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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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践行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提升司法公信力

   勇  崔四星*  

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深邃及前瞻远见奠基了今日法治的坚实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人民司法思想是董老法学思想的精髓,现仍历久弥新。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司法公正、群众观点、便民利民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体现了人民为本的思想。深入研究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对于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启迪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升司法公信力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具有人民性。董必武同志多次强调,中国社会主义司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司法的人民性。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董老就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他阐释了人民司法的内涵,为人民而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尤其是他将我国法院叫做人民法院,更加凸显了司法的人民性。“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1]这对现今转型期的司法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董老的人民司法观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持司法的人民主体地位在精神实质层面完全一致,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对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贯彻人民的意志。通过执行法律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的目的观,“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2]必须反映绝大多数的人的利益和愿望,把民众的利益始终放在心上。列宁说:“对我们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3]

(二)要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董老指出“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 [4]

(三)要维护人民权益。我国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董老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司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之一,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要求通过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四)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董老特别强调“受人民监督,人民制约权力”。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司法,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人民司法思想是董老的重要思想。“提倡与支持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与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虚心接受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的义务,没有拒绝和抵抗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监督和批评直到撤换不满意的国家公职人员。”[5]他指出公开审判就是“把审判工作交给群众来监督”,“我们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6]

    (五)要以人民是否赞成与认同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导向。我国正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坚持董老所讲的人民司法的方向,“应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好坏,感受最真切、势断最准确。要把人民群众作为司法工作最有力的检验者和评判者。司法改革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围绕影响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制约司法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来展开。 

二、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机关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的累积,提升司法公信力。董必武认为,“任何违背司法公正的现象,都应当禁止和纠正。”“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错判就是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7]

人民司法思想最终得通过司法公正来落实。司法公正要处理好如下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恪守法律、形式公正、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实质公正的关系。一方面要依法办事,做到形式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就要强化董老的依法办事的理念。“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遵循法律规定是实现法制的保障,制定的规则得不到良好地遵守,将形同一纸空文。”[8]董老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首先体现为形式正义,它也首先尊重形式正义。”“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形式主义和形式是两回事。”董老指出,“我们不能以好人坏人来判罪,主要是看事情的结果;坏人里面不都是犯罪的,坏人也有不犯罪的,好人也有犯罪的,不能以好人和坏人来判罪。”[9]如果完全无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都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公平正义就成了的捉摸不定的东西,就会增加司法权滥用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要在推崇法制的同时,董老也清醒地意识到依法办事不等于对法律的盲从,也要追求实质公正。法官如果过分地被动、消极,不能动地去探求事实真相,会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去甚远,使裁判的结果背离实质正义,得不到人民认同,没有司法公信力。“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代表一切”,[10]依法办事“不能作为官僚主义打官腔的借口,亦不应当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11]因此,应处理好好恪守法律、形式公正、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实质公正的关系。一般情形下,它们是能够统一的。但当法律有缺陷、有漏洞或者不清晰、不明确、不统一时,二者正就会发生冲突。当法律规范的意思非常确定、不会产生歧义时,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即法律“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的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12]但如果法律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法律出现漏洞、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或存在两个以上的选项时,在有规则、有约束和有限度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即“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13]

(二)正确处理好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人民不仅关注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度也空前提高。董老深知程序正义的重大价值,对司法程序予以充分重视。他认为,法院审判案件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14]董必武强调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公正很容易产生实体不公正,程序公正可以增加其对结果的信服和认可度。2002年发生在河南的赵作海冤案,审理时先入为主,在程序上未对刑讯逼供的证据进行排除是重要的原因。

董老就“在审理案件时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判断,轻信口供不重证据”等错误审判作风,提出了“严格掌握,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15]董老指出:“为了镇压更革命, 以为哪一个人有一点反革命嫌疑,就逼供,因为是逼供,他就乱说,就牵连到很多人,对于这些人就是要查明和释放。”[16]为了确保审判公正,董老强调从辩护权、上诉权、律师制度等司法程序上对人民利益的保护。

当然,程序公正也并非尽善尽美,可能造成个案实体不公正。不能在完全抛弃实体公正的前提下谈程序公正。如果我们现在一味的强调程序的价值,将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客观真实始终是第一位的,而法律真实是第二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审判是能恢复客观真实的,只有在无法获得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才能退而求其次,以法律真实作为裁判的根据。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司法的思想要求司法裁判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董老在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效果。“没有法,做事情很不便,有了法,如果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时又不去深入地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的搬用条文,也是不能把事情办好的。”[17]有些审判人员“不善于依据政治形势的变化来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掌握依法从宽和依法从严的界限,影响了办案的质量”。[18]现实中,生硬执法、孤立办案、机械司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案结事不了,偏离了司法和谐的价值向度和人民的伦理期待。

司法注重社会效果,要考虑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好的社会效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价值,不能将社会效果单一化、简单化、庸俗化,保持适当的平衡。

