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5-22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当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九五八年四月)
一
大家讨论司法工作能不能跃进,应该说能够跃进。跃进,首先是思想跃进。思想不跃进,只能是一股风而已,没有什么用处。思想是无形的,不好提指标,但思想跃进可以从行动上表现出来。司法工作的跃进,什么是标准?这就要看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不是便利于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对建设社会主义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当然,最要紧的是提高审判质量。整风、双反1都是要求思想解放,反保守思想,是共产主义思想解放运动。
我国民主革命胜利后,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我们共产党员都要求建设社会主义。但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样子,却很少研究;社会主义司法工作是什么样子,也很少研究。不知道你们研究过没有,我是没有很好研究过的。社会主义这一关,过去谁也没有遇到过,我也没有遇到过。所以过去只是有一般的社会主义思想,没有具体的社会主义思想。苏联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我们很多人还没有看到过苏联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大都是从书本上看来的。至于司法,在苏联有些文字上规定了的,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做到,在斯大林当政末期法制工作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
要有具体的社会主义思想。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问题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是好的。但仅仅这样还不行,中国还要有个技术革命。我们还是一个落后的国家。我国有六亿多人口,九百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一个又穷又白的国家,搞社会主义不考虑这个问题是不行的。你们是做领导工作的,都要考虑到这一点,应当承认我们过去考虑得是不够的。
在成都会议2上,毛主席还提出“实业”和“虚业”的问题。“实业”就是业务,在我们来说就是办案。办案不钻业务是不好的。当然,只钻业务不管政治和思想也有问题。我们还要搞“虚业”,要谈政治和思想。
目前的世界形势,和平与战争的问题没有最后解决,但自从苏联的两个卫星上了天,帝国主义要发动战争就要考虑考虑了。帝国主义中间,有一批疯子(比较少数,但当权派中有)要是发了疯也有可能发动战争。冷战没有最后消除。和平与战争哪种因素多?我们估计和平的因素多些,同时,不能不警惕战争的可能性。但和平是可以争取的。
最高级会谈3可能谈一次。和平对我们有利,我们可以放手发动群众进行生产。
反革命是否有?肯定有。这是因为蒋介石集团还盘踞在我国的一个角落;帝国主义不仅在我们的门前以武力相威胁,也仍占领着我国的一个角落,如香港、澳门都是我们国家的地方。大陆境内外的敌对势力,无论如何他们不会不来破坏我们,他们不会希望我们搞社会主义。我国的海岸线有一万三千多公里长,哪能看得那样严密?他们晚上搞个小船很容易摸过来,这是说的海上,还有天上也可以来的。有的同志提所谓“无什么”4,这在一个地区或某一问题有可能,说在全国“无反革命”、“无讼争”是不可能的。反革命有的是慢慢出现的,也许表现出来是另外一种形式。国内还不能说没有反革命的社会基础,不能说我们的社会不会产生反革命分子。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加以分析。现在我国的阶级关系正在变化,个体经济还存在,个体
经济与集体经济还有矛盾,人民内部还包括有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拥护公私合营,可是还拿定息,现在又有的要放弃定息。公私合营后,资产阶级已经放弃了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能说没有转化,但他们是否就都那样满意?其中就不会产生一个反革命分子?不能这样设想。思想上解决问题还要更长远些。社会主义还要有好多阶段。社会上资产阶级思想存在着,人们就不可能不受一点影响。一句话,国内还会产生反革命,说没有反革命是错误的。我们总的看法是,反革命第一是有,第二是不多了。
司法工作的主要锋芒是对着反革命,这不是说把什么案件都看成是反革命案件,但只要有敌人,我们同敌人的斗争就是尖锐的。司法干部什么时候都不要忘记这一点。死刑要不要?我们是从来不说废除,但要少用。死刑好比是刀子。我们武器库里保存着这把刀子,必要时才拿出来用它。巴黎公社失败的经验教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当时的
反革命放松了,结果被反革命杀害的革命者有成千上万的人。要懂得对反革命就要整得他痛,不然,我们就会被他们杀害的。
司法工作的刀锋是对着反革命,现在提出“无反革命”的口号是危险的。敌人存在着,你说没有,你们看危险不危险!不能指着片面说是全面。矛盾总是存在的,主观和客观、生和死都是矛盾。任何事物都有矛盾、有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绝对的。社会到了某个阶段,一定的矛盾不存在了,如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人剥削人的矛盾了,但敌我矛盾仍存在,还有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到了共产主义社
