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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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24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在中国法学会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报告会上的讲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绍坤
(2014年9月22日)

  60周年前,也就是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史上写下了熠熠生辉的一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在这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今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前夕,中国法学会举行“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报告会,就是要深入了解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正确评价“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和贡献,理性回顾新中国宪法的坎坷经历,深刻思考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30年来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关于宪法的精辟论述。
  “五四宪法”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和新中国初创时期的历史经验总结,是中国人民第一次行使制宪权,并且第一次以宪法形式,实现了国家根本制度的伟大创新。“五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念和政权体系,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大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五四宪法”根据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创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今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 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五四宪法”的诞生, 开创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历程。我讲四点意见:
  第一,60年来的宪法历程清楚表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毛泽东同志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亲自主持、领导了1954 年宪法的制定工作,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留下了一段意义隽永的佳话。1953年12月,毛泽东主席主持起草“五四宪法”草案时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1980 年8 月, 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这为1982 年宪法制定指明了方向。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随后在2004年9月,他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制定、完善和实践宪法的重要论述,表明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当然60多年来,我们也曾经有过不重视宪法甚至抛弃宪法的历史,使国家和民族遭受了惨痛的灾难,但由于我们党能够痛定思痛、拨乱反正,及时纠正错误,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得以不断发展、永葆生机。
  第二,60年来的宪法历程清楚表明,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毛泽东同志在1954 年 6 月 14 日提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刘少奇同志说:“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1981 年6 月,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宪法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宪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守, 国家和社会就稳定、安定,各项事业就兴旺、就发展, 人民群众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如果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破坏了宪法,整个国家的法治秩序就会毁于一旦,公民甚至国家主席都将无法主宰自己的尊严甚至生命。当前,我们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身一切权力和活动都要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带头服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第三,60年来的宪法历程清楚表明,要把一切权力关进宪法和法律的笼子。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宪法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是专门用来关权力的笼子,宪法实施要求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宪法规定什么样的机关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并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行使这些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这个“紧箍咒”。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大量深刻的教训说明,一个组织、一个人如果仅仅依靠内心的道德自律,而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往往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要主动地把自己的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接受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权力能否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还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完善性和实施的程度。宪法和法律良好完备并且得以有效的实施,权力就在笼子里;反之,权力就有可能跑到笼子外面,权大于法说的就是这种情形。老百姓经常说的权大于法,原因就在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把权力关住、关牢。因此,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时时刻刻都要把宪法和法律放在心中,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第四,60年来的宪法历程清楚表明,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宪法的地位、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效力重新进行认识,对宪法和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位置重新予以评估。必须看到,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只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才能顺利进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只有宪法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能得到坚守。
  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宪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实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也最终取决于党的领导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才能推动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尊崇。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确立总的依据、原则和准绳。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卢梭说过:“真正的宪法并非铭刻在铜鼎或大理石上, 而是写在其公民的心里。”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 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的规范基础,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目标和方向,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根本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 法治中国建设将进入崭新的阶段, 对宪法实施和发展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包括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全体干部,自身首先要成为宪法法律的捍卫者,带头学法、带头宣传法律、带头执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要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破解理论难题,探求宪法正确实施和发展的科学路径,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参与和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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