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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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7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孙琬钟代表第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2015829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自2001年成立以来,已走过十四个春秋。在这十四年里,研究会在摸索中求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受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任建新会长和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研究会的工作,请审议。

一、研究会的成立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董必武同志作为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为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新中国成立后,在人民民主政权刚刚建立,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历史条件下,董必武同志作为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导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精辟地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科学理论和方针原则。如他提出的“人民司法”、“司法为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是留给我们珍贵的精神财富,对于我们当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研究董老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全面系统地探讨领会董老有关法制建设精辟论述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认真总结分析其宝贵经验和正确主张,继承和发展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20004月,在董必武逝世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了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为主任委员的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筹备委员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筹备,报经中央批准,于200171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大会。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宋平、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选举任建新同志担任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

研究会成立14年来,在中国法学会和任建新会长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识之士,密切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开展董必武法学、法治思想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董老民主法治思想和实践的研究

研究会成立至今,已连续13年召开董老法学思想学术年会。研究会的同志们认真学习董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宝贵经验,系统探讨董老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精辟论述,不断深化对董老法治思想和实践的研究。主要研究了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意义、价值、形成历史和定位、司法思想、法治思想、立法思想、守法思想、宪法思想、刑法思想、诉讼法思想、法学教育思想等。其中最核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政法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彻底清除反动残余势力,二是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在这样的形势下,董老指出: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我们司法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予适当配合。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基本结束,国民经济已从恢复期转人开展有计划建设时期后,董老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进而又确立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强调在党和国家要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中心任务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才能适应党提出的任务。正是董老高瞻远瞩的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建国初期,在他的领导下,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巩固政权、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确立依法办事的根本原则。董老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他认为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建立人民民主法制,按法办事。1956919, 董老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根据当时我们国家总的形势,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并特别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重要作用,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了当时存在的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这篇讲话,当时成为全党的共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光辉文献,为我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至今仍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

第三,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立法工作进程1948,董老在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就强调,“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在董老主持下,短短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命令、办法总共约有220多件,使华北人民政府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能做到有法可守,有章可循, 有令可行, 使华北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纳人了法制轨道。建国前夕,董老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并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 ,主持起草了作为当时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国初期,董老主持参与了包括《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内的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随后又参与《宪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中均渗透着董老的法制思想。

第四,努力构建新中国人民司法体系。新中国成立后, 百废待兴,司法工作也是一片空白。董老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并受毛泽东主席委托联系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1950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他及时提出了要建立包括法院、检察署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机构的建议。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董老强调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还必须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进而提出,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都应该予以加速推行,公断 (仲裁) 制度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董老不仅高度重视人民司法机构和组织的建设,而且对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方向等许多基本问题,都提出过明确的要求。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董老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他又身体力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诉讼制度建设。在董老主持下,确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等重要的诉讼制度和原则。董老在新中国人民司法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上都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

第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董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董老强调,立法工作“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 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董老一直要求认真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办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他曾尖锐地指出,司法工作当前严重的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应当严禁并纠正。19556,董老同各省市法院院长专门谈了改善审判作风问题,要求审判人员要肯下决心对案件进行调查,弄清事实。不能先入为主,更不得强迫命令, 逼供诱供。在当时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董老提出,在审判工作中还要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也就是说,有法可依时,要反对教条主义;无法可依时,要反对经验主义。即使到了1957 年后,在反“右”斗争、“大跃进”左的思潮泛滥的政治形势下,董老仍坚持原则,指出“跃进不是提口号热闹就好,要实际干”。“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到当地审判,这种走出法庭,改变孤立办案的衙门作风,便利于人民是好的,但都走出去也办不到。”“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他还批评有的法院“几个满意” (即公安、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满意)的提法“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是不符合实际的”。董老这种坚持真理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正确主张,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检验,依然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六,开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董老高度重视对政法干部的培养,多次强调这是我们党领导法律工作方面 的迫切任务之一。1948 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在极端困难 的条件下,董老就在平山县创办了华北司法干部培训班,培训在职司法干部。建国初期,董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远见卓识,对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精辟的观点,并不断地付诸实施。他指出:“依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各个阶级的人们都必须进行法律教育。”“为了加强法律工作,培养法律工作者便成为一个重要任务。同时还必须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对法学认真地开展研究。”在董老的倡导和支持下,中央政法干校和政法干部培训机构相继建立,恢复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创办了《政法研究》杂志, 组建了法律出版社和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老还担任了第一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席。新中国的法学、法律教育和研究事业,都是在董老的辛勤耕耘和开创下,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董老的民主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其根本原因除了他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以外,是由于他的理论牢牢地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主观的基础之上,深深地扎根于中国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土壤之中。他重视研究外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他一向反对照抄照搬,主张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他从来不讲空话、套话、大话,每篇讲话、每篇著述都有着鲜明的针对性。董老这种求真务实的思想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值得我们后人永远学习、继承和发扬。

