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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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都结合日常审判工作把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召开了省、市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和司法厅()长的司法座谈会,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并研究了如何动员、组织全国司法干部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这次座谈会的情况,我们已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报告。会议以后,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局,都先后召开了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现正结合学习在审判工作上贯彻法院组织法。半年多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有很大成绩的。凡是已经开过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区,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别选举了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有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也有了若干加强;建立了或正在建立着各项审判制度;提高了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法制观念,并丰富了法律知识;初步改进了审判作风,提高了审判工作质量。但各地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发展情况是不平衡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习中结合着本身的实际情况,检查批判了各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思想作风,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并采取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切合实际的作法。在这些人民法院里,大多数审判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精神实质有了初步的领会,审判工作有所改进和提高。另一类是在学习中缺乏联系实际的精神,没有很好地结合学习检查本身的工作和思想作风,也就没有很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精神实质,保守思想尚未完全克服,有的还产生了形式地推行各项审判制度的现象。总的来看,目前各地人民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还只是开始,必须进一步地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除在去年十一月司法座谈会期间和会议以后,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和有关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外,在一九五五年工作要点中,把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为重要工作之一,各审判庭都分别提出了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任命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后,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一日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和决定了审判委员会的当前工作、工作方法和会议制度。此后,审判委员会按期举行会议,讨论总结了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和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并解决了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活动,对加强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起着重要作用。从一九五五年一月份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就按照合议制审判案件。开始时有些审判人员担心实行合议制会降低办案效率。实践证明,实行合议制不仅能充分地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办案的准确性,而且能加强审判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计划性,审判案件的效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逐步提高了。

    在公开审理案件方面,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的起诉,对美国间谍唐奈等十一人乘用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特务活动危害我国安全和背叛祖国案,美国间谍阿诺德等十一人乘用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危害我国安全案和美国空军人员帕克斯等驾驶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进行骚扰挑衅、危害我国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为被告人找翻译和辩护律师。另外我们选择了四个刑事二审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审理。我们初步总结了上述案件公开审理的经验,证明实行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把我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并便于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

在贯彻两审终审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有一时期,有若干中级(省分院)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案件时仍准许当事人上诉第三审。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四年第四季度收案统计,民事三审上诉案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六十二强,刑事三审上诉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三十强。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们和司法部于一九五五年二月四日会衔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此后,上诉第三审案件大为减少。这就可以避免诉讼拖延,以致影响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但是,两审终审制的贯彻,关键还在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这些人民法院组织状况一般还薄弱,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大多数是原来省人民法院分院的老摊子,有的还没有建立起来,因之不能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后的工作需要。司法部根据最近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正在从组织上充实中级人民法院和重点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须进一步加强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在今年第一季度里,我们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作了一次检查和整顿。自一九五四年十月至一九五五年三月底止共处理人民来信三千八百二十五件,接见来访群众九百五十四人。据今年第一季度统计,来信、来访中属于诉讼问题的申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又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由此可见,我们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过去我们在这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了一些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过去在我们领导思想上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之在干部配备和检查监督上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致使这项工作长时期内处于被动应付局面,且有“推事主义”的作风和积压来信的现象。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是有指责的,是不满意的。经过这次检查整顿,从组织、制度上加强了这项工作,积压来信现象已基本上得到克服。我院已开始建立院长、庭长处理重要来信和轮值接见来访群众的制度,以便更妥善地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及时地、具体地指导和改进我院对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并通过这项工作,实行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检查整理了书记员的工作。我们曾抽查了本院和若干下级人民法院部分刑事案件的卷宗,发现不少书记员没有正确认识到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作好书记员工作,是案件处理正确和迅速的必要条件。由于领导上缺乏检查和指导,以致书记员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缺点。例如调查笔录和审讯笔录一部或全部没有记载时间、地点,没有调查人、审判员、书记员的签名。有的记录字迹过于潦草,甚至整个句子看不清楚。卷宗装订和证物保管也很乱。这对做好审判工作是有妨碍的。经过这次检查,我们在书记员工作上有了初步改进。但要作好书记员工作,并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改善书记员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的新情况,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自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对苏联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了循序渐进的系统的学习。我们要求把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总结我们的审判工作经验结合起来,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结合起来,以便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吸收苏联的经验。在今年四月里,我们派出庭长、副庭长三人参加了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中国司法工作者赴苏参观团,在司法部史良部长率领下去苏联全面地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他们将在七月间返国。

