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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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法学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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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是其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的奠基人,董必武法学思想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在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研究、探讨、借鉴。

一、董必武强调法治、法律至上的重要性

( ) 董必武认为法治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的方针是对董必武同志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董必武同志非常注重法治。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他解释说,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里面而且社会组织中——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董必武同志认为,“法治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他在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发言中严厉批判了法律虚无主义,“要求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不能等闲视之”。董必武同志提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他认为,“没有法治,给予我们的损害将会更大。”习近平总书记重提“周期律”,就是要用法治来打破恶性循环的“周期律”。

董必武认为,“夺取政权时武装斗争是首位的,而建设政权、巩固政权,法治是第一位的。”董必武的论断反映出对法治的地位及意义的透彻见解。实行法治,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任何政府,如果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会走向腐败和专制。“权力在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1]权力失去约束,具有欲壑难填的兽性,苛政猛于虎。现实中一些官员主政一方,在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权力膨胀,暴虐恣肆、肆意妄为、予取予夺、刑讯逼供,铲车碾压、死亡拆迁,最后身败名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说:“我当上副省长后,就像小猫关进牛栏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把权力放到法治笼子里去,实行法治。人民制约政府,就靠法治,法治就是人民制政府的法宝。古往今来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说明,法治的缺失,蜕变为超越法律之外的无限政府,就会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对轻视法治的思想若任其放任自流,等闲视之,将严重损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法治的核心在于节制权力,强调人民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监督、约束,保证权为民所用。董必武指出:“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但这还不够,还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这样,群众才感觉到政权是他们自己手中的工具,政府才真正是他们自己的政府。”“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2]

法治的功能在于,法律有权威,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必须确切的执行,按照规定办事”。[3]无论什么样的人当政,都不能逾越法律为所欲为。如果一个社会不是崇尚规则,怎能激浊扬清、又怎么会有希望?我们现在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通过法治的方式更换政府,实现最高权力有序更替,靠的就是法治,来永葆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权力控制提供制度依据。法治社会,权力、金钱服从于法律,总统、名人服从于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秩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不了社会纠纷,最后只能通过暴力来解决,结果是灭亡。法治的确立,任何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法治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国内的任何矛盾都不可能恶化为内乱、内战。美国2000年“世纪司法大战”总统选举的布什诉戈尔的纠纷,“2000117日,美国总统大选,布什和戈尔两位候选人所得的票数差额为1784,少于总票的0.5%,根据州规定进行了再次自动计票,再次计票结果仍是布什获胜。戈尔要求在棕榈滩县重新进行人工计票。但棕榈滩县因故不能继续计票,戈尔遂将官司从州法院打到州最高法院。布什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佛州最高法院重审仍给予戈尔最后的计票机会。布什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以5:4作出裁决: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在36天的计票纠纷中,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没有人牺牲,没有动用军队,双方动用的是律师,在法庭里随最高法院的裁判和平地解决了问题。[4]

相反的例子是苏联只存在了69年的时间,长期法治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同志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5]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6]这就要靠制度、靠法治。杰弗逊说:“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

加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政权政权永续,保障中国梦的实现,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

 ( ) 董必武认为法治保障人权

 法治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董必武指出:“我国人民应当享受的一切自由,通过人民民主法制获得了切实的保证。”[7]董必武强调:“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权要受到政府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8]他提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9]为克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使用肉刑”、“错捕”、“错押”、“错判”等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现象,他主张:“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0]

董必武同志提出的关于法治保障人权的思想,现已已逐步转化为现实。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 2020年实现“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20121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应全面完善人权保障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二、董必武认认为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

良法善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法治首先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的法律,然后所有人都同样受此法律约束。成熟的法治社会,要求高质量的立法。董必武立法为民的理念认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以往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中国历史上的旧法制都是代表反动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压迫和掠夺广大人民的工具,而新中国的法律则是按照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拟定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11]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2]可见,良法善治对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以是否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作为判断法善或恶的标准。

董必武同志提出必须有法可依,现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备,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13]二是司法解释日益丰富,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从2000年至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并公布了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40件。”[14]

董必武同志认为 “从发展观点看,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这个时期总结出一条经验,过一个时期又总结出一条经验逐渐积累不是就比较完备了吗?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的。” [15]

现今社会处于转型的时期,已有的法律还需随时代的转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条的多少、体系的齐备和法的人民性并不是正比关系。董必武所批评的“立法权限的混乱、各地对于同一性质的事件所规定内容的不一致等问题”[16],现今还存在。有的法律还不完备,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立法不公等问题仍存在,已有的一些法律不能充分的反映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我们的法律宜粗不宜细给权力的滥用洞开方便之门,顽强阻击着有法必依。百分之十人大通过、百分之九十高院释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坦言,“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指导文件不注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措施不符合国情民意和基层实际等”。这说明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如何完善?一是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社会立法、和权利保障立法,包括构建社会保障等。

