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法制思想对我国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启示

   *

    从建国至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从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司法权的良好运行,以及最后到获得公众的信任与认同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实践中,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的存在以及一些法官不廉洁的行为等,都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信任危机。鉴于此种现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表明了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者,他提出的“人民司法”、“注重程序正义”等法制思想,对今天我国构建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是一笔宝贵的精神遗产。

    一、司法为民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归宿

19507月,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1]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他还指出:“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次会议解决了这一个最一般的基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2]19534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再一次阐述了“人民司法”的思想本质,他指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都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个经验各地方都差不多,司法改革运动完全证明了这一点。”[3]

    董必武同志对“人民司法”深刻的阐述,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南: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走群众路线,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人民司法”思想从未断裂,现在“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与“人民司法”是有同质性的。2003824日,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而其核心问题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20123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以“司法为民”为根本宗旨的报告。并在随后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映到司法工作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司法为民’。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实践特色就是司法为民。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社会风险加剧,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重要途径,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思想,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赢得民众对司法的尊敬和信任。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因此司法改革应该坚持“人民性”。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改革。从立案上,各地法院推出便民的新举措,如外地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立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则采取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及时立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诉讼程序的设置上,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小额诉讼和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出发点,都是本着在公正的前提下保证效率,及时的正义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人事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从时间和物质上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总而言之,司法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自然会尊重、信仰法律。

    二、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董必武同志非常重视司法公正,认为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保证,并指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他不仅强调要不畏权势,不讲关系情面,确保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以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强调要重视程序正义,应坚持按法定程序审判,并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

(一)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公正,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的裁决或处理与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相一致。[1]也就是说,法官通过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这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实体是否公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是否依法办事;二是在适用法律上是否人人平等。实体的不公正,将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甚至使人失去生命,这必将对法律的权威造成影响。因此,要使民众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要实现实体公正。

在法制国家建设中,董必武同志对于实体公正能否实现十分重视。他指出:“错案不能光按百分数计算,因为错案虽然只占法院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几,但是对每个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的错了。”[2]对于错案的处理他还指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那种简单、粗暴、鲁莽的态度是有害无益的。”[3]可见,董必武同志不仅强调要重视实体公正,而且要求以认真的态度去处理错判、错杀案件。对于如何实现实体公正,从董老的法制思想中也可以寻求到答案。

一是要依法办事。董必武同志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文中指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1]并进一步阐释了依法办事的内涵:“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2]有法可依是审判的前提,建国时有很多法律不完备,经过多年的法治国家的建设现今已经基本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对于网络等新兴事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制定法律,而不遵守法律,则法律形同虚设。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依据案件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还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依法办事,才能尽可能的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董必武同志在言论上和行动上都推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曾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让一些人享有特权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无法实现其公正的价值,法律的威严也将荡然无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这一原则。很多位居高位的官员因犯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子女犯罪一样难逃法网。实体公正要求对不同的人针对同样的情形所得出的结果基本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马克思曾说过:“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4]这是马克思关于程序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经典论述,强调程序和实体的同等重要性。董必武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传承了马克思这一法学思想,认为为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审判案件时,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1]我国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而董必武同志早就认识到程序法的重要性,强调依程序办案。他在《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一文中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的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理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2]对于有些法院不重视程序,董必武同志进行了批评:“审判程序的规定是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解审判活动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同时又尽可能的迅速。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作是程序问题而不予重视。这种看法同不重视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一样,必须迅速纠正。”[3]对只求快速办案,而任意践踏程序法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他指出:“有些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人犯,只注意他是否犯罪,而不是注意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的现象,还没有严格克服。有些司法任意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有些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的现象,所有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加以肃清。”[4]

从建国伊始,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程序公正在司法工作中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董老亲自调研搜集审理案件的程序资料,并提出需重视程序公正的真知灼见,对促进程序法制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程序公正能有力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如果说实体不公会造成个案的不公,那么一套不完善的程序制度则可能造成司法正义的普遍缺失。程序公正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并使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其中。司法活动的规范性,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裁判的结果,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近年来,我国在程序公正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步,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20131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就十分重视程序正义。在总则中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来说,一是完善了侦查程序,并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二是在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就有力的遏制刑讯逼供,董必武同志早就提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本事把案件弄清楚,就采取诱供逼供、变相肉刑、甚至肉刑,这是完全错误的。”[1]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我国法制国家建设以来,董老及后来的法制推动者,都将遏制刑讯逼供作为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有非常大的进步意义;三是在审判程序上,完善了已有的程序并增设特别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等。这些程序的改革,都是为了通过相对完善的程序来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

    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也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例如,在2013822日,济南中院对某高官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全程在新浪微博直播,这一审判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在为期5天的庭审过程中,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整个过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这次审判从信息的公开性到透明度都有质的飞跃,公开就是最好的祛魅剂。程序公正更易产生公正的结果,也使公众更信任和尊重司法裁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

    三、法官的素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董必武同志对司法队伍的培养有系统的认识,建国初期旧司法人员被清洗后,他就提出“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2]法官天生就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法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对法官素质的改革,在政治上能坚持党的领导、道德上能坚守职业底线并拥有扎实的业务功底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让民众信服的裁决。打造一支具有高综合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一)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

董必武同志对政法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十分重视,他曾指出:“要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最主要的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审判工作的质量部高,有好几个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主要应该从政治和思想两方面来解决。当然这并不否认业务的重要性,但是业务再好,政治思想跟不上,业务也是提不高的。”[3]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求法官在工作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观和历史唯物观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分析问题。

(二)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

董必武同志的一生,是清正廉洁的一生,他的廉政思想对我国今天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古人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拥有良好德性的法官,才能在面对诱惑时,不因一己私欲而乱用手中的权力。法官的道德修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是否公正。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曾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

应从廉洁、高效和平和这三个方面来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廉洁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能做到刚正不阿,自觉抵制权、钱、势,不因权势而动摇自己的立场,不因贪腐而枉法裁判,真正的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在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主题,“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也是公正实现的条件之一。这就要求法官有强烈的责任感,勤勉敬业,不因个人的原因而延误工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平和则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任意干涉他们的正当发言,法官也应遵守法庭规则。

(三)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障。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司法则是一种专门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活动,法官是这项活动的主要执行者。这就要求法官从深度和广度上对法律都有精准的理解,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本身,还要深谙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同时,面对纷繁复杂和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库。董必武同志在总结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勤恳努力,加强理论、业务的学习,逐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以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要求。”[1]可见,法官的理论、业务知识水平的提高,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意义。

法官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做“专家型法官”。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2]正因如此,我国在法官准入制度上也逐步进行改革,对法官的专业背景、学历高低、司法资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一方面需要法官自身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对审判实践工作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法院应定期对法官进行专业的培训,以及各法院之间、各法官之间多交流、探讨。法官高超的业务水平,社会的人情练达,使司法公正得以更好的实现。

 

 

 

 

 



*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1]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2] 同上,第45-46页。

[3] 同上,第154-155页。

[1] 《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2/c_111641793.htm

[1]卞建林:《现代司法理念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143页。

[2]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3] 同上,第160-162页。

[1] 同上,第352页。

[2] 同上,第352页。

[3] 同上,第352页。

[4]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