    关于审判案件的情况,据一九五四年十月至一九五五年三月的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初审案件八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三件,其中刑事三十六万四千九百一十八件,民事四十七万二千二百四十五件。共结案八十六万四千一百七十八件。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共收案七百六十八件,其中刑事二百九十二件,民事四百七十六件。共结案八百五十九件,其中刑事三百六十六件,民事四百九十三件。除美国间谍唐奈等十一人乘用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特务活动危害我国安全和背叛祖国案,美国间谍阿诺德等十一人乘用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危害我国安全案系一审案件外,绝大多数是上诉、再审、死刑复核案件。就这些案件的类型而论,刑事案件中有反革命十七件,破坏经济建设、侵害公共财产三十件,破坏公共秩序十三件,侵犯人身权力一百二十五件,侵犯个人财产二十九件,职务上犯罪三十七件,水上、铁路运输案件七件,其他三十四件;民事案件中有公私纠纷八件,劳资纠纷十四件,婚姻纠纷八十八件,扶养纠纷四件,继承纠纷六十二件,债务纠纷六十八件,房屋纠纷六十九件,土地纠纷一百三十四件,其他二十九件。就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论,维持原判的有四百二十三件,改判和部分改判的一百零二件,发回更审和部分发回更审的一百二十一件,按审级制度发回二审终结和处理的一百四十件,和解和撤回上诉等七十三件。通过对案件的处理,纠正了下级法院部分判决中在认定事实或执行政策、法律上的错误,体现了审判监督。清理积案是我们一九五五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相继撤销,上诉案件曾一度增加,以致形成积压。一九五四年底未结案有二百一十五件,连同本年一至三月的新收案三百二十件,合计五百三十五件。经过大力清理,第一季度末未结案减至一百一十六件,相当于一个月的收案数,达到案件收结平衡。

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今年上半年,我们搜集和整理了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资料和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资料,分别写出初步总结,计划在下半年总结各高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明年着手搜集和整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经验。这次总结经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程序法的实际资料,为了督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正确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我们这次仅仅是把各大城市人民法院从接受案件起到执行止的审理程序加以总结,求得大体一致,略加提高,使之接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因此,我们进行这项工作只是总结经验,写出几点意见,把行之有效的、便利群众而且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肯定下来,并略加提高,不成熟的暂时不总结,以免脱离实际,无法执行。已经肯定下来的东西,也都照顾到各大、中城市人民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干部条件,所以只是略加提高而不是提的很高。这两个总结初稿,在今年五月召开的司法座谈会上进行了研讨,现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审定,将发到各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兹特各抄报一份,请予备案。

为了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司法部自一九五四年底起先后派员到各省巡视,我院曾会同司法部派员到河北、山东、江苏、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个别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有重点地了解和检查工作;曾会同司法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从司法方面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顺利进行和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等指示和通知四件;曾将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平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陕西省成阳市专门法庭关于事故案件的总结报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农业互助合作案件的初步检查总结、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加工订货合同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和南京市人民法院处理破坏税收案件的总结报告等,经整理后,通报各级人民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一月开始实行了“工作日志”,并按月整理工作纪要,这对于及时掌握机关工作的情况和了解、考核干部的工作,起着一定的作用。

    最近,我们根据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统一部署,进行机关整编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我们会同司法部先后撤销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区的分院。各分院的干部除个别的调来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余绝大多数充实了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整编工作是本着精简行政机构、加强审判机构、精简领导机关、充实下级法院、合理组织人力、简化繁琐手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的精神进行的。目前整编工作已接近结束,初步确定新编制草案的人数为二百六十五人,比整编前实有人数减少了百分之五十一强即减少了二百七十六人。对编余人员,将按照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所规定的办法妥善处理。

    我们根据一九五五年工作要点,于五月下旬会同司法部召开了有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各司法厅局长和部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司法座谈会,着重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对人民法院如何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镇压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问题着重进行了讨论。在座谈会上反映出目前反革命分子又抬头了,各种犯罪分子也更加嚣张了。他们钻入我们的厂矿企业,利用各种机会,贪污盗窃,制造事故,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在城市和农村进行造谣、偷窃、抢劫、杀人、强奸、放毒放火甚至煽动暴动,破坏和危害公共秩序。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这种猖獗的破坏活动,如不给以坚决的镇压和打击,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就不能顺利进行。到会同志研究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后反革命活动又猖獗起来的原因,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极端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过去在这方面已获得了伟大的成绩。反革命势力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后虽已大大削弱,但反革命分子仍然还有一个不小的数量,他们在极端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中趁机活动必然是愈来愈隐蔽愈疯狂和愈毒辣的,国外帝国主义还存在,美蒋反动派正在处心积虑地加强对我国大陆组织特务间谍破坏活动;同时我们同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还有许多严重的缺点;特别严重的是满足于已获得的成绩,对于反革命分予的活动不是时时刻刻警惕着。座谈会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揭发和批判了不少法院干部盲目自满、轻敌麻痹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反革命分子与各种犯罪分子惩办不严、打击不力,和审判工作脱离政治斗争、孤立办案的偏向。到会同志深刻体会到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处理反革命问题的指示是正确的、英明的,决心积极主动地和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给反革命分子以连续的几番打击。

