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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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0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试论董必武人民法治观的历史贡献和时代价值

  智 童国银 余昌海[1]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奠基者之一。董老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他倡导的人民法治观秉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毛泽东思想,贯穿于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建设,成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起源。

一、董必武人民法治观的思想精髓——人民利益致上

所谓法治观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理念。法治观的概念和要素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法治的基本核心。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目标和价值追求。近代以来,西方法学家普遍把法治定义为“法律主治”。 英国著名法学思想家戴雪在《宪法精义》指出:“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西方法治观赋予“法”以虚拟人格,并视其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这一理念成为当今多数西方国家构建法治模式的思想基础。

董必武是伟大的人民法学家。他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深信“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他既从现代国家治理的成功实践中看到法治的重要性,又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深刻认识到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从形式上看是法律主治,但实质上是人民治理。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法只不过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董必武人民法治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第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3]董必武把法治看作国家的基本要素和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把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法治认识不足。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 “人治”还是“法治”的路线之争。在建国初期全国上下热衷于搞群众运动时,董必武有不同意见。他说:“群众运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是依靠法律……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4]。他认为,在取得革命政权后,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以法治代替“群众运动”式的人治实现社会有序管理,依法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表达人民意志时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用法治代替人治治理社会可以避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人民意志客观、准确、全面、权威地贯彻到社会治理过程中,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治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西方资本主义法学家所谓的“法律主治”实质是资产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形式。作为治理社会主体的法律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董必武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出发,对法的本质进行剖析。“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5]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既是法律的创建者,也是施行法治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为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服务。为建立人民治理的法治模式,他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对法治的人民性提出了要求。在立法环节,他强调要走群众路线,“建立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的法律制度”;在执法环节,他强调“人民政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选举出来的办事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在司法领域,他提出“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观。

3、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包含两层含义: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体现在法治领域就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首先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尖锐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6]他提出,“在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7]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他针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遵守法律的突出现象,多次在讲话中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他就说:“我听说我们边区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他自以为是党员,就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他明确指出:“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8]。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不是单纯地就“法治”谈“法治”,而是把法看作神圣的人民意志,因而必须严格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董必武人民法治观的历史贡献——从有法可依到依法办事

    董必武人民法治观集中体现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法治道路的伟大实践中。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新,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摸索之中,各项法律制度极不完备。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董必武同志以人民法治观为指导,亲自主持或参与起草新中国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新中国法治体系,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其历史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不久,以董必武等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在董必武的参与、推动下,新中国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以实体法为主体,以程序法为补充的基本法律体系。

    一是建立宪法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建国初期,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建政思想和民主建政思路,新中国先后于1949年、1954年召开了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宪会议。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被视为新中国临时宪法,1954年通过的54宪法则被视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董必武同志参与了两部宪法文件形成的全过程。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董必武对宪法的性质、地位、内容及民主建政思想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在解释54宪法性质时说:“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我们国家,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对于宪法的地位和内容,董必武则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根本内容。”此外,他还亲自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几部重要宪法性法律,为形成新中国宪法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探索实体法体系建设。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政府所颁行的《六法全书》被彻底废止。新中国的实体性法律出现断层。董必武将刑法、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律优先考虑。在建立什么样的刑(民)事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他主张要从新中国的实际出发,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要求和宪法规定,贯彻法治、平等、人民民主的要求,使法律成为 “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特别是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种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9]”的有效工具。在当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民)法律制度没有先例可循,必须摸着石头过河。他主张从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基本法律制度建设:第一,把新民主主义政策适用到法律领域。“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10]这种作法弥补了建国初期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总结司法实践。董必武曾经指出,立法工作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制委员会,即使把委员会各部门都加进去也不行,因为有许多专门的东西,我们连名词都不懂。”[11]必须从实践中总结法律经验,并指导司法活动。当时的许多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和司法判例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第三,借鉴吸收中外立法成果。他强调要汲取“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12]在董必武的倡导下,国内开始翻译、介绍国外法律、法学专著。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对于新中国法制建设无疑十分重要。在此基础上,董必武还积极推动成文法的制定。仅在1949年至1953年间,董必武“参与和领导制订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就达到3000多种”。 [13]在他的参与和推动下,新中国的刑事、民事、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实体法体系逐步建立并充实起来。

