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学习董必武同志立法必须“要走群众路线”

思想的一点思考

王胜国*

董必武同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公认的第一位资深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而且是新中国法制事业的主要奠基人。董老在长期领导民主革命和新中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自己具有鲜明历史和时代特色的法治思想。“法治”,按照最早论述者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方面既需要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良法),另一方面又需要制定得很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显然只有在立法上保证质量,使所立之法是“良法”、“善法”或者“好法”,才有可能实现法治。需要指出的是,董老丰富而精深的法治思想中也有许多对立法工作和存在问题作出的指示和论述,这些针对立法——这一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和必要前提而形成的主要观点,构成了董老的立法思想。笔者认为,在董老建国初期形成的看似零散、实则已初步自成体系的立法思想中,群众路线的观点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董老在各种会议上发表的有关立法工作的指示、阐释和论述时,一再要求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不能脱离群众,不能脱离实际,必须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实际。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制建设起伏跌宕的历史烟云,尤其通过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思考和认识,学习、重温董老在立法上反复强调要走群众路线的宝贵思想,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董老在立法上关于群众路线的思想不仅至今仍然闪烁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理性之光,而且对我们今天的立法工作仍然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启迪、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般说来,法治社会主要由民主立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和文明司法四大链条所构成,其中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必要基础和逻辑起点,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是实现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表现,文明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后保障和基本形式。1949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有着深厚的法学素养和长期领导中共政法工作经验的董老,及时向世人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①,”“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②。”此时负责新中国政法工作的董老,多次强调法制工作应首先从立法入手,就抓住了新中国初步实现法治、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和起点,使“有法可依”有了基本依据和必要前提。在具体领导建国初期政法工作的过程中,董老形成了自己以强调在立法上必须“走群众路线”为主要特征的立法思想。

建国伊始,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如何在刚刚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取缔《六法全书》的废墟上,及时颁布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新法律,填补法律“真空”,以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逐步建立起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大厦,就成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和必须努力解决的紧迫而繁重的重大历史任务。早年留学日本系统学习过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理论、成为中共领导人后又赴苏联接受过多年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治学说的熏陶,回国后一直领导和负责中央苏区和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和司法工作,19489月到194910月还直接领导过华北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并且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颁行过200多部法律、法令和条例,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长期而丰富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建国初又担任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同志,以其中共历史上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和少有资深的法学家的勇气、胆识和智慧,责无旁贷地肩负起领导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立法工作的重任。他深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革命建立的政权颁行的法律不仅要代表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还要保障人民的权利。早在194810月华北人民政府召开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董必武同志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明确指出了人民政权颁布法律的基本性质,他说:“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③。”在这里,他实际上确定了新生人民政权在立法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9543月董老在《人民日报》发表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一文,指出:“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④”,这里他明确指出了立法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关系。1956年在举世瞩目的中共八大会议上,董老进一步强调指出:“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⑤。”他还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权利⑥”。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人民政权颁行法律的人民性质,董老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人翁的基本观点出发,并以当时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以“群众路线”为主要灵魂的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进一步提出了在立法上必须走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中要发动群众参与讨论,注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而不能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思想主张。19569月在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将立法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当作一条重要经验加以高度肯定,指出:“我们的人民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我国许多重要法律、法令,都是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以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群众广泛讨论;有的还经过一定时期的试行,再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成为正式的法律、法令。正由于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以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⑦。”19573月董老在全国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再次强调政法工作一定要坚持群众路线,指出:“对人民群众的意见,要采取各种办法使他们能够表达出来。我们可以采取各种办法征求大家的意见,总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不管怎样,总要给群众表达意见的机会⑧。”这里,董老的讲话虽然时在全国军事司法工作会议上发表的,但由于董老自建国后一直负责全国的政法工作,在全国政法界享有崇高的威望,因此对全国立法的工作当然会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列宁指出:“群众不是从理论上看问题,而是从实际中看问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一基本观点,就是认为人民群众不仅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人翁,而且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真正的英雄、看问题最讲实际、最有发言权。董老在立法上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在强调立法必须走群众路线的同时,一再主张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实际立法,防止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法制,不能过早过死地规定一套,而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⑨。”霍姆斯曾经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有着长期而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的董老,始终认为富有实际经验的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更有发言权,立法如脱离群众,势必脱离实际,就会使所立之法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生命力。因此,他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法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和基层组织中去,深入到工厂、矿山和各种经济部门以及农村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细心地调查研究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创造了什么,否定了什么,需要什么,反对什么⑩。”他还说:“经验是大家创造的---切忌由少数人坐在屋里想,闭门造车;即令造出来,也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⑾。”显然,在立法上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联系实际,不仅是董老一再主张的重要立法原则,而且是董老多年领导和指导政法工作的一直坚持的指导思想、基本作风和主要经验。