    其次,座谈会检查批判了在人民法院中当前存在的错误的审判作风。它的主要表现是在审理案件时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轻信口供不重证据。这种错误的审判作风,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确进行,甚至宽纵了犯罪分子,冤屈了善良人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这种错误的审判作风,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我们审判工作中的反映。座谈会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了改善审判作风的一些具体办法,其中主要的是:加强政治思想领导;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严格掌握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审判监督。

    在这次司法座谈会上,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些缺点:首先是官僚主义作风,表现在不深入下层,不了解下情;对社会政治动态缺乏经常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对法院本身的工作情况也了解得不够透彻。因此就不能随时掌握社会政治动态,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不能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及时具体的指导和监督。其次是在不少人民法院中政治空气稀薄,对政治学习不够积极认真,相当一部分司法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在内,对国内外政治形势、当前的斗争任务和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缺乏经常的研究,对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也缺乏认真的研究,以致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赶不上客观需要。再次是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开展,不少的人民法院干部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滋长着盲目的骄傲自满和特权思想,以致影响到法院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甚至影响到和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以上各种缺点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样或多或少地存在,我进行了批判。这些缺点已引起全体到会同志的重视,我们当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克服。

在这次司法座谈会上还暴露出各地人民法院仍然存在着组织不纯情况。有些人民法院不但有反动党、团、军、警一般分子,而且有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中统、军统特务分子。这个问题已引起到会同志的严重警惕,将采取坚决的步骤加以清理。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定。完成五年计划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保障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是我们人民法院的一项光荣职责。

在一九五二年底,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中央各司法机关在结束了司法改革运动以后,为了准备从司法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派了几个工作组到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方面了解情况。一九五三年四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决议中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在过渡时期总任务提出后,也就更明确了这个方针。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我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配合公安和检察工作,镇压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间谍、特务分子,惩办了不法资本家和贪污、盗窃分子。同时,通过工矿企业中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加强了对职工群众的守法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在一九五四年度受理的有关经济建设的初审案件就有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九十七件。有些人民法院并且把在审理这些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漏洞,向主管部门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预防犯罪的积极建议。

我们在司法建设上,相应地在各省、市人民法院中设立了一百二十二个经济建设保护庭或组(这次司法座谈会上有些法院院长提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是整个法院的中心任务,单独设立经济建设保护庭的实际意义不大,我们和司法部也有鉴及此,现司法部决定予以撤销);建立了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原来只在几处进行的公证工作,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针确定下来后,已经迅速地开展起来了。据现有材料统计,大、中城市和县设立的公证机构已达二百九十四处,在一九五四年一年中就办理了十二万三千多件公证事项。自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来,在工厂、矿山建立了不少的同志审判会;县基层人民法院广泛地设立了巡回法庭,目前全国有三千八百多个,现在在逐步改建为人民法庭;在农村和城市街道相当普遍地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这些组织在人民群众中吸收了成百万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

所有这些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革命警惕性和法制观念,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加强团结生产,以及对法院本身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中仍有不少的缺点。主要的是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还并非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比如,法律要下厂矿”,即人民法院要认真处理有关厂矿生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这是某些厂矿的党政领导上早就提出的。我们司法工作如何为工业建设服务也在若干厂矿企业中进行了重点试验,但实际上还未深入下去;在城市如何对不法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斗争和在乡村怎样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巩固和发展,也还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系统的总结经验。这些缺点都须大力加以改正。

    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就将成为法律。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认真学习研究,并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为完成五年计划而奋斗。为了保障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我们必须遵照毛主席关于处理反革命问题的指示,加强和反革命分子与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重视总结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验;坚决克服司法干部中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切实改善审判作风。

最后,从审判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现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我们的责任是重大的,但在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缺点和错误。最近在北京市十个区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各区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作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各区人民代表对市、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五百四十多条意见,经归纳为三百八十五条,其中属于表扬的有六十四条,属于批评的有二百零二条,属于建议的有一百一十九条。此外,对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三条意见。这些批评和建议都很宝贵,对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好处。我们恳切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多加监督、批评,以便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不断改进工作。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刊印

 



*本文是董必武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的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所附的两个重要附录,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刑法、刑诉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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