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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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0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法学思想对人心向背的理性认识

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发

——学习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思考

龚恒超 1

    194593日,为纪念抗战胜利,蒋介石巡视重庆市街。在当天的日记中,他记载道:“沿途民众其发乎内心之一种情绪,对余所表示敬慕爱戴之精神,狂欢热烈,实非笔墨所能形容。”得意之情,跃然纸上。4年后,曾经踌躇满志的蒋介石却写道:“时至今日,由余养育完成之党国,而由余之手毁灭之,此境此情将何以堪?”在“叹息不止”之时,自感“为人唾弃,为世讥刺,其耻辱悲惨于兹为甚”。

蒋介石日记中的两段自述,颇为真实地传达出当事人的心境,也极富拷问意味。史学家金冲及《20世纪中国史纲》中给出了国民党败退大陆的解释:导致战争胜败的不只是双方军事和经济力量的对比,更重要的是人心的向背,也就是谁能得到中国最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什么是中国绝大多数民众的“人心”,金冲及归纳为:要求和平、寻求安定,希望国家富强、社会公正、生活改善、安居乐业。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那个时代民众的认同,得到了广泛的“人心”。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仍需要获得这个时代民众的广泛认同,得到绝大多数的“人心”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一些如贪污腐化、分配不公、贫富巨差、环境污染等不胜列举的社会矛盾,其中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却是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很多案件和事件背后波涛汹涌的社会舆论都可以看到群众渴求平等、正义的愿望或者诉求。这说明,党和政府给人民提供的公平、正义服务与保障远远达到不“人心”的要求。一旦社会陷于正义无望,民怨就会沸腾,人民就不再信任政府,执法与司法就只能举步维艰。因而,从关系人心向背和政权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法治建设、解决法治存在问题,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任务。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奠基人之一和新中国政法工作实际领导人。董必武法学思想有没有对人心向背的深刻认识?从董必武法学思想中找寻这种认识,我们希望找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为什么要更加重视人心向背的历史渊源,然后对照现实找到重视人心、凝聚人心的方法。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不能仅仅满足于实证与文本分析,而是要挖掘出能够超越时空并具有天理与良知的价值,对不同时期的中国社会能够提供现实指导。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18大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探索人心向背与法治建设的内在结合、贯通的途径,是本文的要旨。

一、人民司法思想中闪耀出重视人心向背的理性认识

“人心向背”语出宋·叶适《君德》一:“人心之向背,是岂可不留意而详择也”,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顾自古国家未有不以勤而兴以怠而衰者,天命去留,人心向背,皆决于是。”董必武法律思想有两大核心体系,一是人民司法思想,二是依法办事思想。人民司法思想在革命的洪流中诞生,本身就是重视人心向背的历史产物。依法办事思想成熟于建国后,凝聚了董老在执政初期的法律思考,又为如何重视人心向背提供了解决之道。董老反复讲,人民是我们的主人,我们要对人民有敬畏感。反复讲、多角度讲的背后,体现出董老对人心向背的深刻认识以及真正重视。

(一)重视人心就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董必武认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战到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1]

(二)重视人心就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董老提出:“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这个标准,这个出发点,就是我所谓的观点,也就是我们参加革命事业的关键。”[2]

(三)重视人心还要彻底克服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董老指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犯罪和纠纷的范围极为广泛,与人民的关系也至为密切,必须彻底克服不关心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和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切实依法办事,实现正确审判的要求。”[3]

(四)重视人心就要时刻注意改进工作方法。董老提出:“即使我们立场站得稳,但工作方法不好,人民还是会反对我们的,我们积压案子、拖拉,人民就已经不耐烦了,他们说:‘在国民党当政时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党当权时打官司要寿长’”。

(五)重视人心就要做到依法办事。1956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言,认为要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就必须依法办事。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4]

(六)重视人心就要做到党员干部带头守法。董老说:“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到人民群众来守法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教育人民守法,首先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 [5] 为此,他还提出要让群众敢于批评和监督政府。

(七)重视人心就要坚持对党员干部加重治罪。董老对危及党的生命的特权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毫不留情的斗争态度。他首先从正面要求党员干部守法:“党员、国家机关人员应当更加成为守法的模范”,他又从惩治角度提出对党员加重治罪:“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有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责任”,“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当比照群众犯法加等治罪”,“党绝不包庇罪人,当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无例外,而是要加重治罪。”[6]

董老人民司法思想的论述中,处处能作出“人民司法要重视人心向背”的精彩解读不是偶然的。从经历上看,董老是革命的一生,亲身经历革命洪流,对人心向背有深刻的体会和认识。从理论上看,因为法律与政法机关是国之重器,所以其政治伦理基础和执政党的执政伦理基础是一样的。董老法学想蕴含的人心之道必然很容易被广泛理解接受,必然需要很好地继承并坚持下去。

