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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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论董必武民主宪政思想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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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一生在践行民主政治思想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形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奠定了基调。对其民主宪政思想变迁的研究对我们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宪政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法律与政治就如同孪生兄弟,从产生之初便相携而行,有论者称政治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是政治运行的规则。[2]马克思在论及法律的时候一以贯之地坚持法的阶级性,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有阶级对立便有政治斗争,可见二者关系匪浅。法律在产生之初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服务政治,但法学发展到今天早已脱胎于政治,再也不是那个亦步亦趋的附庸。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清晰地讲政治与法律分开。也正因为这样,很多法学家也是政治家,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先生便是其中之一。

1903年弃考回乡开始,董必武先生便开始产生朴素的民主思想。[3]在不断与西学的接触中,董必武先生进一步受到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对法学的研习,使这种影响从一种感性的追崇上升为制度的必要。1914年董必武先生考入日本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由此开启了以法律促民主,从民主得法律的一生。

一、思想启蒙及早期民主思想

董必武先生早年曾参加满清政府的科举考试,中秀才;在参加乡试途中遭官吏无端殴打,愤而弃考返乡。后通过日知会接触到康、梁主编的《新民丛报》,思想逐渐受到启蒙。[4]董必武先生回忆说,“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有许多良好的影响”,“笔下常有感情,煽动性大”,对自己起了一定的“启蒙作用”。[5]

然而,董必武先生从接触孙中山先生主办的《民报》开始,逐渐摒弃康梁思想,而转向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思想,受 “三民主义”的影响,参加辛亥革命并加入中国同盟会。[6]章太炎的《驳康有为革命书》给董必武先生思想上很强烈的冲击。章文与康梁的改良主义针锋相对,在批判改良主义所谓“君主立宪”荒唐可笑的同时,强烈主张直接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推翻满清的统治,实行真正的民主宪政。孙中山先生更是明确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口号;后同盟会成立,孙中山先生首次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作为政治纲领。这给了董必武先生极大的思想震撼,更觉得改良思想的“落后”。[7]

由于主要受到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影响,董必武先生早期的民主思想主要局限于西式的民主。[8] 在经历了辛亥革命与二次革命的失败之后,董必武先生逐渐认识到资本主义宪政的局限性。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其主要目的是要“创立民国”,而所谓“民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自然在这样的政权基础上的宪政也是资本主义的宪政。虽然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派所提出的宪政较之康梁的君主立宪确实进步不少,但是实践证明在中国,其仍然没有代表性。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畸形的经济结构下大部分人被困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里;而且即便是经历了工业革命的资本主义国家占人口大部分的仍然是广大无产者,而以财产为基础的民主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主宪政思想

作为一战战胜国的中国在巴黎和会上丧权辱国,而在此前不久的苏俄刚刚取得民族解放斗争的胜利,这不得不让当时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思考其中缘由。董必武先生也是在这一比较当中得出“必须走十月革命道路”的结论的。[9]董必武先生在《十月革命与中国革命》中提出要重视下层群众的力量,“要得自由解放、和平统一,必须唤起全国被压迫民众共同努力奋斗”,他们才是中国革命胜、实现民主宪政的关键。[10]历史证明这一认识正是指导中国走向真正民主宪政的全局性思想。

在长年的战争岁月中,这一思想表现为人民战争的革命路线,而在和平的间隙却表现为实现民主宪政创造的制度,从中央苏区到敌后抗日根据地,再到解放区,在以董必武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直在探索一种适合当时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宪政道路。在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其确定“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在中央苏区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先生在主持苏区司法工作中严格执行该宪法性文件确定的精神。[11]

抗日战争时期的敌后抗日根据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根据建立的“三三制”政权最具有代表性。《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所谓“三三制”指政权中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董必武先生说,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合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这样保证了政权能代表各个抗日阶层的利益,这是抗日背景下的民主道路。董必武先生时任边区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指出,“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12]

