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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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6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当前政法工作的任务*

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

    一年多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随着残余反革命势力的基本肃清,随着国内阶级矛盾的基本解决,我们的国家在发展人民民主生活方面和健全法制方面,已经取得了新的成就,同时在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的缺点。

    我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一年以来都有了很大的增强,各级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也增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行了会议;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大多数也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召开了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的都举行过两次以上的会议。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去年在普遍改选之后,都举行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总的看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大部分已经逐渐形成了经常制度。

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情况和效果来看,一般也是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政府各项工作的部署,经过讨论,作出决议;对地方的预算和决算,都经过会议的审查批准;还认真听取和审查了该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些不仅使人民代表和广大人民对政府工作和当前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而且使人民代表和人民能够切实地参与国家的管理工作。如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后,不少代表对于城市物资供应,特别是副食品的供应问题,农业合作化大规模发展的问题,农民生活是否有所改善的问题等等,作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代表,过去由于对这些问题缺乏全面的了解,曾有一些不同的意见,经过讨论后,大家已获得比较一致的认识,并且积极拥护和支持政府所采取的正确措施。还应当着重指出,去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扬民主较前更加充分了,许多地方的代表的提案增加了,对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开展了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仅是省级单位如此,县、乡级单位一般也是如此。如浙江省新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们举出许多事例,批评了政府在改变耕作方法上有些盲目性,推广连作稻没有充分研究具体条件,致使有的乡稻田减少收成,推广胜利油菜籽的指标不切合实际情况等。这些意见,大多数是正确的,政府负责人对于正确的意见立即表示采纳,代表们十分满意。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代表一年两次定期的视察工作制度以后,一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也已经形成了经常制度。许多基层单位的人民代表,分工固定联系一定的选民;许多城市还采用了个别访问选民、定期召开选民座谈会、设立选民接待室以及选民留言簿等办法联系选民。不少地方还建立了政府联系代表的制度,由政府负责人定期接见代表来访,举行代表座谈会等。由于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扩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会外活动,密切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加强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都显示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我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缺点。例如在去年内,有些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还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次数按期召开;特别是有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在去年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涨和很多乡的区划变动以后,还没有能及时地很好调整。又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也还有些地方对民主发扬不够充分,偏重布置任务,没有充分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也还有些地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没有及时地处理,以及个别地方更换代表和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等现象。这些缺点的存在,不能以去年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涨的一年,各项工作任务异常繁重为理由,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级领导机关的督促检查不够,以及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从我们去年的地方选举情形来看,也充分地表现出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次参加选举的选民,高于一九五三年普选时参加选举人数的比例,很多地区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各地这次选出的代表,在成份上较过去更为广泛了,据不完全统计,妇女代表约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较第一次普选时增加了百分之五。直辖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选出的代表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名额一般都有增加,例如天津市各区这次选举中,民主人士当选为代表的共有二百三十六人,占各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点二四,而前一届的代表的名额是八十三人,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七;在新改选的人民委员会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当选为委员的亦较前增多。从选民资格审查的结果来看,选举权的普遍性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数,较一九五三年普选时一般减少了一半,有的地方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是符合我国目前阶级关系变化的实际情况的。在选举方法上,绝大部分的城市和一部分具备了条件的乡、镇,已实行了无记名投票选举。还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基层单位的选举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基层单位的候选人,是在选民对政府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基层代表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评比之后,才提出来的。这样就既选好了代表,又改进了政府工作。

    这次选举工作的主要缺点,是少数地方有准备不足、草率从事的现象;对选民资格的审查,也有些是不够严肃的,例如对个别地主阶级分子依法可以改变成份给予选举权的,而没有给予选举权,对有些依法不应当恢复选举权的,却给予了选举权。这些缺点,虽然有些地方已及时地做了纠正,但是,仍然值得我们今后加以注意。

