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5-05-2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携手共建美丽中国
——在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王乐泉
(2015年5月14日)
尊敬的严隽琪副委员长、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讨会,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家的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各支持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对“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的获奖单位、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及优秀组织单位表示衷心的祝贺!
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人类生存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我们知道,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唯有法治才能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大都与法制不完备、执法不严格、司法不给力、守法不自觉有关。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下面,我就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谈几点意见:
一、以新《环保法》为基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法治的基础在于立法。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实现的前提。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3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积极回应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重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但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的《环保法》,只对制度、举措作了原则性规定,要让新《环保法》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还需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全面梳理新《环保法》规定,列出配套法律法规清单,尽快完成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形成以《环保法》为龙头、体系协调、内容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要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单行环保法律。在法规和规章层面,要针对新《环保法》中的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环境监测预警、环境信用档案、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排污权交易等新制度或措施,着力做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工作。
第二,健全体制机制,优化环保执法司法环境,强化环境执法司法力度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环境执法、司法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规范环境执法、严格环境司法,是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障。
在环境执法层面,要尽快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的理念,深刻认识“环保执法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构建一套科学、独立、公平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模式;要有效落实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执法机构,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责任范围,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切实解决环保执法中 “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方法与执法能力培训,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在环境司法层面,要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完善符合环境司法需求的“三审合一”体制,建立专门化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机制,有效解决影响环境司法的诉讼体制障碍;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大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要探索建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机制,加强环保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发挥环保司法对环保执法的补强功能。
三、围绕工作大局,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和监督。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法学会要充分发挥智力资源充分、学术性强、“第三方”地位超脱等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要通过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能源法学研究会、海洋法学研究会等专门研究会,大兴调研之风,总结汲取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环境治理的先进做法,多出具有创新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调研成果,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要与立法、环保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实现学术研究与实务需求的“供需见面”,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参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环保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主动建言献策;要积极组织和参与环保法治宣传,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引领、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理性、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贡献力量。
同志们,没有青山绿水,就没有金山银山;没有蓝天碧草,就没有幸福和谐。为了每一个人的健康,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快乐,为了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为了子孙后代茁壮成长,依法保障生态环境,法学法律界责无旁贷。今天的论坛只是起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将始终在路上!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珍惜、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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