三、以董老民主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对现实重大法治理论与实际问题以及相关法学学科的研究

在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要求:“研究会要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司法改革、司法建设、法学理论发展的实际,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会成立14年来,每届年会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结合董老的法治思想,积极围绕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取得了一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推进法学理论研究的创新, 促进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一,开展对依法治国重大理论的研究。从董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思想的提出,到邓小平同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形成,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董老的法治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的一块奠基石,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研究会结合董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依法办事的法治观等重要思想,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原则、路径与目标等进行了系统研究。

第二,开展对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研究会结合董老“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以实践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的民主立法,吸取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等立法思想,就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重大立法问题展开研究。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研究会就我国立法战略要从构建型立法向完善型立法转变,从速度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从以单项立法为主向以法典化立法为主转变等问题进行研究。此外,还就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扩大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完善立法机制问题展开研究。

第三,开展对依法行政理论的研究。董老领导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的实践,开创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探索。结合董老的政府组织法思想和以依法办事为中心的依法行政思想,研究会就依法行政的涵义与意义、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依法行政应当坚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与机制、切实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以及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与路径等开展了研究。

第四,开展对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人民司法思想是董老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董老从群众观点出发,提出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强调新中国司法工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目的,密切联系群众。结合董老司法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审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等重要司法思想,研究会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线,就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培育正确的司法理念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2010年研究会还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组团赴台,与台湾相关司法人员、学者进行了交流。

第五,开展对信法与守法的研究。董老法治思想的精髓是“依法办事”。他非常重视群众的守法、信法教育,并仔细分析了新中国建立后群众不信法不守法的原因,提出了促进全民信法、守法的主张。同时,董老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认为“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董老提出,故意违反法律的党员干部,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在1940年提出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主张。结合董老的守法思想,研究会就如何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如何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第六,开展对相关法学学科理论的研究。结合董老关于党与政权、政权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等宪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论述,研究会就我国宪法的特点、功能、原则和精神等宪法学理论展开了研究;结合董老少杀慎刑,刑罚不仅是对所犯罪行的惩罚,还以改造和教育罪犯为目的等丰富的刑法学思想,开展了相关刑法学理论研究;结合董老反对刑讯逼供和先入为主,要求刑事审判应当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擅断,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一系列重要诉讼法学思想,开展了相关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结合董老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合作和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参与民主政治和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重培训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思想,开展了相关民族法学理论研究;通过对董老法治思想与实践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当代国史等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此外,董老有关法律监督思想、行政法制思想、经济法制思想、廉政法制思想等,亦对开展相关法学学科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四、组织开展其他相关研讨及学术活动

第一,组织召开“纪念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六十周年座谈会。华北人民政府是新中国诞生前夕产生的新型人民民主政权。董老作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在施政的13个月里,先后组织制定了220多项法令、法规,内容涉及政权建设、支援前线、生产建设、财政金融等各个方面,为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法律、法令作了充分的准备;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打下了组织基础,是新中国的雏型。为了宣传华北人民政府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探讨这些宝贵经验对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研究会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联合组织召开了“纪念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六十周年座谈会

与会同志认为:“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是中共中央在华北地区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全国解放战争正推向最后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的一项历史性决策。”“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开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确立了新中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政治体制。”“新中国诞生前夜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是我党为新中国政权建设进行的一次成功实践,是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的直接基础,是我党由局部执政走向全国范围执政的一次成功预演。”曾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过的老同志以亲身经历回顾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历史,高度评价了华北人民政府在董必武主席领导下在中国政权建设、支援前线、法制建设、法学教育等各个方面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学者们一致认为,华北人民政府留下的丰厚精神遗产,是我们今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食粮,也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借鉴。李贵鲜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前,研究会组织编印了《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会后,研究会编辑出版了《依法行政的先河》文集。

