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立法思想研究
张华兵*
董必武是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土地革命、第二次国共合作、新中国成立前夕、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在哪个岗位上,董必武都一以贯之地重视法治,主张依法办事,特别是主持新中国的政法工作期间,亲自主持或参与了当时根本大法和几乎所有主要法律的草拟、制订,审修和解释说明工作,仅在1949年至1953年间,“参与和领导制订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就达到3000多种”[1]。今天,重温董必武有关立法工作的精辟论述,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立法根据论——从实际出发,逐步发展和完备法制
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六法全书”,人民的司法工作以人民的新法律为依据。但问题是全面废除伪法统后,新的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家急切需要尽快转变无法可依的局面,繁重的立法任务摆在新时期的立法者面前。作为通晓法律文明要义的董必武深知个中利害,“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2]但如何建立共和国新法制?是采取拿来主义,照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现成的法律法规,还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摆在董必武等共和国开国元勋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非常现实迫切的问题。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接受法学教学最系统的法学家,董必武没有走清末修律“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3]的老路,非常理智的选择了后者——立法工作要符合实际情况,要实事求是,而不能闭门造车,脱离实际,“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不能过早过死地主观地规定一套,而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4]。
立法为什么要从实际出发?这是董必武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必然结果。列宁在谈到苏维埃宪法时指出“苏维埃宪法不是按照什么“计划”写出的,不是在书房里制定的,也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家强加在劳动群众身上的东西。不,这个宪法是在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5]董必武在大革命失败后,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了三年多,研读马列原著,对列宁的立法思想肯定有很深的领悟,认识到了马列主义的精髓在于实事求是:从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出发去研究事物的规律。
如何从实际出发,步地由简而繁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立法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不能急于求成。古典的自然法哲学家的理论认为,只要诉诸人的理性,人们就会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法典。而董老认为立法应考虑社会现实,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完善法律。“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个时候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这样是不实际的。但是,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6] “从发展的观点看,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这个时期总结出一条经验,过一个时期又总结出一条经验,逐渐积累,不是就比较完备了吗?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的。那种貌似完备,实际是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 [7]。在董老看来,法律一时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
第二,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立法。董必武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在立法上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还有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特点,它照顾了各兄弟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不抵触宪法的原则下,各自治区完全可以制定符合于他们意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立法要有重点,要以国家建设重点为立法重点。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曾提出“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立法要切中时代的脉搏,切合时代精神,“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禁不变者削”[8]。董老继承了这一正确立法原则,认为不同时期的党和国家任务的中心不同,立法机关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列出立法的重点,纳入立法规划。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基础薄弱,尽快的扭转这种不利的情况,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党和国家面临重大任务。立法工作应服务于此中心任务。在《关于〈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说明》中,董必武明确指出:“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目前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因而应当改变这种落后状况,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9]。
二、立法目的论——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法律是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还是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法律是治民之具,还是治权之具。建国之初,董必武发表了《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提出了其人民司法思想:“人民司法的本质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10]1954年共和国第一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之一原则: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有法可依是执法、司法的前提,因此立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效果。如果所立之法不能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背离广大群众的意志,代表的是少数人特别是某些利益集团的权益,这样的法律在运行过程中,既不能很好的得到老百姓遵守,执行成本也会增大,达不到立法所希冀的社会效果。所以人民司法的前提是制定“良法”,董必武提出“恶法胜于无法”的口号,他把还不完善的法律成为“恶法”,刚开始制定出的法律还不完备,但毕竟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方向对了,随群众生活实践,逐渐充实,不断总结完善,法律就会由“恶”转“良”了。
(一)建立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的法律制度。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因此“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人民觉得怎样便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11]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以便利人民为出发点,尽量使手续简化。以审判制度为例,董必武强调陪审制、巡回审判的重要性,因为手续简便,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一方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他指出:“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产生的,对于情况熟悉”因此,“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12]。
(二) 立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宗旨。董必武认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保障人民的人权和财权”;“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3]。董必武参与制定的1954年宪法体现了董老的这些主张,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中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宪法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自由,如果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那这些权利也是口惠而实不至。在董必武的任最高院院长期间,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乱捕、乱拘,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规定。
