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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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浅析董必武同志的群众路线观及其现实价值

郭思含*

一、董必武同志人民群众思想的形成及发展

188635日,董必武出生于湖北省黄安县城南街一个书生家庭,父亲和叔父均为教书先生。受家庭熏陶,董必武自幼聪颖好学,熟读四书五经,擅长文史,生活勤俭,作风朴诚。同时,他对功名看得很淡,对交朋友也注意选择,不趋炎附势。

董必武在幼年时代就受到群众斗争的深刻教育。189271日,发生了举世震惊的“麻城教案”。当时,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横行霸道,犯下种种恶行,政府却无所作为,百姓怨声载道。在麻城县宋埠镇,一传教士强奸民女,民怨沸腾,政府却无为,于是民间英雄李金狗、徐全福趁端午节看会之机,将洋人传教士击毙,为民除害,当地百姓拍手叫好。当时的反动政府却屈服洋人势力,认为打死洋人是重罪,要严加惩办。最后依照互斗例处以“绞监候”,即判处绞刑。听到此消息,董必武义愤填膺,他十分敬佩李金狗、徐全福等人义举,并对朝廷的软弱无能感到失望。这件事在他幼小的心灵播下了反帝反清的火种,培植了人民坚不可辱的革命信念。

董必武成长的年代,正值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孙中山等革命志士英勇斗争的行为激发了董必武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热情。1905年春天,董必武到省城读书,这时他开始接触到日知会和革命思想,并在一次演说会中结识了刘静庵——董必武的革命导师。此时,他广泛阅读各种书籍,不断探求各种新思潮。他根据自身观察,通过反复学习、观察和探索,并积极从人民中吸取丰富养料,当他看到以武装起义推翻反动统治的光明前景时,毅然追随孙中山走上了革命道路,成为了坚定地民主主义革命者。

然而当他看到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看到军阀之间为了各自利益相互斗争,同时国民党内部也是派系林立,董必武对此深感困惑与痛苦。特别是“蔡济民案”发生后,面对董必武等人“伸张正义,惩办凶手”的呼吁,孙中山公开表示“实无办法”,此时,董必武的革命之路陷入困顿和迷茫之中,他也陷入了深深地沉思之中。

十月革命的炮声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也给包括董必武在内的革命党人指明了新的出路。在李汉俊、刘静庵等人的指引和帮助下,董必武认真研读了关于十月革命的书籍、报刊等资料,他逐渐了解到俄国十月革命与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方法迥然不同,山穷水尽之时顿感柳暗花明。董必武在《私立武汉中学简记》中回忆道:“俄国革命中列宁党的宗旨和工作方法与孙中山先生革命的宗旨和工作方法迥然不同……不久五四运动爆发了。我和张(国恩)、詹(大悲)、李(汉俊)在这种形势下,估计中国还是要革命,要打倒列强,要除军阀,要建立民主制度(当然当时还不知道新民主主义),要唤醒民众,国民党一套旧的搞军事政变的革命方法,行不通了,应改为一种能唤醒群众、接近群众的方法。”[1]

1926 11 月,为纪念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九周年,董必武同志发表短文《十月革命与中国革命》,在文中,他旗帜鲜明地指出了马克思主义道路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根本区别。他写道:“中国以前从事革命工作的人,多半偏重上层的改造,而忽视民众的组织。辛亥革命,虽然颠覆了清朝统治,而民众的势力太薄弱,民众的组织太不完备,不能够拥护革命政府而铲除反革命势力,所以不久便与反革命派妥协而终于失败了。俄国十月革命,是世界被压迫民众自由解放的先声,也是世界民众势力表现发展的起点。中国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经了这番的教训,才认识民众的势力了,才晓得要自由解放、和平统一,必须唤起全国被压迫的民众共同努力奋斗了。所以十月革命,在方向上,在方法上,都予中国革命以深厚的影响。”[2]

董必武同志在认真研读了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相关理论、著作后,结合自己革命的实践经历,他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决定革命成败的关键力量。中国要革命,要独立,要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走“与人民群众紧密结合”的革命道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独立和复兴而不断努力奋斗。

二、董必武的群众路线思想在工作中体现

董必武同志一生心系人民,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是值得党和人民信任的忠诚战士。

(一)政治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1940 8 20 日,董必武同志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发表讲话,深入阐述了“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这个问题,他说,“政府要有权,要为群众做事,为群众谋幸福,不应该妨害群众、压迫群众。边区个别地方政府有脱离群众的现象,这是政府工作中很严重的病态。”[3]在董必武看来,边区政府的权力是群众让渡的,广大干部是由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这已表明政府和群众关系的密切,所以“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4]此外还要赋予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的权利,使他们有权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因为只有“这样,群众才能感觉到政权是他们自己手中的工具,政府才真正是他们自己的政府。”[5]虽然部分群众受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限制,加之政府所做的事不全为群众所了解,对政府的批评可能存在偏差,因而发生误会,“这时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解释,说服群众,切不可打击他们,更不应当对他们借故报复。我们要相信群众是可以说服的。”[6]