会,战争、城乡、工农之间的差别等没有了。但是,主观和客观以及社会分工等矛盾不能没有。过去我们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以及解决这两类矛盾的方法有时分不太清,有的把人民內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伤害了自己人;也有的把敌我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就放松了反革命。司法工作者要经常想到对反革命专政。对反革命该判不判或者判轻了都不对。一九五六年中央提出对反革命所谓“放宽点、松点”,是指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反革命分子才适用,不是宽大无边;是指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有血债的要看情节处理,不一定完全处死。对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严办。过去有的把重大刑事犯罪当作人民內部矛盾是不对的,凶杀、放火等刑事犯罪就是对抗性矛盾。人民內部矛盾是大量存在着的,但不是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都要到法院来解决,是某些矛盾到了不可开交的时候才到法院解决。法院管的只是这一类。
司法工作者要守法,也一定要养成灵活性,中国地方这样大,根据各个地区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当宽当严要善于掌握分寸,有灵活性,不要希望中央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定拿下去解决一切问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看到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的。对劳动人民除确有反革命行为应当法办以外,对发牢骚,说错话,不要办他的罪。同时,人民内部问题也有应当依法制裁的,如责任事故,是人民內部的
事,但其造成的后果同破坏事故是一样的。民事案件也还不少,将来加强调处委员会的工作,到法院来办案的可能会减少,但不能说没有矛盾了。法院这个工具是用来扫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障碍。我们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为了促进生产。如离婚案件,两口子在一起吵吵闹闹,愁眉不展,影响生产。我们把他们的关系调整好,他们心情愉快,搞生产就有劲头了。有的人民內部矛盾处理不好,也是有危险性的,它会转化。总之,提“几无”的口号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看不到反革命的存在就要上大当,有亡头、亡国的危险。
二
跃进不是提的口号热闹就好,要实际干。法院也有些具体的可以跃进的项目,如不要积案,多少时间结案等等,但最要紧的是质量。
群众路线,在法院与其他部门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到当地就审,这种走出法庭。改变孤立办案的衙门作风,便利于人民是好的,但都走出去也办不到。
几个部门协作搞跃进是必要的,但不能照抄口号。比如预防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工作,这是全党的事,其中有很多思想工作和行政工作要做。一个地方不发生问题,不是只靠法院,法院可以起一部分作用,如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群众,法制宣传,陪审员在群众中起作用等,但单靠公安或者三机关同样是做不到的。口号也可以提几个。有什么标准?就是中央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有的地方提所谓“几满意”5,这种口号怎样实现呢?不好检查,无从验证。比如:党委不一定对法院工作都满意,可能在一定时期党委没有来得及过问法院的工作,没有什么意见,过问的话,总不能没有意见。兄弟部门也不会都那样满意,公、检、法三机关的团结不是建筑在满意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基础上,完全满意就统一了,也不成其为各个环节了。还有,当事人被判了刑。他能满意吗?民事案件也有是非之分,哪能都满意?对别人提的意见要分析,意见有不正确的,不能都采纳,对提意见的人来说也就不能都满意。一个人对自己也往往是不满意的,我对自己就常常是不满意的,你们对自己都满意吗?毛主席说过,空口号少提。“几满意”的这种提法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是不符合实际的。
有的省这次向群众宣传跃进规划,这个做法是好的,是走群众路线的一个必要的方法。但是他们要求一个星期内做到家喻户晓,你们想想看能不能做得到?宣传会有一定作用。但要每一个老百姓一下子真正了解每一个环节的情况是做不到的。
有的省提出司法干部都要劳动,还有的提每天工作以外,还要拾多少粪。劳动锻炼是必要的,开始这样要求一下也可以,但经常下去劳动是不可能的。
清理积案很好,突击一下也可以;为了某一个问题突击一下也是好的,但不能经常搞突击。最近《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十分指标,十二分措施,二十四分干劲;又提出生产要有节奏。干劲是要有的,但要有节奏,有波浪,大海里的波涛就是一波一波、有起有落的。我们搞工作如果只起不落怎么能行呢?人总要有劳有逸,长征时,紧张的行军当中,走着路也会睡觉。可见人到了一定的时候,是会自动休息下来的。我不是泼冷水,中央的精神是要使空气压缩一下,变成相对凝结的东西就能持久。干劲鼓起来了,很好,不要泄气。
三