二是立法过程要走群众路线。立法民主,走群众路线是制定良法的保障。立法者应以民为本、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到立法之中。通过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才能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代表自己利益的法律。董必武指出:“我国许多重要法律、法令,都是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以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广泛的群众讨论;……正由于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以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17]

董必武指出:“何者该破,何者该立,多多征求和倾听群众的意见,”[18]联系到当今,我们深刻体会到董必武这一立法思想的远见卓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我们应当借鉴董必武的立法思想,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集中民智民意,充分发动群众积极讨论,广泛参与,使立法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从建立民意表达机制、民意摄取机制、民意甄别机制、民意反馈机制和民意转化机制入手,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科学立法、制定良法,反映民意,避免立法与实际脱节,从而实现良法善治。

 三、董必武强调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司法公正对法治之重要,犹如水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之重要一样。”[19]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的矫正来恢复公正。董必武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总结司法工作经验时指出,“对于法院在三年间处理600多万件刑事民事案件的成绩表示肯定,但也指出其中大约有l0%的案件是错案,认为“判错了是不应当的,是必须改正的 ”。他指出,“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事逼供和错判、错杀。……这种现象,过去在各地是相当普遍存在过的,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被揭发出来的绝大部分已纠正了,但不彻底”。为了确保公正司法,他提出:‘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

就现阶段的司法公正来讲离公众的预期仍有差距。由于司法公正与否,受制于多种不同的因素,表现在司法裁判的评判标准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但是对某一具体的案件来说,评判标准是相对确定的。这就要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董必武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人心思法、人心思治,才能形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强大力量。

法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确立规则、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形成示范、治理社会。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董必武特别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由于公众对法律精神的缺乏,法治文化的缺乏,董必武很早就认识到群众信法、守法“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严重的意义。”[20]他认为,“也许清除这种现象(一些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的现象需要较长久的时问,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21]1954年董必武专门讨论了“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问题。他认为,一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的根源有:“1、“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毫无情感。 2、 “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展的一系列群众运动使人们养成了不尊重法律的心理习惯。” “三反、五反、思想改造、民主改革这些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我们政权的巩固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但也有副作用:因为群众运动不完全是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容易产生轻视法制的无政府主义思想。”[22]另中国几千年封建皇权思想使民众普遍缺乏民权意识和权力制约观念,出现纠纷时,喜欢寻求私力救济。

董必武指出:“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切实地贯彻执行,也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23]“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24]

如何培养群众守法思想的问题,时至今日仍是一项艰巨任务。董必武提出:“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二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这两条对策在今仍有现实意见,我们须继续将之发扬光大。

一是关于宣传。通过加强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法,自觉维护司法,夯实群众基础。积极培育公民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进而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能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

在宣传方式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比宣讲式的普法活动更为鲜活生动、更能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应把丰富的案例审判资源转化为教育和引导公民学法、守法、护法的生动教材,增强公民对法治的认知。通过对法律的有效适用,对“初民社会”进行必要的规驯,培育一个符合现代化法治的“市民社会”。

目前应注意的现象是不对称、不对等的司法单位开展的对重点企业“送法活动”,提前破坏了司法者的中立地位,致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弱化。因“一旦被帮扶的重点企业与非重点企业、个人发生纠纷,即便司法者站在公正立场上作出决断,如果非重点企业或个人败诉,司法者的公信力将在顷刻间土崩瓦解。”

二是干部要做好表率,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董必武强身党员干部一定要带头遵纪守法:“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25] “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26] ,“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27]“我国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每次宪法和法律修改也都是党中央提议并提出修正案的,宪法和法律就是党的意志最刚性的表达”。“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在1940年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董必武提出“对部分党员不守法令的现象一律严惩,我请求边区党通过一个决议,警告我们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等治罪。”[28]

董必武指出:“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29]“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30]董老这一思想具有远见卓识。

2012124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31]

如今法治建设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规范权力的运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1] 汪习根主编:《权力的法治规约:政治文明法治化研究》,武汉大学出社2009年版,第22页。

[2]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6107页。

[3]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8页。

[4]  王磊著:《布什诉戈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10页。

[5]  《邓小平文选》(2),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6]  《邓小平文选》(2),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325页。

[7]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8]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4页。

[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l74页。

[10]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l74页。

[1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12] 《邓小平文选》(2),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13]  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4]  佟季:《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年》,载《人民司法》 2010年第1期。

[1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16]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

[17] 《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18]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19]  董皞:《设置司法功能之目的——透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载20028月《开放时代》。

[20]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21]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22]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l96页。

[23]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

[24]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2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26]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27]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28]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9]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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