在过去的一年中,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健全之外,我们国家还采取了各种适当的措施,来多方面的扩大人民民主生活。例如,大家所知道的,我们在文艺、学术上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各种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中采取加强民主管理的措施;在行政体制上开始在国家已经建立的统一集中的基础上,适当地调整中央和地方、上级地方和下级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以及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开展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检查等,都是有利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的。特别应当指出的,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以后,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更加巩固和发展了,我们各级政协的组织较前更加扩大了,政协的地方组织较前增多了,我们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的工作活动也较前更加活跃了。就拿我们全国政协来说,除了对国家当前的重大措施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在实施和发布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讨论外,我们还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进行了定期的对各地工作的视察,发现了不少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同时也丰富了我们自己的实际知识。所有这些,对于协助政府推动和改进工作,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我们各地的地方政协组织,一般也都是这样作的。我想,我们政协的工作活动,特别是视察工作的活动,今后将会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它的作用。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相互结合的两个方面。显然,以上所说的我们国家民主生活的扩大,是同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肃反斗争的胜利分不开的。

    一年来,在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方面,情况已经有了重大的发展和变化。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新形势的巨大影响下,随着肃反斗争胜利的发展,残余反革命分子分化瓦解的趋势愈加明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着重地开展了广泛的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坦白交代、投案自首,并对他们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斗争的结果,全国各地有很多反革命分子弃暗投明,投案自首,他们向人民交代了自己的罪恶,表示了悔改的态度,从而得到了人民的谅解和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这方面的事例,是举不胜举的,在各地报纸上都已登载过不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反革命分子都甘心向人民低头的,有少数顽固的反革命分子,虽然经过政府一再号召,仍然拒不坦白投案,甚至还在继续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严厉惩办这些顽固的反革命分子,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是他们罪有应得,而且也是进一步促进反革命分子的动摇分化所必需的。

    在机关内部的肃反斗争中,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查出了一大批混在革命组织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其中有一些是罪恶很大的重要反革命分子。事实很明显,经过清理以后,清除了反革命,教育了群众,我们的革命组织是更加纯洁和巩固了;如果不坚决地进行清理,让这些反革命分子继续隐藏在我们内部,就等于听任毒菌在我们的机体内蔓延滋长,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机关肃反斗争中,许多隐瞒了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坦白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放下了思想包袱,提高了政治觉悟,同反革命分子划清了界限。其结果,不仅使本人提高了革命积极性,使人民能够信任他们,也使领导上能够放手地使用他们,从而增强了团结,推进了工作。

    为了进行广泛的社会改造工作,进一步对反革命分子贯彻宽大政策,在全国农村中,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规定,绝大多数地区对过去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进入合作社进行了规划,并且已经吸收了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和悔改了的反革命分子入社或者在社内劳动。一九五六年十一月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现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正在按照这个决定宽大处理反革命分子,并且逐步地安置他们劳动就业。对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工作,在去年内采取了许多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犯人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教育,从而使劳动改造工作进一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已经有一大批罪犯经过劳动改造后刑满释放或提前释放,他们当中很多人,已经变成了新社会的自食其力的新人。这些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消除反革命和其他犯罪活动的社会基础,对于化消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有着巨大的作用。

    事实证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肃反斗争,是完全必须的,应当有正确的估价,应当肯定它的巨大成就。我国现在基本上已肃清了反革命残余势力,从而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正是由于这个胜利,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了;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了;在我国新的生产关系下,生产力的广阔发展愈加有了可靠的保障。这是伟大的有历史意义的胜利。

    一九五六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动了对肃反斗争的全面检查。检查的结果证明,在肃反斗争中捕的人,绝大多数是应该捕和必须捕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是依法正确处理的。我们在检查工作中,还看到这样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查,有一些没有批准逮捕;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进行复查以后,有一些决定不予起诉;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法院审查,有一些不予判刑。同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没有批准逮捕的分子中,也有应当逮捕的;决定不予起诉的,也有应当起诉的;决定不予判刑的,也有应当判刑的。这些,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意见,又进行了修正。这种现象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呢?应该说,这正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发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作用的正常表现。