这些论述表明,董必武同志深刻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应当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采纳群众意见,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政府还要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赋予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的权利,要把政府的权威建立在人民群众信任的基础上,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政府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政府才真正是群众自己的政府、以民为本的政府。

(二)立法过程中的群众路线

1948 10 16 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发表题为《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其中指出,建立新的政权,必须要打碎旧的法律制度,创建新的、完整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以此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并且新的政权建立后,就要求我们按照新的规章制度办事。而所谓“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7]

1954 9 24日,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题为《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的讲话,他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对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且有权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和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8]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都要受人民监督。

因此,董必武坚决主张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的法律必须贯彻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并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法律法规表现出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激发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扮演好人民的勤务员角色,真诚为人民谋福利。

(三)司法审判中的群众路线

1954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十分重视司法工作,他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9]司法工作坚持“到群众中去”,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从群众中了解来的诉求和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有效措施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董必武认为,人民司法与旧司法在审判运作方式上的一个重大改进,在于人民司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此外,他在实践中不断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建立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机制,并积极弥补一些法律空白,比如说他大力提倡要建立人民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度等;同时他还强调要简化审判手续,加强调解工作,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和落实司法为民原则。这些便民措施,是对司法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原则的伟大实践,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董必武同志群众路线观的现实价值

当前,全国各地各级党政机关正在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彻底整治“四风”,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思昔抚今,研究董必武同志的群众路线思想对于我们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在理论上为新时期群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思想借鉴

董必武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他在开展革命工作的过程中,边思考边总结,撰写了大量极具价值的理论著作,如《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文集》、《董必武法学文集》等等,这些著作中包含了他的党建思想、法制思想、教育思想、农林绿化思想等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厚,为后人所景仰。特别是在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创造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为后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思索治国之策提供了理论借鉴。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他的群众路线观依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比如说“建设群众政府”思想、“人民司法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依然不过时。而且我们国家也召开了形式多样的董必武思想研究会座谈会,深入挖掘董老思想的宝贵财富,总结他的先进工作思路和方法,并整理出版了多部著作。这些研究成果为今天的党政干部开展群众工作提供了思想借鉴,为和谐干群关系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方法上为创造性地开展群众工作提供了科学思路

董必武一生十分重视司法工作,他指出司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司法工作要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准,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司法”思想是其司法工作的核心思想,也是其开展革命工作的指导思想。他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勤务员”,是“长工”,必须遵纪守法,必须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用法治代替人治,这种崇尚法治的思想为今天的人们开展群众工作提供了科学思路,即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而法制是一个重要途径。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抓好作风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坚持从严治党,严惩腐败,保障言论自由,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不惧时代的挑战,不负人民群众的重托。

(三)在实践中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树立了良好榜样

先锋模范是一个时代的精神标杆,为人们前进提供参照。董必武同志一生心系人民,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始终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光辉形象。董必武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向人民学习,从广大人民群众的丰富实践中汲取养料,将学习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为人民谋福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活动中注意总结典型,及时起示范推动作用是把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的重要步骤和重要方法。董必武同志的这种身体力行、身先垂范的作风给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这对于我们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有良好的教育和借鉴作用:作为一名党员,他处处身体力行,身先垂范,绝不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作为官员,他时刻为民着想,把百姓利益和需求放在第一位,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公仆,从不摆官架子,也不从说空话、大话、套话,因此,深受百姓爱戴。

总之,群众路线思想贯穿于董必武同志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思想、立法思想、人民司法思想当中,是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必武同志的群众路线思想与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思想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我们党关于思想作风建设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中国共产党人高尚品格的集中体现。我们要深入研究董必武同志的群众路线思想,为我们今天开展群众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要管好党,治好党,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共同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胡传章,哈经雄.董必武传记[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

[2]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董必武年谱》编纂组:董必武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5] 李晓安.人民主体与国家发展能力——董必武民本思想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

        2011,(11

[6] 张楠楠.董必武的“群众路线”法制观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1]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第 504 页。

[2]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第 2 页。

[3]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3 页。

[4]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3 页。

[5]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3 页。

[6]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4 页。

[7]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第 218

[8]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233 页。

[9]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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