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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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法治中国的春天来了

 周翠丽*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为人民而改革”,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引人注目地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专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保障”,突出了法治的重要性。明确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且,报告要求“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基本保障”。

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法治中国的实施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高度。董必武同志期盼的法治中国的春天来到了。我们看到十八大报告中的不少观点提法与董必武法学思想惊人契合,更加坚定了我们学习研究传播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信心。彭真同志说:“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于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他留给我们的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

董必武关于党与法

董必武指出: “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无可置疑的,我们人民民主法制在党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斗争中,是起了重要作用的;没有地方各级党委和党员同志对法制的尊重和正确运用,法制的作用是显现不出来的”。“ 开国以来,党领导人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进行了数也数不清的工作,成绩是空前未有的。但是,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至于在同群众直接有关的工作上,更经常发现有脱离群众的强迫命令的作风,往往把好事办成坏事,招致群众的不满。对于这些恶劣的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人民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会更有保证的”。“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

董必武关于检察、法院、公安机关

董必武指出,检察、法院、公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共同对敌。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不管哪一机关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来。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它特别注意同反革命作斗争。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院批准,没经批准就逮捕人,是违法的。检察院本身没有判决权,人逮捕起来以后(有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不捕人),就要侦查,如果认为应该判刑,就向法院起诉。判刑或不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捕人时也可以捕人。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公安部门发现法院判错了,可以经过检察院来抗

议。这叫做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董必武关于监督

董必武指出,“必须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尤其是要适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组织。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以检察权,但是现在的组织尚难担负这种任务,必须适当地予以加强,这就是说编制应予以足额的人员,而人员的配备要挑选较精干的”。 现在情况变了,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群众运动是个法宝,但不能老是搞运动。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

    “关于院长、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相互关系。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合议庭审查了案情,认为是重大、疑难的案件,经审判庭再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另一种是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究竟哪些人组成审判委员会呢?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等人组成。书记员不能成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有权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我们最近听到有的人说,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可以不执行。合议庭是审判庭下面的一个组织,它是以特定的案子临时组成的,而且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审判庭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所以,合议庭对抗审判委员会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经验是这样的: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审判委员会有责任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承办审判员不一定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但他有发言权,只是没有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的时候,一般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如果有了不同意见,我们是慎重的,让大家再考虑。当合议庭的审判员已经在审判委员会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某一案件或某一问题作出了决议,这时候合议庭就不能对抗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合议庭又发现了新问题,合议庭可以报告院长,院长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对抗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认为不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自己决定了也就算了,如果有错误,院长可以提出纠正。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制约审判工作有几个方法:一是公开审判,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三是检察长提起抗议;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有错误,本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监督权;党委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交检察院或法院院长依法纠正”。

    “关于处理申诉问题。处理申诉案件,是法院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形式之一,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应该认真做好。要和同志们说清楚,原来判决错误的就要改,并且从中接受经验教训,来改进我们的工作,不要在这一问题上追究责任”。

法律人准备好了

    法治中国的春天来了。作为法律人,面对时代和人民的郑重选择,大家准备好了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 :司法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定分止争,向具体诉讼案件和案件当事人输送正义的活动。这种特殊的正义实现不应是私下或暗地里的“私相授受”,而应是朗朗乾坤下的去邪扶正和公理昭示。去伪存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使事实大白于天下,在公开的舞台上辨明曲直,使司法的阳光普照大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公开是人民司法当然的存在方式,也是其基本的运行方式。这是由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和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人民把权力交给了司法机关,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和决定,当然有权利了解司法权的运行规则和过程,对司法权进行全程监督。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和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有效手段。只有司法权公开运行,才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非法干扰和干预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让公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为社会所知悉所认同,从而提高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官赵海首创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情理法并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提出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姜颖认为 :“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如何让人民看到法院的审判是正义和公平的,应当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是对我们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通过全面而实质性的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承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才能得到提高,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的独立和强大,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于社会之上,不受任何约束,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唯我独尊。人民有权评价司法是否公正、高效。司法公开是取信于民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制度保障。

依法独立审判和接受监督并重,以“体系”监督权力。从十七大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机制”到十八大“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体系”,体现了我党在公权力监督制约方面更加成熟。

司法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司法为民,仅仅在诉讼费上便易群众是不够的,在程序上也要便易群众,在语言上更要便易群众。董必武的话,百姓听得懂 ,容易理解。而庭审提问使用概念语言,就是律师在场,一不小心也会误入偷梁换柱的陷阱 。没有律师的当事人很难听懂并做出正确陈述。律师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要将法言法语翻译成大白话,让当事人明白,避免因语言歧义产生认定事实异议。司法为民,光有顶层设计解决不了问题,重要的是要执行,要花大力气监督执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应多提问多核查,不能只听照本宣科的汇报,要像李克强那样,问准,问狠,问到关键,对待百姓要像习近平那样实实在在,说大白话让老百姓听懂。

当前,司法不公是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公众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司法不能满足人民对正义的渴望和需求。百姓对正义的渴望和需求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现象。如何让人民信赖司法,依靠司法,通过司法获得正义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前些天去海淀法院,看到安保措施又升级了,要求律师下次入门前出示身份证,因为律师证机器查询麻烦。我问法警,是十八大期间临时加强的程序还是正式启动的常态,法警称以后就这样了,一位男士边扔打火机边说像机场安检了,女士边接受手检边说,机场还能带相机、mp3,不明白既然公开审判了,为什么不让录音录像,这是怕什么?

