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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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6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吕伯涛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高瞻远瞩的政治眼光,坚决主张在新中国建设中实行法治,成为党内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第一人。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理念,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对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对新中国成立后七年间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作了全面分析、阐述。发言中,董必武提出了“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重要历史命题,并首次对“依法办事”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系统论述,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指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1]董必武的上述论述,是其“依法办事”思想的凝聚和升华,在董必武法学思想体系形成中具有历程碑意义。探析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起码包含了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

1、重视法治的理念

董必武长期参与、领导新中国的立法、司法工作,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执着与追求,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自身的法律修养及其对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重要工具的充分认识。早在1948年的华北解放区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董必武就曾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造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么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2]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精辟论述了“武装斗争”和“司法工作”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重要武器在中国革命建设不同发展阶段的地位差异,提出了“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才是和平年代“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的重要观点,[3]这里提到的“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实际就是指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2、“有法可依”的思想

“依法办事”,首先要“有法可依”。这个今天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却是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这涉及到对于国民党法律制度的态度、在新的法律制度尚属空白的情况下依什么法办事、新法律体系如何从无到有建立等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董必武在领导中国法制建设实践中,边摸索、边总结,创造性地圆满解答了上述一系列问题。(1)关于对待国民党法律制度的态度问题。董必武作为一名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坚决与旧有一切代表少数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彻底决裂,他于1949321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签署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4]2)关于在新的法律制度尚属空白的情况下依什么法办事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夕,旧有国民党法律被彻底废除,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依什么法办案,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在董必武签署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中实际也明确提到了该问题:“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拟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5]19501月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的讲话中,董必武也讲到了该问题,他认为,“目前我们新的法典虽未制定出来,我们有各种政策,各种法令可为依据,何况我们现在还有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等带宪章性质的基本大法……司法人员和教法学的人,不应当说无所依据。”[6]3)关于新的法律体系如何从无到有建立的问题。董必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主张法律体系的建立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备,为了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能够体现人民利益和现实需要,而不致于偏离正确方向,董必武把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与政法干部的培养、司法实践的积累联系在一起。他指出:“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是需要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下搞好的,而且也不仅是现有的司法机关和从事司法工作的这一部分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更多方面的创造与努力才有可能。法律一下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的。”[7]

3、“有法必依”的思想

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和遵守,再好的法律也等于废纸一张。虽然董必武同志是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有法必依”的概念,但早在革命战争年代董必武就已经牢牢树立了“有法必依”的理念,这一理念在他投身新中国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又不断发展、完善。董必武认为,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他尤其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早在1940年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董必武就曾郑重提出过对部分党员不守法令的现象一律严惩的观点,他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并建议边区党委通过一项针对党员违法加重处罚的决议。之后,董必武又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问题,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8]“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9]“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10]另一方面,董必武还强调执法机关应当懂得运用法律且敢于执法,并举出有法院对于判决不敢强制执行的负面例子加以批评:“现在各地法院相当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怕自己犯强迫命令的错误,不敢强制执行,所以案子判决以后常常等于没有判决。”[11]

二、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历史地位

1、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

革命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旧法律体系被废除,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摆在国人面前的法制建设任务十分艰巨,所有工作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受命于危难之际,出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主管全国政法工作,主持、领导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成为其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在这一过程中,董必武始终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制建设实践,开创性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思想,指引着新中国法制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董必武在“有法可依”方面提出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备的观点,在“有法必依”方面提出的注重培养群众守法意识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的思想,均系针对当时法制建设工作中客观存在且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思路,为法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避免了法制建设走入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歧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引作用远远超越了他所在的那个时代,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后续发展和完善的整个历程中,他的这一思想都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和启示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价值。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追根溯源,上述目标和方针的提出,也正是对董必武同志“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2、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源头

1997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高度概括了其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13]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董必武虽未明确提出“ 依法治国” 的概念, 但其“依法办事”思想实际已经蕴含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源头。革命战争结束后,新中国就面临着“人治”还是“法治”的重大抉择,作为一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多次在不同场合着重强调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年代在选择国家治理方式上的差异,为新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如1954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作的报告中,董必武曾指出:“人民革命是摧毁反动阶级的统治的,本来便不以任何法律为根据,也不受任何法律限制。革命胜利后,情况便不同了。人民建立自己的政权,进行国家建设,制定自己的法律和秩序就是必要的。……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14]此外,董必武还强调制定法律要走群众路线、体现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强调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参政议政、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应当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阐述,与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所包含的民主与法制辩证关系的思想,也是一脉相承的。

