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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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20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陈冀平:坚持党的领导

       来源:《求是》杂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坚实的基础、最鲜明的标志、最根本的保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能不能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能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实现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命运和成败。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中国的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

  中国的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体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根本要求的法治。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最根本标志。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改变性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取消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决不能淡忘,决不能丧失警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进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建设,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又需要末端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法律实施中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敏感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及国家机关的关系,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和复杂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广泛凝聚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才能有效抵御法治建设的各种风险。

  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现在,总有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甚至别有用心地将二者对立起来,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

  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彻底澄清。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允许削弱党的领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不可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而必须通过依法治国把党的正确主张、人民的共同意志、国家的科学决策有机统一起来,偏离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还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立起来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着重于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干预具体案件,也就是抓大事、管根本。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治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实现了法律化,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司法工作贯彻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建设法治中国,既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搞所谓“司法独立”。

  有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决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使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具有一致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是法律权威的支撑力量和维护力量,法律权威是党的权威的体现和党执政的法律依据。

  还有人提出所谓“宪政治国论”,让党靠边,认为宪政就是不承认某一政党在国家政治中长期处于执政地位,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不是宪政,就要反对。这既是对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误读,也是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的否定。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历经千辛万苦,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国情,有利于发扬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坚持和完善这个好制度,而去改弦易辙效仿西方宪政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搞西方所谓“宪政民主”,更不能否定以至取消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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