如何将二者统一?首先,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社会效果。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弹性和张力,寻求在法律之中、法律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社会效果。大部分的常规案件都能实现二者的统一,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适用法律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时(这时的法已不是良法),才可以超越法律。但超越应按董老所讲的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其次,要尊重社情民意,注重与民意的沟通。“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19]这里,董老强调社情民意的问题,就是要在利益衡量中注重情理法融合,对法律作出合乎常识、常情、常理的理解,合理的民意一定要吸收,纳入司法考量,以避免司法裁判与民众期盼脱节的现象,这样才能赢得司法公信力。当然对不合法的要加以引导。

三、群众观点是人民司法的基本内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法宝

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必须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不断倾听群众的意见,这样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董老明确指出:“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而这是最一般的认识,离开了这个认识,司法工作根本谈不上是人民司法工作。” “多多征求和倾听群众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政法机关的工作,没有一桩事不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我们不能不采取这种高度严肃负责的态度。”“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法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你们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与人民群众的支持分不开的。”[20]

    董老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这样广大范围之内与人民群众直接相接触,解决的问题又都是人民群众切身的问题,因此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显然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应当是人民法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如果以官僚主义的作风来处理来信、来访,则不但不能发生这种作用,反而会使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利害相同的其他人员同法院发生矛盾。”[21]

 董老指出,“全体政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到群众中和基层组织中去,深入到矿山和各种经济部门以及农村中去,虚心地向群众学习,细心地调查研究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创造了什么,否定了什么,需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前进的障碍,及时地发现和总结各地政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推广先进的经验,纠正错误的倾向”。“人民法院必须彻底克服不关心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2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部署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始终强化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恩施中院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敞开法院大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征询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举办座谈会、设立了意见箱、院长信箱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民情、明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我们积极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搭建司法与人民群众的情感沟通桥梁,在法院工作中表达和传递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用真心打动人心,用诚心化解怨气,如推行主动约访、定期下访、变“上访”为“下访”。我们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司法。我们运用法院门户网站、审判信息管理系统、LED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公开,让司法的每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我们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从群众的角度看问题,缩小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便民利民是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

我们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并不能否认司法的便民化,便民利民有助于提升亲和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董老提出“既要程序,又要便民”,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都是便利人民”。[23]便民利民是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具体体现。董必武对案件积压、久拖不决的现象进行了严肃批评,他认为,“即使我们的立场站得稳,但工作方法不好,不注意方便群众,造成案件拖拉积压,人民就已经不耐烦了”,“在国民党当政时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党掌权时打官司要寿长。”[24]董必武提出,司法工作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人民觉得怎样便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25]要“研究怎样建立便于人民的审判制度”,“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关于审判手续问题,审判机关还是应该从便利于人民着想,尽量使手续简化,在农村和大城市不要强求一样。”[26]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是他便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法院接待室得以完善并在全国实施,新的专门法庭比如军事法庭开始试点设立等,这些制度的核心出发点就是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方便群众参加诉讼。

在践行人民司法思想中,恩施州两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恩施州两级法院强化公仆意识,建立了一系列为民、便民、护民的具体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克服司法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避免司法作风上的官僚主义。设了立各项便民设施,如增加立案大厅的便民服务功能,对咨询、立案、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接转等实行“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可以完成诉讼材料收领、咨询解答、立案审查、费用核算等各个立案环节,使人民在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中感受司法的人民性。我们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畅通诉讼渠道,以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为目标,做到亲民、便民、利民,做到真情司法、热情司法、文明司法,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近年来,恩施州两级法院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小的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纷争,让当事人少受讼累,让法院更易于亲近。

恩施州两级法院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对立案、开庭、审理、宣判等各个节点进行审限控制,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定期督促检查,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延长审限的案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法官在实现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中起着重要作用。董老十分注重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于完成工作任务”。[27]

    董老十分重视审判人员的素质,他指出:“要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最主要的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审判工作质量不高,有好几方面的原因,政治方面、思想方面和业务方面。” “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又要学习时事政策,还要学习业务,看起来是相当麻烦的,但是,没有这样的学习,要想把工作搞好,把自己提高,是不大可能的”。“法律工作系专业性质的工作。”“要提高审判质量,就要把总结审判经验和经常的业务学习重视起来”。 “对于已经公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要很好地阅读,正确地应用”。[28]

 今天我们践行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应是多维的、立体的。首先,法官要有道德素质。“常修执法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做到厚德无欲,厚德无邪,厚德无私,厚意无畏,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不滥用审判权,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上海高级法院法官陈雪明等人案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把人民司法的精神贯穿到司法工作的始终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同时,法官要有学识。法官虽有爱民之心和满腔热情,但如果缺乏过硬的业务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审判质量就难以保证,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我们通过培训,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理论讲座等,使法官的业务素质明显不断提高。

六、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准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董老说:“党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对党的领导有丝毫动摇都是不好的。”[29]

坚持党的领导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司法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和国家的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治不完善,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党和国家的政策调整,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不等于以党代政。董老强调:“我们党从来是把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严格划分清楚的,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3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求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迎来了发展中的春天。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在现阶段和将来,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彰显着其不朽的意义。今天,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在司法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刘勇,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崔四星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2] 同上,第33页。

[3]《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l57页。

[4] 同上,第l54页。

[5]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2233页。

[6]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260页。

[7]  同上,第238页。

[8]  同,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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