去年开司法会议,只是解决了一个问题,即要听党的话。那次会上我虽然讲了两个钟头的话,实际上最主要的就是讲的这一点。这以后我们没有发过什么指示。司法工作怎么样跃进,怎样跃进的好,我们还没有想好,你们是先行的。在政治上你们不可能靠最高人民法院,政治嗅觉最灵敏的是党中央,在行政上是国务院。国务院了解情况也
快,因为行政工作可以采取许多行政措施,灵活得很。行政工作也有个行政法,但行政法不像审判工作的程序法那样必须经过立法手续,它形成容易,改起来也容易。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最密切。这三个机关中神经最灵敏的是行政部门的公安部。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在群众中,每一个村都有一个公安员,法院的组织只是到县,法院的构成也不像行政部门的上下级那样密切。主要是靠地方党委领导,假使上级法院与地方党委的意见不一致,你们应该服从党委。法院离开党委的领导要想前进一步办法是不多的。
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其他工作没有做好,只是有缺点,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因为其他工作别的部门可以做,审判工作只有我们这一个部门搞;在司法系统来说,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线索,但是等到法院发现时,往往已经迟了。许多事实表明,大案件几乎都是公安机关搞出来的。公、检、法是整个司法系统统一体的各个环节,好比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样,互相有影响。法院在司法系统中是一个环节,因此许多工作都要配合着搞。法院是管审判工作的机关,就国家分工来说,法院的工作是最单纯的,但就每个案件来说,法院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案件以无限形式表现出来。有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呢?没有。因此,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投入全副精力,要仔细分析、比较、研究它的差别性。我们的工作是靠脑力劳动,不像搞生产那样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规格,例如工业,投入生产五分钟就能见效。办案子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子可以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作审判工作。法院是最后一道工序是不是就不重要呢?不是。从法律上看,杀人要我们点头,不然不合法;想翻案也要依法才行,这就不能说不重要。国家之所以设法院,是因为它是重要的,必要的。当然,重要并不是超乎其他机关之上。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为什么法律规定二十三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当审判员,其他干部并没有这样的年龄限制呢?就是由于当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作审判工作,只懂得法,不懂人情物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
四
高级法院和司法厅(局)临时合署办公是可以的。至于要不要取消司法厅(局),这是个大问题,中央还没有研究。实际上司法建设还有许多事要做。就法院来说。机构如何设置,尚需研究。有人的建设,物的建设(法庭等);还有监狱、律师、公证、公断、法医、法律编纂、干部训练等。我们的国家还要向前发展,还有很多东西要消灭,也就需要有完备的司法建设。司法工作要有个远景,司法建设中的各种行
政工作都放在法院是搞不好的。各省、市不设司法厅(局),只有一个中央司法部,工作也是推不动的。恐怕还是有个分工好。司法建设这几年成绩不算小,但是还有许多事要做。物质建设现在提还早了些,第二、三个五年计划可能会搞,我想迟早总是要搞的。我个人倾向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有个分工好。
你们搞跃进,这不是我们搞起来的,是各地党委领导搞起来的,我们不领导对你们没有什么妨碍,插一手反倒不好,我们不提什么意见,就是要你们听省委的话。
你们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对法律、对我们领导人、对我们机关有意见都可以提,百无禁忌。在会议上发言,提意见错了不要紧,这和提跃进口号不一样,报纸上公开提口号就要谨慎些。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1“双反” 指反浪费、反保守。
② 成都会议 即1958年3月8日至26日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③ 最高级会谈 指1958年1月由苏联提出召开的苏、美、英、法等东西方国家首脑会议,旨在讨论消除“冷战”,缓和国际紧张局势。
④ “无什么” 在“大跃进”中,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提出,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无民事纠纷”等不切实际的口号。
⑤ “几满意” 在“大跃进”中,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提出,对审判工作要做到“几满意”,即中共党组织、公安、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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