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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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0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公丕祥教授作“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及其时代启示”主题演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形成过程中,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作为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开拓者,董必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深入研究中国国情条件下司法的基本性质、功能取向、价值基础、实现机理等一系列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见解精辟的比较完整系统的人民司法思想,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立与司法法治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司法学说,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司法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在纪念董必武诞辰130周年之际,重温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深入揭示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在意蕴及其当代价值,有助于我们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司法发展的新局面。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推动司法建设与发展,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是否恪守司法的人民性准则,这是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类型与西方司法发展类型的分水岭。

  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建国之初司法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如何认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1950年8月12日,董必武在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认为虽然《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但是什么是人民司法,这个问题司法工作者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没有弄清楚,因而有必要对人民司法的内在意义作出必要的阐释。在董必武看来,“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特性,突出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取向,强化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把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内涵丰富,见解深刻,阐发透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人民司法思想理论系统,不仅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司法思想的中国化进程,而且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现时代,深入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可以使我们获得诸多方面的时代启示。

  首先,要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在当代中国,司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里,至为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工作的关系。董必武强调,党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党与非党干部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因此,“司法工作整体来说,是在党委领导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必须坚定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因审判独立而对党闹独立性。当然,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决不表明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党组织应当尊重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诚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其次,要更加重视依法司法。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在价值之一,在于突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开展司法活动的法治要求。在他看来,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由解放生产力转向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财产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一情况下,国家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切实依法办事就显得十分重要。“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进一步坚决地贯彻法制原则,切实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判断犯罪和纠纷的性质,正确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只有真正根据事实,按照法律作出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董必武关于依法司法问题的深刻阐发,确乎难能可贵!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把司法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确立依法司法的法治理念,无疑有着特殊的时代意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对于架构依法司法、严格司法的中国特色司法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再次,要努力促进司法公正。从本质意义上,司法是一种有效满足社会主体公平正义诉求的专门性活动,进而实现公正裁判的法治要求。董必武高度关注司法的公正性问题,把公正司法视为人民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基于此,他着力推动“三错”案件的清理与纠正工作,强调要从法律与司法制度上解决影响公正司法的制度与机制性问题,把落实1954年9月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的各项司法审判制度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保障。在当代中国,恪守社会公正准则,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命线。作为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之,必须从体制、制度和机制上建构确保公正司法的可靠屏障。对此,习近平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又次,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基本点之一,乃是强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由此出发,董必武甚为重视人民调解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诉讼服务机制等等司法制度与机制在实现为民司法价值目标中的基本功用。这些司法理念及其制度化、机制化的载体,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为民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急剧变化的当代中国司法发展进程中,确证现代司法的人本价值属性,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有着重要的司法意义。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这就更加突出了坚持司法为民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目标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董必武十分重视司法权威问题,反复强调要切实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夯实司法权威的基础;提出要依法妥善处理信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司法诉讼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在董必武看来,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司法,这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题中应有之义,决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满意司法判决结果而不敢依法作出判决。他明确指出:“在我们执行职务时,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要认识到“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律就脱离了群众。”而坚持依法判决的目的,“只是为了把社会生活放在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内部也应当遵守一定的秩序。”很显然,董必武关于“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进而坚定维护司法权威的论述,时至今日依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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