三、立法的方法论——贯彻群众路线,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
(一)立法工作应贯彻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其根本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是中国共产党战无不胜的法宝。董必武是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典范。青少年时代抱有救国救民之心,立志为人民大众的解放而献身。“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窃名”[14],董必武从来不计较个人待遇、地位和名誉,而总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自称是“一块补补丁用的布头”,说无论党和人民把他补在什么地方,他都乐意服从需要,用来补帽子戴在头上也行,补裤子坐在下面也行。董必武是当之无愧的“上士”,“最杰出的公仆”。
董必武把群众路线视为人民民主法制和立法的力量源泉,他在党的八大的发言指出:“我们的法制有效的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并且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实事求是的总结了群众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都是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以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广泛的群众讨论;有的还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行,再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成为正式的法律、法令。正由于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有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15]
(二)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霍姆斯在其名著《普通法》里说过“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英雄所见略同,董必武“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16]。反对闭门造法,立法者如果不实事了解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生活习惯,关起门来立法,仅凭逻辑推理,臆造一些行为规范,就不能起到调整人民的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功效,徒增遗憾。“我国法律都不是事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17]”。他说“党中央和毛主席一贯教导我们要重视和善于总结我们的工作经验。总结经验历来是党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方法”,在立法工作中,尊重经验,总结和反应经验是科学的立法之术。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说:“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各个时期革命斗争的需要并且总结斗争经验而制定的。[18]”1959年做了题为《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的讲话,在讲话中,董老再次重申,“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19]。至于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有人问,为什么好几年喊着草拟到现在才草拟?“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必须以实践的经验为依据,过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据。”正是因为以经验为基础,我们的法律才是扎实的、可靠的,才经得起实践检验。
那么如何总结经验、以经验作为立法的基础呢?董必武认为首先是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反映自己的经验,其次,吸收历史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立法应符合中国国情,可以吸收借鉴外国成功经验,但决不能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他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 ,照抄也不好”[20]。这样才能比较完整地以立法形式总结、反映或固化经验,才能有效地化经验为成功的制度。
四、董必武立法思想的启示
我国当前正值创建“依法治国”的现代化法治时期,新一轮的法制改革又已开始,“判断与选择”摆在了我们这些当代人的面前。重温董必武的立法思想,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不能急于求成。法制从不完备到完备是一个过程,我们不能希冀在某领导的某一任期就能制定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规大全。现在订立一部统一的中国民法典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孜孜以求,并为之奋斗的头等目标。民法典的制定应立足中国实际,借鉴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商习惯调查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切合中国国情的、经得住历史考验的法典,就像百年之前的《德国民法典》。切忌闭门立法,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这样法律只不过是脱离中国民情的西方民法大拼盘,对我国当前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没有多大的益处。
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主流价值观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执政党应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重温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对当今建设平安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当今中国的社会分层已不是建国初期的二个阶级一个阶层,根据社科院的调查,中国目前至少有十个阶层。社会关系复杂,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的容忍线,在某些行业出现了非常强势的利益集团。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是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面对当今各种矛盾交织的社会,新时期的立法者要制定适合时需的“良法”,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制定出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不被强势利益集团“绑架”,成为他们代言人。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无时无刻不在与社会发生联系,脱离了社会的法律是死亡的法律。重温董必武的立法方法论——人民民主法制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实事求是的总结了群众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带动了法学的发展、繁荣,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雨后春笋般涌现,涌现了大批比较优秀的法律学者,但我也有这样忧虑,即中国法学理论有脱离社会实践之隐忧。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学者偏重理论的学习,就法律实践鲜有涉及,他们可以就某一法律问题写出洋洋洒洒大篇学术论文,但一旦遇到具体的实践法律问题就一片茫然。而英美法系的学者往往有丰富的法律实践,他们有律师、法院的从业经历,这样更加了解社会,这样学者如参与立法,一般能制定出适合时需的法律。因为法律制定的过程,无非是“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因此,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尽可能的吸收更多的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律师参与。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 张华兵(1970——),法学硕士,滨州学院社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思想史、经济法律制度等。
[1] 徐达德:《光辉永照后来人》,《中国青年报》1986年3月4日。
[3]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大大学出版社等,第230页。
[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06,第685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01,第120页[6]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
京大大学出版社等,第230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01,第74页。
[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06,第685页。
[8]《韩非子·心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08。
[14]《颜氏家训》,中华书局,1998-09,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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