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5-05-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王怀安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5月23日13时2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100岁。
5月27日上午,王怀安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向王怀安同志亲属表示慰问。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在京院领导、离退休老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王怀安生前友好等也前往送别。
王怀安同志(原名王玉琳),汉族,1915年12月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1935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律系,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投身抗日救国运动。1936年参与组织“援助绥远抗战会”,1937年参与组织发起四川大学学生救亡运动,是学校学生进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之一。193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记,参加领导学生运动。1939年冬,受党指派,利用担任民族革命大学新生大队指导员身份,组织近200名四川籍进步青年学生奔赴延安,为革命队伍增加了新生力量。1940年在延安青年干部学校高级班学习,任学校党总支常委和学生会主席,被评为“模范学生”、西北联合会的“模范青年”。1941年5月,任延安市各界青年联合会主席。1942年秋,王怀安同志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先后任推事(审判员)、法庭代庭长,参与多起重要案件的审理,他主持公道,平易近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维护了陕甘宁边区红色革命政权。
1946年,王怀安同志调东北工作,先后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委员,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处长、秘书长。他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依靠群众,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反对虐待犯人,积极改造旧法院和旧监狱,为东北解放区建立新生人民政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王怀安同志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司法部办公厅主任、普通法院司司长、部长助理、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他努力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起草我国第一部法院组织法等重要立法工作,为开创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做了大量工作。
1979年至1986年,王怀安同志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顾问。1986年1月离休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名誉主任。他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改革开放时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就作出了重要贡献。1988年后,受组织委托,王怀安同志先后多次开展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发表《论公开审判》《再论公开审判》《论审判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展现法院裁决的公正与权威》和《再论审判方式的改革》等文章。强调公开审判是“法院改革的重点”,要求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要使诉讼当事人赢得踏踏实实,输得明明白白,旁听得清清楚楚。他积极倡导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还参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工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功勋天平奖章。
王怀安同志自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时,就被推选为研究会副会长。他虽年事已高,但仍非常关心研究会的发展。他经常参加研究会年会,并提交《我国法治的先驱和奠基人》、《学习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的几点体会》、《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起草经过》(与张向阳合写)等多篇论文,通过对法制建设的历史分析,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提出许多卓越的见解。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琬钟和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瑞广之前前往王老家探望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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