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3-05-17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2013年3月10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会的作用,鼓励研究会会员积极开展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我国法学、法治学术研究水平,为促进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决定设立课题研究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课题的选题
研究会的选题,应该着力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尤其是要着力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会的研究课题分为两类: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重大课题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法治领域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一般课题也应该是具有前沿性的问题。
立项课题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1.指定课题(课题形式包括:专著、文集、调查报告)
在申报年度,研究会将组织专家确定1-2项重点课题(代码Aa)、2-3项一般课题(代码Ab),并在研究会网站发布(网址www.dongbiwufx.org.cn)。会员可以根据本人研究专长选取其中一个题目向研究会提出申报,研究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课题主持人。
2.自选课题(课题形式包括:专著、文集、调查报告)
在申报年度,研究会会员可以在指定课题之外根据本人研究专长向研究会申报自行选定的题目,研究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从中选定课题1-2项(代码B)。被选定的项目申请人即为该项目主持人。
二、课题的立项与评审
研究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专家组委员会主席(申报本课题项目者,不得成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将对申报课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审建议。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拟立项的申请项目将由研究会在其网站(www.dongbiwufx.org.cn)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公示到期且无异议者,将由研究会发布签署项目委托合同的通知。对公示期间产生异议者,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准予立项。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三、研究课题的申报
研究会将在网站(www.dongbiwufx.org.cn)上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会提交申请书。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得作为本次申请中的其他课题组成员。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项目或者本研究会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本研究会的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书一式8份(含1份原件、7份复印件)。申请书统一使用A4纸,左侧装订。申请书复印件的内容应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在提交书面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研究会指定的信箱发送申请书的电子版。
四、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申请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应是具备一定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讲师或同等资格以上的职务或职称;
2、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具有一定水平;
3、应提交所申请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论文、调查报告等);
4、申请人还应是本研究会的会员。
五、课题经费及其拨付和使用
根据研究会筹集经费的情况决定,初步确定课题的经费如下:
1.重点课题的研究经费为每项5万元人民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启动经费3万元人民币,项目结项评审合格后拨付余下2万元人民币。
2.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为每项3万元人民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启动经费2万元人民币,项目结项评审合格后拨付余下1万元人民币(自选课题视同一般课题)。
研究会拨付的研究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3、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六、课题立项协议
经研究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会将通知项目主持人与研究会签订协议书,以保证项目的实施。
七、课题研究期限
经研究会批准立项的课题应在12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者,应在到期前向研究会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如项目成果超大,完成时间可另行申报,经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研究会将取消该项目,项目后期经费不再拨付。已经拨付的启动经费应予全部退还。课题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研究会的项目。
八、项目结项
1.结项申请
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向研究会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课题结项申请书》、《研究成果申请鉴定报告》、《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摘要》、最终研究成果。
2.结项评审
研究会将组织由5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结项成果进行结项评审。专家委员会经评审后将对申请结项的项目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经结项评审合格者,研究会将拨付余下的研究经费。
评议不合格者,研究会将责令延期3个月重新提交结项材料。研究会将组织专家组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合格者,研究会将在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拨付余下的研究经费,扣除的数额不再拨付。如果重点项目进入二次评审,将扣除1万元人民币;如果一般项目进入二次评审,将扣除0.5万元人民币。二次评审不合格者,将取消研究项目,研究会可以责令项目主持人退回已经拨付的启动费用。课题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研究会的项目。
3.结项证明与奖励
结项合格者,将由研究会颁发结项合格证书。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格项目评议为优秀者,将颁发优秀证书,并在条件可行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根据研究会当年财力情况另行确定。
九、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与使用权:
1.课题组成员完成的本研究会课题成果之著作权,归该课题组成员所有,但在发表或出版时必须注明“本成果是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研究项目成果,该研究项目获得了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的资助”等字样。
2.研究会有权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项目中的优秀成果集结出版。
3.研究会有权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全文或节选部分内容纳入研究会的工作简报,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推荐。所报告的项目,应该注明该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
十、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未尽事宜,将由研究会另行规定或对本规定予以修改。
本规定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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