    三是探索程序法体系建设。关于程序法的问题,董必武曾对其内涵、必要性和重要性作过通俗而精彩的论述。他形象地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子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14] “如果不经过一定的程序,就把案子判了,那么这个判决就是违法的。”[15]在如何建立符合实际的司法程序上,他认为可以从总结实践入手。“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对实践起指导作用。” 当时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是对各级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程序的经验总结,即《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在董必武同志主张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于1956年形成《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并印发各级法院参酌执行。这两个“程序总结”对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和再审刑、民事案件,从受理案件到判决书制作都作了具体规定,为立法机关以后起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政治体制是法治模式的基础。建国前毛泽东同志虽然提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以什么样的政治形式来实现国家治理却没有明确的思路。1947年董必武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对新中国政治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当时华北解放区建立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对代表大会负责,同时设立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设立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并对人大负责。这一体制成为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样本,以至于后来人们把华北解放区视作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前奏和缩影。

    一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赋予其立法权。董必武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职能以及它与党政的关系作了深刻阐述。他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便利于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便利于集中人民群众意志和力量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强调“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机关”; “由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唯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只有由它通过了法规才能叫做法律”;“人民政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选举出来的办事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谈到党与政权的关系时,他指出:“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表政权机关的工作”。当时党内对是否需要建立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董必武力排众议,认为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16]只有建立健全人民审判机关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法律、法律落到实处。应当说,董必武人民司法观在其摸索并被宪法确认的法治模式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建立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保障体系。司法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董必武认为要建立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必须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要建立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各级法院、检察署等。第二,要准备培养各级司法工作的干部。第三,要有法律。”[17]其中前两个问题在当时尤为迫切。在他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上下逐步建立起成系统的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在他的积极争取下得以恢复。在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董必武曾多次论述到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指出: “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 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18]在他的关心和推动下, 1949年到1951, 短短三年时间内相继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新法学研究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 并逐步创建一套适合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系统。改进司法作风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董必武在建国初期谈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董必武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作风方面比较普遍的问题,一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二是强迫命令,诱供逼供。他指出,这些恶劣作风的存在,“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19]他强调, “在司法部门中加强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改善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是目前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20]他的这些主张和措施为当时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弘扬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文化。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体系必须加强法治思想文化建设。董必武法治文化思想建设内容十分广泛,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第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董必武强调的法治思想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政治意识建设;二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守法意识建设;三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道德意识建设。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他指出:“法律本身有它的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21]他要求必须以依法办事为主要方法对全国人民进行法治思想教育,同时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董必武对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艰巨性作了最充分的估计。他说:“……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轻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22]尽管如此,他坚信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这个任务是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的”。[23]第三,加强法学研究。董必武是建国初期为数不多的重视法学研究的领导人之一。“二十世纪初,中国才知道法学是门科学,但并没有真正走上科学之门。”[24]在董必武的推动下,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得以迅速繁荣。当时新中国政法院校的建立和恢复,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成立,《政法研究》等专业刊物及专业出版社、研究所的创设,都与他的努力分不开。

三、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董老在法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他的人民法治观所包含的人民性、权威性、民主性、民本性思想对当前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指导意义。

    1、法治人民性价值。不同性质的法治体现不同范畴的人民性。资本主义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意志,它所谓的“人民”仅指资产阶级。董必武的人民法治观认为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在中国它代表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虽然现在中国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与建国初期有很大不同,但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没有变。法治建设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道路,而决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政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坚持法治人民性就要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优势,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国家和社会法治化。

2、法治权威性价值。“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法治的权威性来源于公平正义,因而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要创制“良法”,使法律本自具有正义性。因此,法律的创制不能从少数人或个别团体利益出发,而应体现社会整体或多数人的利益。二要严格依法办事。法治权威不仅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护,更要靠法治公信力来培育。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使人们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所在,逐渐形成对法治的依赖,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治权威。

3、法治民主性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治的民主性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核心地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更好地代表民意;保障公民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等。

4、法治民本性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由人民创建,本质是人民主治。在法治建设中贯彻民本思想是应有之义。正如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25]。对此,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建设:把保障人权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点;在法治建设中落实权利本位主义;依法保障社会成员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受侵犯;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对私权利形成侵蚀;完善社会成员私权利救济制度等。



[1]杨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黄冈市法学会会长;童国银,黄冈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余昌海,黄冈市法学会秘书长。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 《董必武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页。

[4] 《董必武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页。

[5]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475页。

[6]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

[7]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8] 《董必武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9页。

[9]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477页。

[10]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46页。

[1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303页。

[12]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481页。

[13]徐达德:《光辉永照后来人》载《中国青年报》,198634日。

[14]孙琬钟等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八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15]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521页。

[16]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101页。

[17]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100102页。

[18]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1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48页。

[20] 《董必武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5页。

[2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22]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23]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9页。

[24]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6页。

[2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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