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时间:2014-05-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其法治思想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其思想内容博大精深,在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萌芽、形成和成熟经历我国几千年历史大变革中最为波澜壮阔、激荡起伏的历史阶段,是时代的产物,也受到了时代的检验。1905年董必武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参加了革命团体日知会,受到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革命思想启蒙,接触了西方君主立宪思想影响,设立议院、开民权的宪政思想种子形成。191212月加入同盟会,“二次革命”失败后,19141月,他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神田区日本大学法律科学习法律,在此期间,深受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思想的影响。由于孙中山三民主义的革命思想更顺应民意,适应国情,符合世界潮流,“这使得他对宪政的理解,已经由一种理念转化为兼具科学性与正义性的治国策略。”[3]回国后,董必武和他人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腐败反动势力作斗争。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董必武在五四运动中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大革命失败后,他被派到苏联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开始用无产阶级世界观思考国家命运,从一个资产阶级革命者转变为坚定的无产阶级战士。1927年他亲自主持起草了《湖北省政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这是董必武人民民主革命法制思想的具体运用,标志着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初步形成。[4]从回国进入中央苏区工作到新中国成立,董必武担任过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校长、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等职务,负责具体领导革命法制工作,这一时期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央检察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务,直接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实践,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守法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思想和观点。这一时期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成熟时期。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报告,报告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作用、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依法办事”方针,这标志着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成熟。

二、董必武法治思想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正如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样,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中,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彭真等法治建设的思想为代表,是从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产生的法治建设思想,既有宏观的宪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等,又有人民司法理论以及具体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创立的毛泽东思想。[5]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结构形式和基本的内外政策。[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1954年,毛泽东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并亲自主持了宪法起草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据这部宪法又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基本实现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五四”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法令的制定,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过渡。[7]

董必武法治思想是第一代领导集体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董必武一直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直接领导和参与法治建设,在华北人民政府期间,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为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了一套法律制度,从而为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法制奠定了坚实基础。194941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由董必武签署发布了《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新中国初期,董必武亲自主持或参与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如《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8]、《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人民法庭组织法》等。19543月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工作,直接参与起草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领导草拟了《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法制成就形成了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立法高潮。董必武这一特殊的经历和政治地位使他能够从宏观上思考和构建中国的法治建设,他所处的独特政治地位,决定着他的法治思想已经超出了个人意义,他的法治思想实际上代表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9]

董必武法治思想丰富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理论、政策和策略理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等,这些理论多为宏观的革命和建设理论,具体法治建设的理论阐述较少,即使有关于民主政治的、宪政的论述,也缺乏具体化,而由于董必武长期领导政法工作,加之他早年学习、研究过法律,他的法制思想最为完善、全面和系统,[10]他的法治思想已经具备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毛泽东思想关于法治建设思想的展开和具体化,从而使得毛泽东思想更丰富和完整。例如毛泽东、刘少奇都曾指出要重视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董必武不仅重视这些,而且比其他领导同志论述更为具体详尽。在立法方面,提出要重视立法,新政权必须破除旧法立新法、逐步完备立法、由专门机关行使立法权等立法思想。执法方面,董必武提出要依法办事,要严格执法,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司法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守法方面,董必武不仅强调守法的重要性,提出必须加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宣传、学习和研究工作,他还深刻分析了新的历史阶段不守法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他关于守法教育的艰巨性是有先见之明的。法律监督方面,董必武法律监督思想不仅与毛泽东等人的通过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和制止贪污腐败的思想是一致的,而且提出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的观点,即要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董必武更重视法治。作为一个政治领导人,他坚守着自己的政治信仰,从未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方向;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又多了一份法学思维的科学性。[11]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看到了法治对于新生政权的重要性。“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12]薄一波曾评价,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高的境界,是很可贵的。[13]

三、董必武法治思想在我国法治发展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孟德斯鸠曾说过,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阐明法律。从我国法治发展历史看,法在历史嬗变和社会转型中担当着重要角色,这主要是法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不同阶级阶层的历史更替和社会转型而发展变化。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文明再生的过程。[14]这既是法历史演进的客观需要,也是法自我变革的力量源泉。在我国大历史中[15],有两次大的社会转型,[16]一个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个清末民初,这两个时期都是法学思想家们法治思想绽放黄金时期,也是法治变革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时期。春秋时期社会的大变动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礼治思想的衰微,法治思想的兴起。有学者认为,春秋时期的管仲、邓析、李悝、申不害、韩非、李斯等都是封建法治的积极鼓吹者和实践者,不仅进行了法理学上的探讨,而且对法律的形成起着开拓先路的作用。[17]清末,林则徐、魏源等早期提倡变法的知识分子,在批判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开始学习介绍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沈家本、伍廷芳等晚清重臣积极推动封建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康有为、梁启超等倡导君主立宪,力主变法维新。洋务运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实践客观上有利于现代法制的引进。这些法制实践活动都推动我国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从社会转型的大历史背景下,就法治思想推动社会进步而言,从我国法治历史发展起到重大推动的历史功绩来观察,董必武与历史上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有相同之处,尤其在重视法治的主张方面。因为,如果说历史上法家思想在推动礼治向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转型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在推动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董必武法治思想贡献无疑是巨大的。当然,董必武毕竟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其法治思想具有以前法律思想无可比拟的先进性。

