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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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浅谈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党的执政理论

 刘琳玲*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精神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董必武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领导成员,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经历了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多年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通过对现实中国社会国情的洞察,较好的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尤其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上,以其开明的法治理念,鲜明提出了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之党建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仍不失其的指导意义,并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明天和希望。

一、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党执政理论之关联

1、党执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董必武是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的,这就使他能以自己丰富的学识和精湛的专业知识为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独特和卓越的贡献。是他提出了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守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思路。早在1954年,董必武指出: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1]他还指出: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第一项。虽然不是惟一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2]今天的依法治国方略实际上是对这位老一辈革命家和法律家之法律思想的实践。董必武提出的革命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也适应现代国家建设需要,只是当时历史的局限性,有些方面不能被认识和接受,以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道路缓行曲折,有幸的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其法制原则基本思路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仅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肯定,更是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改革开放发展到相当深入的今天,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普遍共识和毋庸置疑的治国方略。

2、党执政的根本宗旨执政为民与董必武的人民思想观

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大众为最高价值主体,以党自身作为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和需要的工具,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实践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现了科学彻底的人民主体论的价值观。在这一点上,董必武认为,“政府有权,要为群众做事,为群众谋幸福,不应该妨害群众、压迫群众。并从政治上和法律上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党和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的,必须为人民服务,特别是在执政的情况下不能脱离人民群众。”[3]只有时刻为人民工作,才能获得执政的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党中央多次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的事业,只有亿万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巩固,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前进。

3、党执政的行动指南执法为民与董必武人民司法观

董必武人民司法观强调: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4]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5]国家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执法岗位搭建成保护人民和服务人民的平台,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把执法行为作为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使执法效能达到人民期盼和追求的境界。董必武还强调国家的法制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利益:法律要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6]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甚至在同群众直接有关的工作上,更经常发现有脱离群众的强迫命令的作风,往往把好事办成坏事,招致群众不满……”[7]习近平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工作的主要目标:“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我们国家执法机关所承担和肩负的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着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只有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为民”题中应有之意。

4、党执政的指导核心科学发展与董必武国家建设和发展理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8]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发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到底如何发展、发展什么、怎样发展,这些都是党执政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邓小平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9]国家进入了经济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10]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11]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国家建立后,就要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办事。[12]

5、党执政的政治立场清正廉洁与董必武廉政建设思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所谓清正廉洁,就是不以公权谋私利,其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证党员干部作风优良、廉洁从政,并使公共权力规范运行。只有把廉洁政治建设好,才能更好地实现、维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不竭动力。董必武曾几任中央纪检机构负责人,十分关注党的建设。他认为,既然党是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那么党员同志就必须为政清廉、克己奉公。他的一生保持着党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国后,董老家乡的亲友以为他在北京做了大官,便来找他帮助解决工作、升学以及购买拖拉机、钢材等,他一律加以拒绝,并谆谆教育他们说,我是受党的委托、人民的信任来参加国家管理,是各项政策制定的参加者,更是维护者,决不能利用职权给自己的亲属批物质。他虽然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但从不自视特殊,更不允许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搞特殊。其生活细节琐事,恰如一面镜子,折射出董老心底无私、一心为公的高风亮节和可贵品格。董必武对于高尚道德和人格修养的追求,不仅仅立足于个人的情操升华和自我完善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将传统的个人道德建设和共产党员的人格修养紧密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为政以德、以德养廉、廉洁奉公,才能树立起反腐败的屏障,才能塑造清官形象,才能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廉政意识,前提是强化勤俭意识,董老所倡导的以俭养廉思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党的重要领导人的他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践行着一个共产党人无私的品格。这种品格直到今天仍不失其耀眼的光芒。

6、党执政的目标追求和谐社会与董必武政权建设、民主法制思想

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有比较发达的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制环境,是崇尚法治的社会。董必武在长期从事人民政权建设工作中,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党政权建设的丰富经验,充实了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内容。他曾强调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对一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所以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让它继续下去,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问题[13]在董老依法办事等法治思想基础上提出的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是维护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不二法宝。一个社会如果动荡不安、混乱无序,人民则无从安居乐业。所以,和谐社会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也要有运行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一个社会安定有序,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又各得其所,而又各取其乐的表现,这才是我们崇尚的美好愿景。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中国共产党如何继续执政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第一,认清历史方位,以法治实现执政。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管理是最复杂的管理活动之一,执政党要应对如此复杂的管理把政权执掌好,就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国家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就是党要抓紧制度建设这个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实施,从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天,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以及自身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执政党只有从根本上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政治纪律观念,用法治来管理和建设国家。随着执政党法制观念的加强,必将驱动国家法制化进程,终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第二,认清基本国情,走中国特色之路。

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一个高难度的历史课题。带着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带着对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的深刻反思,几代领导集体对这一高难度的历史课题进行了接力探索,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开创了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局面。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需要克服的困难还很多,要走的具体路径还有不确定的地方,无论是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还是文化发展,其具体的改革发展之途都充满坎坷。我们只有认清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必将谱写出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崭新篇章。

第三,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必须模范遵守并落实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叫别人守呢?……” [14]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常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但应当指出我们有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忽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还是有的……”[15]现实工作中,国家干部不守法,有的是忽视了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国家法制还缺乏正确认识和必要的法律知识;有的认为遵守法制麻烦,贪图省事,这样下去法制就不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16]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程中,政府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加强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约束和监督,实现和谐的法制环境。

第四,普及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素养。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衡量该国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准。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定者的目的是使法得其有效实施,以维护社会应有的良好秩序和公平正义。一旦法制定出来无人遵守,而执法者亦不依规执行,法律权威就会丧失。人是社会制度的最直接的载体与最全面的实践者,法律制度只有人遵守和执行,才体现出它特有的社会性。我党历来就很重视人民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17]

三、结语:

中国共产党走过了九十多年的光辉历程,成功完成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并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战略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立足于世界社会主义进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和我们党的伟大探索,以宏大的视野、辩证的思维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就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它将激励着全体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奋斗。

 

 

 



* 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科员。

[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4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4]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6]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7]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

[8]《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0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

[1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1页。

[1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14页。

[1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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