    但是在实际工作上,确实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例如,曾经捕了少数虽有罪恶但可以不必逮捕的分子,也错捕了个别好人;在拘留嫌疑犯的时候,有少数不完全符合法定手续,或者在拘留、逮捕以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在审判工作上,有某些判刑畸轻畸重的现象,错判了个别不应判刑的人;在劳动改造工作上,曾经有一些劳改单位对犯人的生活注意不够,甚至发生过打骂犯人或者随便给犯人加刑的现象。最近各地反映,在纠正了以上所说的缺点、错误以后,某些地方又出现了另一方面的缺点和错误,例如对少数反革命分子,应当逮捕而没有逮捕,应当判刑而没有判刑,有的提前释放了少数不应当释放的罪犯,因而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在劳动改造工作中,发生了放松管教工作,不适当地把犯人的生活标准提得过高的偏向。这些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

    以上这些缺点和错误的产生,是与某些司法、公安干部的政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和工作作风草率粗糙分不开的。当然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领导机关平时对干部的教育训练工作做得不够,在肃反斗争中对执行政策的检查和具体业务的指导做得不够及时和深透;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够健全,有些司法制度,如新的律师制度,一般还只在大、中城市开始试办,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始肃反斗争的时候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都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也就难免在工作上发生缺点和错误。同时,大家都知道,肃反斗争的对象是隐蔽的敌人,斗争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反革命分子总是千方百计隐瞒自己的政治历史,加以伪装,以掩盖自己的真实面貌。因此,虽然在政治历史上有严重隐瞒的人,同反革命分子有某种可疑的社会联系的人,并不就是反革命,但是,其中有些人的情况确实是十分复杂的。例如,在肃反斗争中,青岛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个中学教员,解放前为了抬高个人的身价,冒充蓝衣社成员,对他的邻居自称是军统特务,甚至还介绍了两个人参加了他的军统。解放后这两个人坦白自首了,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他。这样一来,这个中学教员便给自己造成了极为复杂的尴尬局面。肃反斗争中,才将他的问题查清做了结论,把他自己戴上的特务帽子摘掉了。对这种人,在问题查清以前,革命组织和群众对他十分怀疑,把他当作反革命进行审查,是完全应该的。当然,像青岛这个中学教员的情况,是比较突出的。但政治历史问题十分复杂,嫌疑很大的人,在肃反斗争中是时常可以遇到的。肃反斗争不同于一般的斗争,带有十分尖锐的性质。斗争中往往发生某些严重情况,不得不采取某些紧急措施加以处理。例如北京某大学的肃反斗争中,有一个学生平时表现很坏,写反动标语,在审查中受到了批评,竟在枕头下暗藏两把刀子,声称要杀学习小组长,引起群众的公愤,要求政府逮捕。但在依法逮捕后,经调查做出结论,并根据他的悔改情况,经司法机关裁定不以反革命分子论处。这样的人,在当时那样准备作案的情况下,依法逮捕起来是完全必要的。至于反革命分子利用政治思想上的错误,或者利用工作上的错误,来掩盖他们的真实面目和破坏活动,更是敌人惯用的手法,要从各种扑朔迷离的情况里,分清是不是反革命,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当然,我们说肃反斗争出现的缺点和错误是难以避免的,这决不是为了掩盖我们工作中的错误。恰恰相反,承认缺点和错误是难免的,正是为了要警惕自己,在进行肃反斗争的时候,应当更加谨慎,应当努力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缺点和错误。