第二,组织召开“纪念杨秀峰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杨秀峰同志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教育家,被誉为红色教授。他是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他的主持下,制定了《边区施政纲领》、《婚姻法》、《劳工保护条例》等法令法规。1948年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协助董老工作。解放后历任河北省政府主席、高教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晚年主要从事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参与制定了许多法律,主持恢复重建中国法学会。为纪念杨老诞辰110周年,追忆他为我们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创下的光辉业绩,重温他全心全意为祖国为人民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高尚情操,2007年研究会在河北迁安组织召开了“纪念杨秀峰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

与会同志认为,杨秀峰同志品格高尚,他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党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凡是党的号召,他总带头响应,身体力行。他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勇于坚持真理,按实际办事;他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把一切献给了祖国和人民,他是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楷模。与会同志指出,杨秀峰在多年的革命实践中,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的一系列思想、观点,至今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重要意义。会前,任建新会长出席了在迁安市黄台山公园举行的杨秀峰同志铜像安放仪式并发表讲话。会上宣读了许嘉璐副委员长给座谈会的信。会后,研究会编辑出版了纪念杨秀峰同志文集《高山仰止忆秀峰》。

第三,组织召开“纪念陶希晋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陶希晋同志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新中国法制建设老一辈领导人之一。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长,后长期在董老领导下工作,是董老法制思想的重要传播者、践行者。建国后,历任政务院副秘书长、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秘书长、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中央政法干校副校长,参与了“五四宪法”的制定。“文革”之后,他担任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在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6年,年近八旬的陶老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六法”主张,并大力推动行政立法研究工作,身体力行地领导了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攻坚战。为学习继承陶老重要的法治、法学思想,纪念陶老对我国法制建设做出的杰出贡献,2008年研究会在江苏省溧阳市组织召开了“纪念陶希晋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会议期间举办了“陶希晋同志生平事迹展览”。会后研究会编辑出版了《陶希晋文集》、《陶希晋》画册等。

第四,为纪念董老诞辰125周年,研究会制作了两座由董老亲笔题词的纪念碑,一座碑的上面篆刻着“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句话共十二个字;另一座碑上面篆刻着“群言堂”三个大字。碑文蕴含着董老一生的追求,凝结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精髓,彰显着董老终生孜孜以求的依法治国理念。20117月,研究会在湖北红安董必武纪念馆前组织了两座纪念碑的安放活动。任建新会长为揭幕仪式发来祝词。在每个碑前立一块说明石,对董老这两句话的来历及背景作了简要介绍。两座碑的竖立对宣扬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法治理念,具有深远的意义。

五、编辑出版工作成果丰硕,高度重视宣传工作

14年来,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群贤毕至、少长咸集的大平台。理论骨干凝聚了全国几十所高等院校,从法理学到宪法学到部门法学等多种学科的老中青三代专家学者。实践专家汇集了从高法院、高检院大法官、大检察官到基层政法机关干部。不同学科的理论专家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在研讨中相互切磋、直接交锋、生动热烈,碰撞出了许多火花,产生了许多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第一,为了深化和拓展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研究会在原《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一步发掘和整理与董必武相关的历史资料,编辑出版了《董必武法学文集》。2011年起,研究会又着手组织了《董必武文集》的编辑工作,2012年已编成一、二卷,并在研究会年会上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在加紧编辑整理。

2001年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开始,研究会每年都组织编辑并正式出版《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至今已经连续出版了14辑,共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000余篇,共约1000百多万字。研究会年会文集的正式出版,向社会提供了研究学习董必武法学法治思想的重要资料,对宣传研究董老法治思想,推进法治理论发展创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加强对董老思想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拍摄了八集电视文献纪录片《董必武》,中央电视台已多次播放,后出版了《董必武》文献纪录片的光盘。此外,还参与编纂出版了《董必武传》,全面介绍了董老的革命生涯。