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建立联合政府,要求开国会,改组中央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实施宪政。董必武先生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一文中指出,“ 在各阶级、各党派的关系上,我们的口号和任务是:实行民主政治”、“只有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把各阶级、各党派及一切抗日人民团结起来”、“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了人权与财权”、“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3]国民党倒行逆施,毅然发起了内战,为了支援解放战争,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了,董必武先生被选为人民政府主席。在董必武先生的主持下,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从民商事到行政司法的方方面面,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其中,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探索及获得的经验意义巨大。董必武先生指出,我们的政权机关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大表大会,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利都要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切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只有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才能符合新民主主义的要求”。[14]从操作层面上来讲,董必武先生还强调,要求做好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选好人民代表;并这样评价选好人民代表的重要性,“怎样充分发扬民主,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使之成为我们政权的基本制度,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使人民真正感觉到自己就是国家的主人,调动其更大的积极性。”华北政府时期,在董必武先生的主持下不仅从理论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现问题,更从实践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摸索。19488月份,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召开,这是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是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中划时代的一次大会”。[15]

经过新民主主义阶段,尤其是几次关键的探索,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制度的基础已经积累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经过新民主主义阶段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积累,在新中国成立的同时,民主法制已经在酝酿之中。董必武先生参与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领导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为宪法起草做准备。[16]这些都为1954年宪法的诞生、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1954年心中第一步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诞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至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被建立起来,并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被完善。

董必武先生认为,社会主义的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主要在几个方面:

1、广泛性 

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首先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是最民主的、能包括一切人民群众的组织”。[17]董必武先生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中说,“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所以用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包括广大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权形式。”这一点无论是在革命运动,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董必武先生在《十月革命与中国革命》一文中指出,“中国以前从事革命工作的人,多半偏重上层的改造,而忽视民众的组织”,“希望中国革命的青年,在庆祝十月革命的欢欣鼓舞之余,不要忘了它所给予我们的许多教训,实行到民间去,向广大的群众做宣传的工作,才不负我们庆祝十月革命的本意”。[18]中国的革命应当是人民的革命,而不是社会少数精英的革命;既然是人民的革命,当然应当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且决定和推动中国革命向前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关键。所以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已经在逐渐形成。

董必武先生在《我们的财经任务与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资产阶级也说群众,也主张群众利益。资产阶级所说的群众是有产阶级的群众,所主张的群众利益,是有产阶级的群众利益。无产阶级所说的群众,是不包括地主和资本家的,是指的工人、农民和城市贫民;无产阶级所主张的群众利益,就是工人、农民、城市贫民的利益。”可见,在劳动人民占人口绝大部分的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政在经济建设中也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的。

2、议行合一而不是三权分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有它产生对它负责。董必武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一文中指出,政府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他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19]可见议行合一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在国家机关设置上的体现。董必武先生进一步指出,“欧美资产阶级故意把他们专政的政府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机体,使之互相矛盾,互相制约,以便于他们操纵”、“这是剥削阶级在广大人民面前玩弄手腕、分取赃私,赶出来的一种骗人的民主制度”。[20]而恰好相反,议行合一,不但能够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能够使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提高运行效率,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

结语

从清政府腐败无能到资产阶级革命失败,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全面胜利,直至新中国成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董必武先生总能看准时代的趋势,做出正确的选择,并且为历史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而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是以董必武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吸收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借鉴俄国十月革命经验并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也是人民和历史选择的结果,因为这种民主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这种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宪政更加稳固和科学、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董必武先生政治思想的选择无疑是长期革命实践中权衡的结果,是一代开国元勋和法学家的高瞻远瞩。其思想历程不但是在困境中孜孜以求的体现,更是为民主宪政不断奋斗的开拓者精神的体现。其为新中国民主宪政所做的贡献将是我们在法治道路上不断进取的精神力量!

 



[1]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2] 卓泽渊:“政治是法律的基础”,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5期,第101页。

[3] 柯新凡:“试论董必武的民主政思想”,载《毛泽东思想研究》,第24卷第4期,第38页。

[4] 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0页。

[5] 海伦·福斯特·斯诺:《中国老一辈革命家自传》,香港万源图书公司19782月版,第16页。转引自《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页。

[6]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7]  田海燕《董老谈话》。转引自《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页。

[8]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页。

[9]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75页。

[10] 《董必武选集》,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2页。

[11]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8页。

[12] 《董必武选集》,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55-58页。

[13] 同上,第112页。

[14] 同上,第219页。

[15] 同上,第199页。

[16] 《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358页。

[17] 《董必武选集》,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297页。

[18] 同上,第3-4页。

[19] 同上,第246页。

[20] 同上,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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