    肃反斗争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主要发生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肃反斗争的紧张时期,其中有些错误已在当时作了纠正,有些错误在去年复查以后也都得到了纠正或者正在纠正。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市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发现肃反斗争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司法机关都已认真负责地作了适当处理,错捕错押的都已纠正。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大力进行的对肃反斗争的检查和清理案件工作,不仅纠正了有偏差和有错误的案件,更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而且使全体司法、公安工作人员受到十分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我国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所以能够取得伟大胜利,而缺点错误又是较少的,即使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也是能够及时纠正的,其决定性的原因,就是有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党在肃反斗争中所以能够实行正确的领导,因为党不仅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作为行动的指南,而且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在肃反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包括了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经验,大大教育了我们的党。中国共产党根据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政策。这些正确的方针政策,很多又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法令中,成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行动的准则。正因为这样,我们就既能保证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又能保证防止和及时克服斗争中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在历次斗争中,我们都注意了既反对那种放纵敌人的麻痹右倾的偏向;又反对那种夸大敌人的的偏向。一九五五年,在开展肃反斗争的时候,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一九五六年,毛泽东主席又指示我们:在肃反斗争中,应当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这些都足以说明党和国家一贯地对于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绝不容忍的坚决态度;同时,也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于肃反斗争中的缺点错误必须防止和严肃纠正的态度。

    我国肃反斗争所以能取得伟大胜利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肃反斗争是党和政府动员和组织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同专门机关相结合去进行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都参加了这一场伟大的斗争。我们深刻地知道,肃清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群众的正义要求,而反革命分子又不能不躲藏在群众之中,企图瞒过群众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只有发动群众,才能彻底暴露与肃清反革命分子。在群众性的肃反斗争中,觉悟了的人民不仅不允许放纵敌人,而且也不允许伤害好人,因为放纵敌人和伤害好人,都是违反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我们经常说,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群众能够识别好人和坏人,其根据也正在这里。当然,任何群众斗争,都不可能是四平八稳的。群众激于对反革命分子的义愤,有时产生某些过火的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群众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因为群众在斗争中受到了教育,即使发生某些错误,也是容易发现和纠正的。发动群众进行肃反斗争的深远意义,还在于通过斗争锻炼了工人阶级,锻炼了人民群众,划清了敌我界限,提高了政治觉悟,增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这是巩固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最可靠的保证之一。

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专政的对象日益缩小了,但是,这是不是说今后残余反革命分子就没有了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反革命分子还没有完全肃清,敌人总是天天企图从我们的内部来给我们以致命的破坏,我们建设中存在的某些困难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也有可能成为敌人利用的空隙。如果我们因为已经取得了胜利而麻痹起来,看不见我们面前还有残余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如果我们因为过去工作中曾经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就束手束脚地放松了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那么我们就一定要吃大亏。因此,我们必须继续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必须坚决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这就是我们大家在肃反问题上应有的正确态度。

从上面所提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现时政法工作的任务,就是要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继续改善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更紧密地团结全国的广大人民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同时更有效地同社会主义的敌人进行坚决的斗争。因此,教育我们干部和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制,也就成为今后国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常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但应当指出我们有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忽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还是有的,甚至在有些地方和有些事情上还相当严重,比如,在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的过程中,有时把任务与法制对立起来,认为要完成任务就不能完全守法;也有的认为遵守法制麻烦,贪图省事,因而在工作进行中,忽视一定的法律程序。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有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制还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同时也缺乏一些必需的法律知识。当然这同我们国家机关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政法工作是我们国家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的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的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过去一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但是,有待于改进的地方还很多,希望大家不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①军统,即军统局,是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它的前身是一九三二年成立的中华民族复兴社(又称蓝衣社)的核心组织“力行社”的特务处,一九三八年改称军统局,长期由特务头子戴笠控制,是国民党各系特务中规模最大、活动范围最广的特务组织之一。它在各地设有调查室、工作站和特工组等,以最野蛮,最恐怖的手段残杀革命人民,破坏中国革命;同时也对国民党军队、警察、行政机关等进行监视和控制。一九四六年,军统局改组,属于公开武装特务部分划归国民党政府国防部二厅,秘密核心部分组成国防部保密局。

 



*本文是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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