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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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28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法制思想与审判经验总结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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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探寻:董必武法制思想与审判经验总结制度的建立

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和践行者,董必武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人民司法等重要法制思想,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运用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过程中,董必武提出要重视和善于总结政法工作的经验,他在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发表了《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的重要讲话,其中谈到“总结工作,无论是法院,或者是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做了工作,如果不回头看一下,接受过去的经验教训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那就一定会陷入盲目的经验主义的泥坑。”“经常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是会有很大好处的。”[①]

事实上,早在1953年开始,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开展了总结审判经验工作。1954520日至6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着重研究总结审判经验问题。19545月到19555月,全国已有38个省、市的人民法院作出了70个专题或类型案件的总结,有些省、市人民法院还自行总结了很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55年上半年收集整理了14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资料,和13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资料,形成了《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和《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这两份重要指导文件。1955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通过这两份文件,并下发各大、中城市法院参酌试行。后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形成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不仅对当时的司法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而且为当时及后来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的编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素材。[②]可以说,董必武关于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的思想奠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经验总结制度的基础,推动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虽然此后文革期间,人民司法事业遭受重大挫折,审判经验总结工作也一度停滞。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司法事业的逐步成熟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实际上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③]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司法改革或任何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在总结、反思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的。

二、时代意蕴: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现实意义

一)总结审判经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任何社会制度的成熟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总结提炼、改进升华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理念、审判方式方法、审判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探索和成就都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取得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司法实践经验总结提炼的过程,也是一个将优秀经验推而广之的过程。总结审判经验实际推动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

    (二)总结审判经验是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日益强烈,人民法院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服务经济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压力更加凸显。[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⑤]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顺势而为,积极应对司法难题,全面、深入地总结既有经验,汲取其中优秀的、好的经验,反思失败的经验教训,在总结的基础上求提高、求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三)总结审判经验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最终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⑦]将辩证思维运用于审判、执行的实践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分析、去伪求真,发现能力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找准提升能力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提升司法能力的关键;善于提炼自身的优秀经验,或汲取他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优秀经验、做法,就找到了提升能力的助动力。董必武曾指出,“总结工作的过程,就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就是认识和掌握事物客观规律的过程。……如果每个同志都懂得总结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学会总结工作,就可以把我们的政法工作提到更高的水平。”[⑧]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的当下,有必要通过总结审判经验,促进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能力、执法办案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司法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  现状检视:审判经验总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总结审判经验的主体不够广泛

    审判经验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活动之中,因此总结审判经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组织者,主要是法官或一级审判组织。但司法实践中,总结审判经验的主体不够广泛,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因此不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际成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的唯一主体。而真正善于发掘经验、总结经验的一线法官、合议庭却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常常存在上面出题目、下面交报告的现象。广大法官、合议庭、审判庭没有形成主动、及时总结有益经验的意识,没有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不够丰富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出台司法解释、内部指导性文件或推进司法改革,都广泛收集、总结了基层的审判经验。但总体来看,人民法院总结的审判经验内容不够丰富,既有的经验没有被充分挖掘,表现在审判、执行实体或程序方面总结的经验较多,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破解司法难题方面总结的经验不够,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方面总结的经验不够,审判、执行的技巧、方法方面总结的经验不够。

(三)总结审判经验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

表现在工作中仅围绕工作成绩进行总结,不善于从精品案件、典型案件、司法难题、工作特色中发掘审判经验;仅围绕工作做法进行一般性总结,不善于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将个人经验与集体经验相结合;仅满足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不善于通过实践进行检验论证。总结审判经验方式、方法的单一制约和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了审判经验的质量和其指导借鉴价值。

    (四)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力度不够

审判经验总结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推广转化,优秀的审判经验推广转化后可以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重要指引,为法官提升司法技能提供学习样本。没有推广转化,审判经验就不能转换为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的助动力。但实践中对审判经验推广转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典型经验、成功做法总结出来之后就此搁置,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推广转化;或由于缺乏一定的管理、保障机制,推广受阻;或推广力度不够,没有将审判经验真正融贯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或由于缺乏一定的载体,没有在更大范围内被广大法官吸收借鉴。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推广转化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优秀审判经验真正发挥其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整体司法能力的作用。

