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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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专门从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成立于2001年。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国法学会决定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拓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并更名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6年12月3日,该研究会在北京举行换届更名以来的首次年会,主题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会长陈冀平发表了主题讲话,阐述如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编者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国法学会决定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拓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将在研究董老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拓展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此,我们将极大地拓展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将加强对与董老一起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法律家、法学家法学思想的研究,加强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学法治思想的研究,加强对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问题研究。而这一系列法学研究工作,都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

我们将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主题确定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表达我们研究会的时代主题,明确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对此,我想谈三点看法:

一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阐释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而概括好阐释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性、基础性的工作。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纲要》,这必将深化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解。也希望各位与会代表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齐心协力,积极参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纲要献计献策。

二是将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建设任务的紧迫性、艰巨性,研究会要把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重大使命,最大限度地把各方面力量汇聚起来,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法学理论工作者要以解决当代中国现实问题为己任,扎根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推进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

三是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开展法学研究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法学研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政治定力和逻辑前提;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是内在要求和取胜法宝。为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借助各种平台和载体,增强法学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的自觉性、主动性,进而使之成为法学理论工作者的潜意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部署了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领会践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一是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思考和把握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二是用中央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来统一思想认识。当前,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关于宪政的问题,如何看待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等。对这些问题,习近平同志的许多重要讲话中都有明确阐释,法学理论研究者要通过原原本本地学习来澄清模糊、错误认识。三是充分释放法学研究在治国理政中的正能量,主动及时有力消解负能量。防范法学研究中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立场不稳甚至立场错误的现象,也要充分发挥法学理论的能动作用,深化对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建言献策。对于一些“杂音”、“噪声”要敢于亮剑,主动回击,释放正能量。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会长。本文为在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6年年会上的讲话,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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