建国初期,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经过董老的具体领导和辛勤工作,新中国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制定和颁行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宪法》等几百部法律、法规,为建立新中国、维护新中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利、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建国初期立法工作之所以取得了如此巨大成就,正是与董老在具体领导立法工作中坚持了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不开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董老参与组织与起草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行中窥斑见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中的法律(马克思语)”,素有一国“母法”之称,是一国构建法律体系的依据和核心、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石,董老深知走群众路线对制定宪法的重大意义。为了使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真正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他积极倡导、参与和组织下,从起草宪法草案到多次向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再到最后定稿并在全国人大通过颁行,经过了堪称世界上最为广泛的民主讨论,开会征求意见之多(8000多条)、参与讨论人数之多(1,5亿,当时全国只有5亿多人口)、涉及地域之广(除台湾之外的所有国土),创造了人类宪法史上的奇迹。后来的历史证明,这部具有突出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实为新中国的法制事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奠基作用。在上个世纪50年代建国初期全国文盲约占人口的90%、民众的民主思想、民主意识刚刚启蒙、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施和手段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在立法上能够发动这样众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不能不叫今人肃然起敬、叹为观止!

斗转星移,岁月如梭,转眼间60多年过去了,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人们的文化素质比建国初期不知好上多少倍,各种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施和手段应有尽有,特别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极大地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整个世界已变成一个地球村,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却好像在逐渐远离广大民众。虽然我们早在20003月即颁行了《立法法》,并在“第一章总则”里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⑿”,但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似乎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在有的立法活动已经很少听到人民群众的真实声音,立法似乎正成为某些专家学者和立法部门的“专利”和“特权”,广大人民与法律的制定与颁行正在渐行渐远,是广大民众都忙于个人挣钱而对立法不感兴趣,还是我们的立法工作正在脱离广大群众,抑或是我们的立法动议正在远离民众的实际需求?近年来在现实立法实践中,人们似乎产生了这样一种感觉:越是广大民众期盼出台的法律、法规(如有关惩治私营企业主拖欠工资、制止野蛮拆迁等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诉求方面的立法)越是迟迟难以出台,而有时只是有利于少数私营企业主融资、经营和外资、外商利益发展的立法往往很快出台、通过并顺利颁行(这种做法你要广大群众对立法怎能产生兴趣?!)。更有甚者,有的立法专家盲目崇尚法律万能主义,误以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什么都要立法,立法越多越好,不懂得“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多也可扰民”的基本道理。他们动辄就要启动立法动议,热衷于制定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需求的各种立法。有的社会现象本来属于道德调整规范的范畴,有专家却主张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如前不久有立法专家提出通过立法迫使成年子女定期探望父母否则父母可以直接起诉子女、有的部门针对“郭美美事件”后公益部门名誉受损社会捐款陡降而主张通过立法直接从工薪阶层的工资中扣除、最近又有一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拟制订《促进全民阅读条例》以促进全社会读书风气的形成)。有的专家只想多立法(以显示自己的价值),而从不去过问所立之法的效果与质量,认为那是执法和司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这样匆忙、草率立法的结果,其实危害更大:它不仅使质量不高的法律成为昙花一现,缺少必要的生命力,浪费了必要的社会资源,更可怕的是这种立法还严重伤害了广大民众对美好法治社会的期盼、憧憬与追求,严重打击了中国当下最需要的是全体人民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与期望,造成了民众对建设法治社会也失去了必要向往和热情的严重后果!笔者认为:当今立法上存在的各种问题,说到底不仅是严重偏离了董老在建国初期一再强调的立法要走群众路线、不能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思想,而且也是不懂立法上所要求的“明确的指引性”、“可预测性”和“直接适用性⒀”的三大基本规则等基本立法规律以及不了解中国基本国情的具体表现。

应该承认,截止到2012年底,自新中国成立、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之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以来,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董老首先提出和倡导的:“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两大任务之一的“有法可依”已基本实现,这确实值得举国庆贺。但是正如一哲人所言:“立法易而行法难”,在我们回眸、总结和思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之时,不能不顿生几分忧虑、苦涩和惆怅:总体上,“有法可依”可以说是已得到基本解决,但相比于董老提出的“有法必依”以及后来我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和补充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另外两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是任重道远,甚至是远未解决!笔者以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多因素中“有法可依”的部分“法”在立法过程中,在指导思想上淡漠了群众路线的基本观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同程度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民主性,忽视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过多追求立法速度和数量等现象和倾向,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以史为鉴”,学习和回顾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造诣、长期领导中共政法工作、具有丰富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董老在新中国建国前后在立法工作上有关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重要指示和宝贵论述,我们可从中获取许多难能可贵的启迪和教益!

注释:

①《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页。

②《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05页。

③《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④《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10页。

⑤《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8页。

⑥《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第415页。

⑦《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

⑧《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5526页。

⑨《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

⑩《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

⑾《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选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⒀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国际法商系主任、教授。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