 二、当代法治建设如何体现人心向背的政治需求

人心向背是法律秩序生成与维持的心理基础、社会基础。有作为的统治阶级一般都会从居安思危、巩固执政的政治角度思考并重视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从15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构想就不断丰富法治建设内容。18大更是勾勒出法治建设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愿景落到现实并不容易,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当代法治建设应当如何体现出人心向背的政治需求?董老的思想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重视人心向背,首先要政府切实尊重法治。

政府公信力是国家和社会凝聚力的最重要基础。而政府的公信力来源于对法治的尊重。一个人的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受法律约束的、有边界的;政府的权威也不是体现在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上,而是体现在受法律约束、从法律授权的、有边界的职权上。如果对个人来说,没有法律就没有真正的自由,那么对政府来说,尊重法治才会有真正的权威。法治意味着民众和政府遵循同样的规则,民众和政府的行为可以被合理预期。可是当前,官民之间一旦发生矛盾,民众不分是非,一概认为政府是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政府平时做了太多破坏法律的事情,有很多心口不一、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现。重视人心向背,这个现象就要认真反思,没有真正尊重法治的政府,就不要奢谈群众拥护,更不要奢谈法治社会。政府首先尊重法治,公民才能信法、守法、护法,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社会。

(二)重视人心向背,根本要做好科学立法。

按照实质的法治概念,法治不仅仅是法律的统治,而且是“良法”的统治。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老百姓需要得到法律保护,需要公正。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违反天理和良知的立法都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确保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我国通过大规模、有计划地“立法运动”,带来了数量可观的法律、地方性和部门性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法规,可以说我们国家已经从“无法”时代走进“有法”时代,但“法制”终究不是“法治”,说个老实话,这个时代不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还是很多。当前社会矛盾尖锐、群体事件频发的背后,有更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但也有法律错漏百出、频繁变动的原因。前后抵牾、互相矛盾的立法冲突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立法空白随处可见,“不是人民立场”的“利益立法”,“注定无法实行”的“空头规定”充斥法律生活。“尿歪了要罚款”看似一个笑话,实则是立法的悲哀与可耻。如何做到“科学立法”?

1.保障群众参与立法活动。在社会成员分化为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情况下,人们的利益表达能力也出现了分化,导致一些普通群众在表达无力或表达无效后出现行为极端化,如暴力抗法、跳楼讨薪、公交纵火等。只有任何人都能够表达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界定,参与到法律传统和法律秩序的形成之中,才可以更好的释放社会结构中的不稳定因素,才能给予社会稳步向前发展的活力。因而,在立法活动中注重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和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理性、合法的表达利益要求,既体现了人心向背的政治需求,也是保障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法律的客观需要。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并释放社会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自主性和生机,才不至于有被广泛诟病的法律出台。

2.立法要维护大多数人利益。19463月,国民党在六届二中全会期间提出过一份《党务革新方案》,其中曾描述了国民党的执政危机:“党无社会基础,既不代表农民,亦不代表工人,又不代表正常之工商,甚至不代表全体官吏,而只代表少数人之利益。”共产党不是国民党,但在长期执政后也面临国民党一样的危险。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利益分化以后的立法比以往更难,但我们更加需要有严密、稳固的程序和制度保证我们的立法不是只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是保障占人口绝大数人利益。科学的法律要实现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标准化“生产”,就必须要有标准化的“生产线”和“生产标准”。

3.法律要合乎人性基础。法律是人性的产物,并且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古代慎到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刘安也认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这里的“人心”就是人性。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要对人性中的贪婪、放纵与堕落始终保持警醒与防范,也要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充分肯定和尊重人性之私。作为“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我国大多数立法从来都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基于人性基础。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不仅太过宽泛,而且缺乏必要的规范与制约。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之治,而良法的诞生,最根本的是立法理念正确。天然的天理人情是民众法律意识的基础。当代中国,仍然需要把人性的道德性、良善因素归结为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法律要讲究人道主义。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说:人无论多么自私,他的天性中显然会有一些原则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心,就是当我们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这种本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最大限度地弘扬以人性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法律一旦违背人道主义的普遍要求,违反人的主体性要求,则会变成人民的对立物。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倾斜,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这才是立法的重点领域,这才是立法中的人道主义。

(三)重视人心向背,关键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1.依法办事的主体首先是政府而不是公民。政府本身有武装力量和暴力机构,是强势地位的一方,只要它做到有法必依,作为弱势地位的一方就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行为。我们如果总是将普法重点放在向群众灌输“遵纪守法”的法制意识,就有可能犯了方向性错误,就没有“定向打靶”、“精准打击”的针对性。在中国,能不能依法办事首先是政治问题。只有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构建好新时期的党政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上下关系。