    四、对策建议:完善审判经验总结制度的路径探索

    审判经验总结制度对于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加以坚持和完善。完善审判经验总结制度应立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服务审判工作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长效工作机制。

(一)把握好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来源于审判与服务于审判相结合。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必须立足于审判,总结人民法院各项司法活动中的经验而不是其他经验,不能脱离于审判。要本着服务于审判的理念,多总结有助于破解司法难题、有助于改进审判工作、有助于提升司法能力的经验;要重视优秀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为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创造条件、提供载体,最大限度地将审判经验融贯到法院工作中去。

2、追求客观规律与把握时代需求相结合。总结审判经验应以认识和掌握事物的客观规律为目标,总结提炼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效率、符合审判规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应善于把握时代需求,准确分析把握审判工作的新任务新目标,找准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⑨]审判经验的总结、提高需要一定的理论加以指引,而经验的修正、完善和系统化又是理论形成的过程,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总结的审判经验才是科学的、完善的。

4、务实与创新相结合。董必武曾要求,“我们总结经验讲究实事求是,从你们那里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什么经验就总结什么经验。你做什么工作,就总结什么经验。”[⑩]审判经验的价值在于其是实践中累积的,因此总结审判经验要立足实际情况,讲究实事求是,不能凭空想象,闭门造车。另一方面,总结工作是为了改进工作,改进工作就需要有创新、有完善。要善于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好审判工作的新模式、新办法,促进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审判经验发掘机制

审判经验的发掘包括审判经验的发现、培养和形成。要拓展审判经验的发现途径,善于从工作成绩中、工作特色中、工作难点中发现审判经验;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审判委员会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要扩展审判经验的发现主体,广泛发动法官、合议庭、审判庭主动发现审判经验,建立定期交流汇报制度,并将发现审判经验作为法官的一项工作实绩。要注重对审判经验的培养。对于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要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不断积累丰富、升华提高。较为成熟的审判经验可在形成审判经验以外的其他法院试点,在实践中检验其正确性、科学性。经试点验证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准确提炼,努力形成系统、科学的审判经验。

(三)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验收机制

    为保障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有必要建立审判经验总结、验收长效工作机制。可由上一级法院或本院的某职能部门作为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的项目评估、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具体的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由形成审判经验的审判庭负责。

    审判庭总结审判经验既要发挥集体智慧又要指定专人负责。发挥集体智慧就是要集思广益,共同筹划部署,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广泛走访干警、群众倾听意见,做到个案与类案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专人负责是指审判经验总结工作的具体实施、报告撰写要由专人负责,在物质、经费、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总结工作的序时推进。

    审判经验总结的验收应明确标准:一是审判经验较为成熟、系统、完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审判经验对审判、执行工作有较大指导意义,较大推广价值;三是有可行的审判经验推广转化方案或建议。组织验收可由扎口管理部门组织由审判专家、法律工作者、学者组成的专家团进行初步评定,之后再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四)完善审判经验推广转化机制

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推广转化工作机制。明确组织领导机构,由验收该审判经验的审判委员会确定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方案,并指定下级法院或本院某职能部门作为审判经验推广转化的组织领导部门,由其对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要善于发现审判经验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多种途径转化审判经验。对法院宏观工作、审执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审判经验,可转化为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或在法学类重要刊物上发表;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技能的审判经验,可纳入法官培训内容;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有借鉴意义的审判经验,可转化为司法建议发送有关机关。第三,要加大对推广转化工作的保障力度。充分认识推广转化工作的重要性,为审判经验的推广转化提供思想保障;要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切实提供物质、人力保障;要善于拓展载体,通过在法院刊物上、网站上设置审判经验总结专栏或公开集结出版,为推广转化提供载体保障。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①]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载《董必武法学文集》第423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公丕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 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3期。

[③] 许多地方法院建立了审判经验总结长效工作机制,如江苏高院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工作的意见》,建立了以立项机制、实施机制、成果分级认证机制、成果转化推广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工作机制。

[④]公丕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 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3期。

[⑤] 习近平:《顺应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201317日。

[⑥] 尹忠显:《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 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1期。

[⑦] 赖悻华:《提高司法能力 推进法院改革——华东地区及部分特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情况综述》,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9期。

[⑧] 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载《董必武法学文集》第423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⑨]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载《董必武法学文集》第42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⑩]同上,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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