三、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1、提高守法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树立,仅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是不够,其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人们能够理解并自觉接受法律。董必武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先驱,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培养社会民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在1954年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必武就曾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15]针对如何培养群众守法意识的问题,他提出了两条对策: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二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在这个问题上,董必武尤其强调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近些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制建设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毋庸讳言,中国的法制建设尚有漫长的路要走,不少人的法律意识还很欠缺,法律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社会和群众心目中,虽然初步树立了“向法律要公正”、“向制度讨说法”的现代公民意识,但传统的“人治思想”、“人情意识”依然顽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特别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中仍有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意识浓厚、法律观念淡薄,还不习惯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从思想上不重视法律,更不会自觉带头遵守法律,既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董必武关于培养群众守法意识,特别是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观点,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2、坚持司法为民,贯彻群众路线

董必武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明确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并坚持法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早1950年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就提出了“人民司法”概念和“群众路线”观点:“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6]董必武提出的“人民司法”概念不只是一个口号,而是有其丰富、深刻的思想内涵。董必武强调司法工作要努力做到便民利民,并注重保障人民权利。董必武曾指出,要本着便民利民的思路,简化审判程序:“关于审判手续问题,审判机关还是应该从便利于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在农村和大城市不要强求一样。”[17]在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对当时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的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问题提出严肃批评,他认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18]同时,董必武坚持法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为确保司法工作能够真正满足群众需要,董必武建议政法工作者深入基层、真正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他指出,“全体政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到群众中和基层组织中去,深入到矿山和各种经济部门以及农村中去,虚心地向群众学习,细心地调查研究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创造了什么,否定了什么,需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推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因素,哪此是前进的障碍,及时地发现和总结各地政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推广先进的经验,纠正错误的倾向”。[19]

2012311,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通过加强各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信访、审判监督工作落实司法为民,并在随后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执政理念反映到司法工作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司法为民”,并进一步提出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方式是“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司法为民、贯彻群众路线,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必须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直接体现和根本要求。上述原则在董必武法制思想中也得到了最大体现,董必武的“人民司法”观点与今天倡导的“司法为民”在精神实质层面是一致,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扬。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时至今日可谓成绩卓著,但在现阶段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制约了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剖析其中原因,不难发现许多问题的出现都与我们未能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和贯彻群众路线有关。重温和领会董必武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思想,对现今我们解决法制建设中的困难和障碍大有裨益。

3、探求法律精神,防止机械执法

董必武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法律的正确适用问题。在1954年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必武指出,“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的另一种表现,是不懂得正确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并专门就当时执法实践(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不懂得正确运用”法律及“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形提出批评,要求执法者“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工作”。[20]1957年的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董必武再次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探求法律精神、防止机械执法的问题,他指出,“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又不去深入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条文,就会犯教条主义,……在依法办事的时候,还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者会把依法办事当成挡剪牌,借口说这也不合法,那也不合法,不给老百姓真正解决问题。依法办事有许多好处,但是,如果思想不对头,做得不得法,也可能犯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这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21]

探求法律精神,不只是对执法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提出的要求,更是对其是否具有对人民负责、对国家忠诚的政治觉悟的考验,同时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客观需要和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直接表现。随着舆论媒体的飞速发展和国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错误或不当执法事件被媒体曝光,特别是多宗在全国影响较大的“错捕”、“错判”案件,真实折射出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依然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极大损害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地位。回顾和反思之前发生的这些错误或不当执法事件,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与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忽视法律的精神实质、机械执法有关。因此,在现今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很有必要重新解读董必武关于探求法律精神、防止机械执法的思想,并加以借鉴。

四、结语

董必武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是其法学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所在,显示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启蒙者和奠基人的卓越远见和非凡智慧。他的这一思想,在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同时,对于我们在现阶段的法制建设中如何加强法律权威、体现人民需求、坚持正确方向,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1]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2]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3]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

[4]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5]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6]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8页。

[7]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

[8]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10]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11]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12]  参见党的十五大报告。

[13]  参见《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1页。

[1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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