2.依法办事的重点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乃官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也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者内在的控制了。”[7]政府本身由人组成,人不是“天使”。自古到今,从中到西,限制及规范政府、官员权力从来都是统治者的不二选择。从我国看,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假公济私、公报私仇、官官相护、贪赃枉法等成语的诞生体现出了群众智慧,历史实证也比比皆是,反映出官场之乱和治官之难。董老提出的“加重治罪”、“从严治罪”、“加等治罪”也都是针对党员、国家机关人员,而不是普通百姓,是“重典治吏”历史经验的借鉴和运用。观照现实,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眼里可以选择性执行,高兴了执行,不高兴了就不执行;有利认真执行,无利就不执行,立法本意是这样,执行起来偏要那样。问题官员迅速复出或异地任职,贪污受贿百万、千万不判死刑,而普通人贩卖毒品数克就要身首异处。面对这样的现实,你说群众有没有心理反差,对法律有没有信任?

(四)重视人心向背,落脚点还是要靠公正司法。

只有当行政机关无法解决纠纷时,才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终局性裁判。古代执法者致力于通过执行法律对属下之民进行教化以“ 正其人心” , 改变“世风日下, 人心不古” 的现实社会。人民司法的精髓,也是要求司法判决更加顾及人民的感情与要求。这里面包含了对人心得失的称量,这才是董必武法学思想背后的微言大义。人类历史有记载以来,从未有杀罪大恶极的刑事罪犯会引发社会动荡,反而是包庇罪犯引发一场场社会动荡甚至革命。可从我们的法律实践来看,司法活动中仍存在公然挑战人道主义精神、违反人性伦理需求的判例。从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到吴英案,一系列司法审判引爆了舆情,论争毫无例外都直指人心——应该说与天灾相比,它更具危害,更易成为发展之殇的祸因。从这些事件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是得民心还是失民心?我们的司法决不能躲在“程序正义”背后对人心得失置若罔闻。我们相信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会有一个价值判断。

1.司法活动要体现人心导向。司法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能动的适用法律。即便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但经过执行中的经验积累、达成共识等办法,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大多数诉争也都能得到明确的、公平公正的处理。这并不能说明,除了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折不扣付诸实施外,司法就没有独立发挥的空间。司法功能最大能量发挥的地方,就是在实践中体现人心的导向性。只有把握好这个导向去做、去想,才可以指导法官在多个法律选项中进行正确的选择,最大限度的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为保障司法公正,除了法定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以及内部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等“程序化控制”,还要坚持一种人心、人性和人道标准,不要害怕社会公众发表意见。人们在正义得到伸张时,最常用的一个词汇是“天理昭昭”,在谴责恶劣的犯罪时说“天理难容”,在讽刺生搬硬套适用法律时说“不讲人情”。任何审判结果,不经过人心、人性和人道的考量,就不可能达到真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司法者不把人心放在眼里,不讲人性,做法不人道,那不仅仅是一种伤天害理的罪过,还是一种辜负党和人民的罪行。

3.重视通过个案体现公正。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社会性、人民性、常识性。但正义必须通过个案体现。老百姓对法律秩序的认识和评价,往往也基于个案感受。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无数个案的正义汇集在一起终将形成一个社会的正义秩序。基于个案的特殊事实,在尊重人心、人性和人道基础上作出的个案处理结果必然符合实际和实事求是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引,与法律的终极追求目标——追求秩序是一致的。“每每出现新的问题,公平、正义就会带领人们去解决,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又会发现,正义和公平原本与对称和秩序是一致的,甚至是对称和秩序的源头。”[8]

4.切实加强司法机关作风建设。董老指出:“结合目前全国人民司法工作的情况,研究当前全国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当然是指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9]司法人员的腐败多表现为在金钱面前的贪赃枉法,在案情面前的徇私枉法,在权位面前的畏权枉法,在势力面前的惧势枉法。司法战线上的腐败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心”变化。重视人心向背,就不能放松司法机关的作风建设,就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通过严密的工作管理制度,制约并监督司法人员正确履职;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惩治违法乱纪力度,用“加重治罪”和“加等治罪”以达到净化司法秩序的目的和效果。

法律是最关乎世道人心的治理之道。为了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回应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时代已经变迁,在一个人们普遍没有安全感的时代,在一个连幼儿园的儿童都要被教育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提防那些反社会人格的人报复社会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和它领导的政府只有真正做到尊重法治,真正做到科学立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出公平正义精神和做派,才能打赢一场回暖人心的公平正义保卫战。得到最大多数人心,法律就有权威;失去最大多数人心,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重温董老法学思想中对人心向背的清醒认识,观照当前的社会现实,我们没有理由懈怠。

 

参考文献:

[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3]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

[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6]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8-59页。

[7] []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 页。

[8] []卡多佐:《司法过程中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

         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1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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