首先,揭示法治的人类文明价值。相比历史上的其他法学家、思想家单从所处朝代、时局或自身所处阶级立场看待法治相比,他是从人类历史长河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视角看待法治文明,更能揭示法治的人类文明价值。他提出“法制文明”的概念,认为新中国应当逐步成为具有高度法制文明的国家,“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惟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18]董必武能够从历史与社会角度分析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揭示建立人民民主法治的艰巨性,既深刻又有针对性。他还分析了中国法治落后的历史原因,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在中国过去,法学根本不成为一门学问,在社会上被鄙视,很少人学。二十世纪初,中国才知道法学是一门科学,但并没有真正走上科学之门,法制遗产很少。[19]

其次,其法治思想实质与以往的法制思想具有本质区别。董必武法治思想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从人民真正是法律的主人角度看待法治,在国家制度层面,他充分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认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人民的长工”。[20]在司法层面,董必武认为,法治活动实践检验的标准是人民的利益,“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21]不仅如此,董必武重视法治建设的群众路线,倡导并领导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张多搞便民利民的措施等,这些都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

第三,历史命运不同。以往的法治思想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历史的发展,但最终成为单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没有成为专门科学,始终保持着法与道德交织的模糊性,法所独有的价值性没有得到弘扬。董必武法制思想由于具有进行的革命理论作为指导,并且在新中国政权建设实践中得到运用,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四、董必武法治思想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董必武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是一个一脉相承的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在董必武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础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制度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六提出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对加强司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从依法办事思想的提出,到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凝聚了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智慧和心血,其中,董老的法治思想在这一发展历程中无疑是重要的理论基石。[22]   董必武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认真考察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任务,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道路,把中国长期革命实践中的一系列独创性经验作了理论概括,形成了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董必武关于宪政的法学理论、人民司法理论以及依法办事思想等,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而来的法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具体而言是政治与法律的结合,是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集合,是人类的法治经验和规律和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结合。而这种思想理论形成和发展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开创模型,也是中国法治理论之所以称为中国特色的关键所在和成功之处。

董必武法治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几十年来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努力目标,既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和精髓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相结合。[23]在阶级斗争激烈、新旧社会交替的历史时期,既能够坚持法的阶级性和阶级观点,又能够克服完全将法作为“驯服工具”,努力遵循法的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法的社会属性价值,将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有机融合并付诸实践,董必武法治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有学者从司法角度将董必武司法思想概括为政治性、人民性、公正性、程序性。[24]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要重视司法工作》等重要文稿或讲话中,董必武多次表达了鲜明的阶级立场和观点,坚持从阶级属性考虑国家和法的问题,新的法律要为无产阶级和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25]“社会一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26]董必武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论述很多,比较集中的是1951923日在华北县长会议上,提出了处理党和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三条原则[27]19573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及领导方式方法。[28]1950726日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说,“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1953411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中董必武指出,“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29]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政治性还突出地表现在法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功能上。服务大局,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使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视野我国司法一贯以来的工作特色所在。[30]董必武虽然分管政法工作,但仍然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他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工作应以领导生产为中心,政法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董必武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坚持法的阶级性同时,强调法的自身价值和规律,例如亲力亲为重视立法工作,强调司法机关要依法办事、强调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等。董必武还对正确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如何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等作了大量有价值的论述,为我国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例如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民主、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制度建设等都可以从董必武法治思想中寻找到源头和根脉。[31]

五、董必武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董必武法治思想并未完全得到实践,现在我国正处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时期,董必武法治思想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强化依法办事的理念。[32]“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表达了他是今天我们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先驱者。”[33]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依法办事理念的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特别是司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必须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思想观点的渗透,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34]

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董必武法治思想坚持群众立场、观点,带着深厚的感情领导和参与法治实践,体现在司法工作上可以集中概括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司法能力和水平尽管不断提高,但面临着群众意识淡薄、群众感情不深、群众工作方法跟不上时代的种种危险,而这些往往司法工作不能前进一步、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感情不能丢。当前当务之急是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一是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二是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三是要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切实抓好现有司法便民措施的落实,不搞花架子,不作表面文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尽可能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积极参与司法援助工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董必武非常重视司法公正性,亲自领导建国初期的审判经验总结工作,起草制定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为保证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即使在大跃进时代,他也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他曾指出,司法工作的跃进标准最要紧的是提高审判质量。当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而紧迫的问题。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有力的抓手就是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35]

坚持党的领导。董必武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始终坚定革命信念,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面更是体现出正确而坚定的立场。当前的法治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应当继承和保持董必武法治思想传统,切实增强党的观念,把党的领导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和防止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的思想和做法。当前,各级法院首要政治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道路。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法学博士研究生。

[3]王继军,《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历史解读》,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五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页。

[4] 柯新凡,《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历史地位评析》,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6]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7] 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