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6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法学社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提出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分支机构的意见。第一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全国性法学社团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分支机构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分支机构为专业委员会,其名称前应冠以所从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全称,对外活动应使用民政部登记的名称。 第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第五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不予批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研究范围相同; (二)与其他全国性法学社团名称相似、研究范围重复;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研究内容与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范围不符;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民政部批准后30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当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注销的,其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