我多次出入公安局派出所从未见安检。警察天天与各种人面对面,有时遇上困难的被执法人员,常常要掏点腰包捐助捐助,百姓都看着的,不救济脸上挂不住。长期以来,警察在百姓眼里,威严没了。就像跑堂听叫的自家孩子,办的事多,出的错多,挨的骂也多,但百姓还是爱拨打110,有点事就打110,不管跑来的是喘着气的老片警,还是做不动体力活的协警,看到警服就有几分亲。我认为,110是百姓24小时的守护。110也是警力严重不足的原因。要解决公安系统警力不足的问题,应首先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功能和司法功能分离开,将保一方平安的服务功能从全方位24小时陪护明晰出来,跟上时代,提升能力,重塑警察形象。

审判机关对司法公正的考评不应局限在息讼率上,不能只强调制度上的终审,不能只强调制度上的司法权威。应加强个案当事人评价制度,像银行柜台那样,服务完了按个评价,是心服口服还是心灰意冷、不再选择交你诉讼费、不再选择司法救济,是息讼还是另辟他径,信上访,信媒体,信人治,信权治,信钱治,信蛮治。所以,息讼率高不能代表司法公信力高。现实中,一审息诉率增高,访民高压下仍然居高不下。北京学生郭大军披露,母亲从甘肃进京来看他,被警方遣返劳教。兰州警方称“探子母亲”说没有上访是狡辩;辽宁警察笑称年逾八十的老刘处劳教的 ‘警务员’增编到24人。20121121日云南昭通撤销对跪访温家宝农妇拘留决定。农妇跪访,还是信权不信法。他们被劳教有着同一个原因:上访。

有些审判员不能做到定分止争,反而将自己从一个裁判员变成运动员。我曾接到大量的访民来信,来信中将审判员、庭长甚至院长列为被告,我花了很多时间讲解司法文书的要求,化了很大力气动员大家走到司法程序中。

法院高层应时刻警醒,司法权威是实实在在的为民司法做出来的,不是要来的。人民群众不仅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还可以用心选择、用脚选择整个审判机关回避。一旦人民群众的心与脚疏离了你,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岂不成了冷笑话。要改变作风,为人民司法,人民群众才会用心用脚选择相信你,愿意请您来当裁判,您的威信才会来。

司法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有:

1.检察、法院、公安机关经常互相推诿、互相指责、互不买帐。

2.公安机关集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审批机关、复查机关于一身,法律监督薄弱。

3.检察院自侦自监,挂几个兼职教授咨而不询,监督成了儿戏。

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人云亦云,不能坚守第三方立场。

海淀法院在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中,貌似尊重公安采信公安的证据,实际上是将法官对虚假证词的酌别职责回避。因为非法证据排除未达标准,监护人签了字,就简单采信未成年人被连续审讯38小时候得出的不稳定口供,而这些口供与客观证据相悖。对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法院一句“法院沒有侦察权”,就将自己的责任择得干干净净。

5.人民陪审员制度走过场,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敬业,不专业,不能说,不敢说,说了白说。

6.证据规则常常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冲突。无明细解释,评审不力。群众不易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在司法实务中,证据规则往往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掌控,如:举证责任问题,举证时限的随意指定,诱导式提问,调取证据的随意取舍,调不调是法官一句话,新证据的随意取舍,证据效力的随意认定,如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要否核实?证人不到场怎么办?如此等等,诉讼中存在的诉讼及证据规则不够具体明细的制度盲点,必须花大力气监督。

7.法院上下级的监督薄弱。

法院高层抓执行问题,错案追究制度,可法院为免执行难,不支持合法诉求。劳动合同应签不签的称不能摁着手签,故不支持劳动者要签合同的诉求。为免错案追究,下级法院会事先将动过手脚的案情向上汇报,取得批复,用绑架方式保证错案不被撤销,法院还会建立上下级友好关系,用情面保证错案不被撤销。错案平反为免执行难,好心法官会要求先写承诺,再下判决。

解决问题的办法

盼清官不如盼清制。群众盼清官,更期盼一种监督、制约官员权力,使官员不得不清正廉洁的制度。盼清官不如盼清制。司法公正光有顶层设计仍解决不了问题,重要的是要执行。司法想要不被腐败,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司法公开,接受监督。司法想要有权威,办法也只有一个,还是司法公开,接受监督。

中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制度,赋予廉政公署以独立的反腐调查权和民众的舆论监督权,使当地官员不敢不廉洁,不敢不遵守法治,不敢不服务好民众,不敢不有好的为官态度。即使像前特首曾荫权这样的重要官员,也要为乘坐私人游艇、飞机、租住内地房屋的行为,承受媒体、民众的严厉问责,配合反贪部门的调查,发表若干解释性、清白性的声明,以证明自己的清正。

我建议: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建立以外部标准为主、内部标准为辅的司法评价机制,平衡司法评价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

2.公开法官的选任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开门考评庭审和裁判文书 。给予律师复制庭审影像资料的权力。公开证据采信及不采信理由,公开调取证据申请批准及不批准理由,推行数字智能庭审,语音识别语言转化成文字提高庭审笔录准确性,减少因笔录出入引起的信任问题。当事人个案评价,公开执行或停止执行理由。让司法权力运行在党和人民的便易监督下。

3.修正侦押合一、侦监合一的不合理配置,堵住冤案、错案在制度上的漏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主体性 ,确保人民陪审员不是陪衬。

4.将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严格分离,强调职能内的服务意识。职能外的公益服务意识应弘扬,但不能作为群众考评警察业绩的标准。刑事诉讼强调全程录音录像,没有影像资料的口供不能入卷,狠抓侦察员电子笔录的基本功,对嫌疑人员当场指出的错误必须当场修改,给予律师查阅影像资料的权力。

5.重视舆论监督工作,加强信访、接访、调处能力,用体系来监督。

 

 



* 北京旭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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