。完成任务当然是重要的,五年计划就是很重要的任务,必须坚决完成,但强迫命令一定搞不好工作,任务就会完不成。今天群众对我们最不满意的就是这种作风不好。过去我们没有提出纠正也是有责任的,现在中央指出来了,我们必须认真改正。如果这种作风不改,法院工作就不可能搞好,群众就会说:“天在那一边亮了,在我的头上还是一朵乌云。”群众就会反对我们,我们就会变成革命对象。大家回去要多下去看看,对工作有成绩的要记功,有错误,犯了法的也要治罪,不能“将功折罪”。“将功折罪”是封建统治者欺骗群众的手段。我们是一切为了老百姓,我们如果没有这种毛病了,反革命分子就没有可能钻空子兴风作浪,也就存在不住了。

    镇压反革命和贯彻法院组织法有没有矛盾?没有矛盾。有的同志说贯彻法院组织法,“镇反”就会“不及时”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这次镇压反革命就要照法院组织法去作,不会因此就不及时了的。应该看到,这次镇压反革命与前次性质一样,方法有所不同。前次是反革命浮在面前我们还不知道,需要及时地杀一批振奋群众。依靠群众检举揭发,然后再多捉一些。如北京市的“五霸天”就是经群众揭发后才搞掉的。这次情况不同,现在是反革命藏在下面,公安部门有了较长期的侦察摸底,有了较充分的准备。毛主席指示,这次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是“多捕少杀”。“捕”主要是公安、检察方面的工作。而且这批案件也不是额外增加的,因为反革命在那里,如不搞他,他也是会闹出案件,一件件的到法院,所不同的只是整批的来了。对这整批的反革命案件,法院应当“抓紧两头,中间放松点”。就是说一方面抓紧查清楚是不是反革命,防止抓错了;另一方面抓紧弄清该杀不该杀,以免杀的不适当,引起群众不满,难以挽回影响。留着脑袋问题就不大,只要“两头”抓紧,案件数量不会太大,就是多费点时间,还不大要紧。搞得好了,既可以少出乱子,又能够争取及时处理。关于如何区别是不是反革命的问题,罗瑞卿部长的报告中已提出了八条原则。在杀的问题上,凡有血债的,民愤大的,一定要杀。遇有经党委确定杀的案子,法院发现确有可不杀的事实根据时,应向党委提出意见;党委确定还要杀时,仍可声明保留意见向上级党委反映。这是对党负责,不是闹独立性。如果有意见不提,或提了之后不能坚持向上级党委反映或不执行党委决定就是错误的。实际上只要法院的决定正确又有事实根据,党委不会不考虑。法院应当成为党委很好的助手,起应起的作用。法院不是没有作用,是有作用的。有的同志说法院不起作用,成了工具。其实,法院就是工具,不但法院,整个国家都是工具,党也是工具。

    反革命犯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各地都提出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军管会还没有取消,反革命案件用军管会名义判决,不准上诉是合法的,用普通法院名义判决,运用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准许上诉也是合法的。两种做法都合法,两种情况都存在。是否不统一?是不统一,有矛盾。这个不统一是我们有意识的,因为这个情况存在对人民民主权利毫无不便利之处,只是对于反革命不便,这又有什么坏处呢。对我们来说更可以随时运用这种便利条件对付反革命。是否有草营人命的嫌疑?我们说对待反革命还是少仁慈点好,这种嫌疑我们并不怕。最近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个决定,目前仍照先例去办。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怎样办好,各个地区具体做法要请示党委决定。

在法院、司法行政和检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目前检院、司法行政系统组织机构还没有普遍建立,法院机构也不够健全,整个来说,我们司法部门成长还没有脱离“单细胞”阶段。因之,不应过分强调分工,几个机关通力合作,一切应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对下级法院实行政策监督上,上级法院要作,司法行政部门也要作。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对政策的执行,如发现问题,不能直接命令法院改判,只能向检察院、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提出,只要可能的话,高级法院设几个人搞督导与研究工作,司法部门设检察机构都是需要的,特别在目前情况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检查监督更有必要。以后法院干部质量提高了,各方面条件具备了,高级法院的督导机构就不必要了,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机构则无论目前和将来都是必需设立的。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刊印

 

 



*本文是董必武同各省市法院院长的谈话摘要。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