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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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0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卫东作“重温董老法治精神推进公正司法进程”主题演讲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公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下,司法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如何促进司法通过改革更加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重温董老一系列法治讲话,会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的启迪。在董老几十年为新中国法制事业努力奋斗的岁月里,他不止一次地强调过公正司法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董老的司法公正思想,对当下的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正司法的前提

  众所周知,法官对于案件的独立、中立判断与裁断是实现审判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如果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受到了外部的影响,其裁断结果则很难保证公正。在党与法院的关系上,董老指出,“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作一个东西。……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机关发号施令。……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在审判权的行使上,董老始终强调“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审判活动”,他指出:“法院是惟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审判权没有给他们,只给了法院。有审判权的机关是特定机关,国家任命一些人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别的机关不能作判决,因此法院和别的机关处理问题不一样。”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机关不能行使审判权,也不能通过控制法院来变相行使这项权力。在司法中,我们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必须排除其他机关对司法的违法干涉。这是司法活动专门化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权终局性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影响司法独立的“司法地方化”等问题依然存在,本轮司法改革探索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的。包括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省统管,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推进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去除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还权于办案的检察官、法官等等。只有做到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司法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二、“依法办事”是公正司法的中心环节

  有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更应当成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董老指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工作人员守法”,他还进一步强调,“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只要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不久前我们平反了一系列冤假错案,造成错捕、错押、错判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查、司法人员的违法办案所致。董老曾指出,“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不得以暴力、胁迫、欺骗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而在几年前、十几年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十分普遍,导致了大量据以定案的口供都是不真实的,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社会的公正伤害十分巨大。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董必武同志对司法程序公正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认为,审判程序的规定旨在调节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而同时又尽可能地迅速。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制基础之上,要实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不仅“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这是“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之所在。这表明,实现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才能更加凸显。董老还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实现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达成才更有保障。

  程序公正还体现在诉讼的效率上。“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对于一些简单案件,如果严格按照诉讼程序,会导致实体正义的减损或是丧失。董老曾明确表示,“照成例,过去判一个案子,总是要先递呈子,再把呈子送到主办人手上,再送到审判官那里去审,不知道要经过多少手续。照成例,还要写判决书,判决书上还一定要有主文、理由、事实……一大篇,写的人很费力。我们要打破这种成例,改变作风,这是减少积案的一种办法。”现在,我们的诉讼程序中有了针对简单案件的简易程序,本轮司法改革还在推行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新的模式将进一步带来程序的公正,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对董老“打破成例、改变作风”理念的发扬光大。

  董老作为伟大的法学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行者,直到今日其法治思想仍然闪着光辉。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董老的法治思想与理念,这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也希望当下中国的法律人能够继承与发扬董老的法治理念,一起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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