为纪念董老诞辰120周年,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办“董必武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出版了《董必武诗稿手迹选》(分精装、线装)和《董必武诗选》。

第二,研究会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积极联系新闻媒体,扩大研究会的社会影响,推动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传播。多年来,研究会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新闻媒体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研究会各种活动及会议,特别是历届年会,新闻媒体给予了大力支持,都做了专题报道。

研究会与《中国知网》数字图书馆建立联系,将年会论文纳入该馆重要学术会议集。我会学者孙国华、杨瑞广、周道鸾、张希坡等在超星学术视频讲授董必武法学思想,扩大了宣传效果。

2008年研究会开设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网站”,开展主动宣传,为广大学者搭建交流平台。研究会网站的建立,不但为本研究会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也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法学院校在读学子提供了一个及时了解研究会当前研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了解当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路径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了研究会团结、引领作用,调动了研究会专家学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了会员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提高了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研究会网站在2012年进行了改版,扩大了与会员的联系,增强了研究会联系广大会员的纽带作用。

六、积极配合中国法学会中心工作,落实中国法学会工作部署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直接倡导设立的研究会。研究会在十几年的工作中,紧紧依靠中国法学会的坚强领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各种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第一,开展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为了鼓励、引导我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为了加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和传承,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相关部门联合创办了“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这一以董老名字命名的奖项,主要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新近出版或发表的著作,强调研究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是中国法学会继“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之后又一个面向广大青年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要项目。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进行颁奖。2013年,中国法学会正式启动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在珠海举行了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颁奖仪式。至今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成为了中国法学会的重要品牌。

第二,设置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课题。2012年,中国法学会召开了法学会研究会工作会议,要求各研究会加强科研,提高科研队伍的研究水平。研究会根据中国法学会的会议精神,为了推进、激励广大会员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研究课题暂行规定》。2013年起设置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课题,现已连续组织了两年。从两届研究课题的立项和结项情况看,课题承担人都认真完成了研究工作。这些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很高,对深入研究、探讨、运用董必武法学思想,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此外,研究会还及时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组织研究课题的相关通知,动员研究会专家学者积极推荐、申报中国法学会课题,其中研究会的两项课题入选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第三,积极向中国法学会推荐优秀成果和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法学优秀成果已经三届。研究会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设立初评委员会,积极宣传、严格管理,公平公正评审,积极向法学会推荐候选成果。我会副会长张晋藩教授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2)》获得首届专著类二等奖。评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中国法学会的重点工作,研究会遵照中国法学会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积极严格评选推荐候选人。其中,由我会推荐的景汉朝、周叶中、汪习根等同志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戴晓明、冯玉军等同志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七、研究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14年来,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

第一,在开展董老法学、法治思想研究方面。一是与董老相关的新历史资料的发掘和整理不足,现有资料非常有限,主要有1986年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2001年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和《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等几种一手资料,对有关董老在中央苏区时期法制思想的资料以及建国初期的有关档案资料发掘、整理不足。二是重复研究现象比较严重,研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十余年来,有些研究论文还只是停留在概述董老的法治思想,一些文章的内容有相互重复的情况,创新性的表述和观点不足。一些研究论文缺乏真正论证,仅在已有的论点与董必武的某些论述之间做简单的比附。三是现有研究缺乏系统性,尽管研究会已经组织了13届学术年会,研究成果也很丰富,但至今仍缺乏对董老思想研究的系统整理,缺少《董必武法学思想通论》类型的专著。

第二,在结合董老法治思想,对现实重大法治问题开展研究方面。一是缺乏鲜明的问题意识,在把握当代中国实际,聚焦改革发展难点,发现法治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研究的创新性、实效性不足,前瞻研究、跟踪研究、对策研究不够,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可转化的重大研究成果不多。三是研究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

第三,对外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法学法律界很多同志对董老法学、法治思想及其研究了解非常不够。一些学者认为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学思想,中国的法制思想与原则是从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可见对董老的法学思想很不了解。很多年轻学生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了解更是非常缺乏,甚至不知道董必武曾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研究会早就提出董老思想进课堂问题,但实际推进不够。

八、关于研究会下一个时期的工作

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中国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庄严选择,也是董老的政治理想。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党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确立了中国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主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将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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