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7-2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老的法治反腐思想初探
——以董老诗句为视点
从中央苏区建立政权起,中国共产党就很重视制度反腐。1956年9月党的八大是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一次重要里程碑。在这次会议上,中央决定设立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为书记。在会上,董老还作了依法办事的讲话。在此,笔者以董老的一些诗句为视点,探讨一下董老法治反腐的基本思想观点,这对今人也不乏启示。
一、作始也简,将毕也巨
这句话出自《庄子·人间世》,1956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一大”代表董必武到上海视察“一大”会址时,就以此诗句为纪念馆题词。该诗句具有深远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老的法治反腐思想。
早在中央苏区时期,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面临着需要处理党内干部腐败等棘手问题。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江西省瑞金叶坪村谢家祠堂召开,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下设“九部一局”,包括九个人民委员部(含军事、外交、财政、劳动、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和一个国家政治保卫局。尽管此次大会没有设立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但建立起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与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两个机构。其中工农检察部(委员会),履行了一定的行政监察职能,对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察和制裁”的职责。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以判决重要政治犯为直接理由,决议成立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职权,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为了加强检举、监督力度,经何叔衡提议、毛泽东批准,工农检察部增设了控告局。随后,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均可见到一种木制控告箱。在苏区反贪污浪费过程中,控告箱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央造币厂肖伦海贪污案件的线索,就是检察人员从群众投入控告箱的检举信中发现的。
董老1932年回国并到达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 年3 月董必武担任中央政府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不久又担任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代主席。董老拿到由毛泽东签发的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证书没几天,就从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的控告箱里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控告中央造币厂存在严重贪污问题。董必武与何叔衡商量后,往中央造币厂派出了调查组,并从全总苏区执行局和共青团苏区中央局抽调机灵能干的小伙子组成“轻骑队”进行暗访取证。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查出中央造币厂会计科长在一年时间里采用欺上瞒下、自造票据等方法,贪污、挪用公款3100多元的严重问题。经中央工农检察部和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反复商议,1933年6月10日在叶坪举行了该案的公开审判,判处某科长死刑。[刘良:何叔衡与董必武瑞金肃贪,《湘潮》, 2008年03期]在如火如荼的大规模检举运动中,董必武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他经常告诫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接受工农群众的控告信后,要依法打击违法乱纪分子。1933 年12 月,他参与制定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关于《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文件指出:要知道反对贪污浪费是残酷的阶级斗争之一种,因此必须发动群众对于这一现象的斗争。一个贪污案子如果不发动那一机关的全体群众就不能彻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绝以后再产生贪污事件。浪费的澈底消灭,也是如此。“对被检举人的处置,有些地方是不适当的。万泰县工联原来的委员长因消极怠工,改业经商,私挪合作社股金二十五元去做生意,检举出来后,开除其党籍交到政治保卫局去处理。现在县工联的委员长,也是消极怠工,并且私拿合作社股金一百三十元(内有现金三十元)去做买卖,检举出来后,都只开除党籍两个月。赣县把已经扣留的贪污干余元的财政部长准其保出。胜利县苏的一个伙夫是富农,因其与地主婆恋爱,被我们的县检委检举出来,在县级工作人员大会上作了“残酷的斗争”,结果照工作人员全体一致的要求,将那个伙夫送到裁判部办理。这样畸重畸轻的处置,是不胜检举的。”1934年2月3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董必武为第二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1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董必武担任院长。依此,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建立。最高法院成立后,由董必武为主审,审判了于都县苏政府主席熊仙璧等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等一批大案要案。“于都事件”表明,当时中央苏区的红色政权建立不久,各项制度与机制还不完善,手握权力的党政干部容易出现权力失控的现象。中央苏区于都的反腐肃贪,说明反腐肃贪必须要依靠群众,建构党内外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性习于俭,俭以养廉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从法律规制党员的作风建设,打击腐败现象,积累了不少经验。董必武先生曾题过这样一幅楹联作为座右铭:“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性习于俭,俭以养廉”,此诗句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反腐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如果各级领导能把廉政的制度要求变成自觉行动,耐得住清贫、那么贪污腐败现象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抗战时期,各边区民主政权都将严惩贪污腐化、肃清贪污浪费作为施政纲领的核心内容之一。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克扣或截留、盗窃、侵吞、强占、浪费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虚报账目、营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违法收募捐税等10种行为,皆按贪污论罪,并具体规定了惩治办法。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正式《惩治贪污条例》中更加明确了量刑定罪的标准:1、贪污数目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2、贪污数目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贪污数目300元以上者,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4、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并号召人民控告揭发。同年4月,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这些反腐败条例惩办措施相当严厉,甚至有些 “不近人情”,如贪污数目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作为法学专家,董老参与了其中许多反腐败条例的制定。董必武建议,共产党犯法加重处罚,后被《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采纳,纲要第八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董老不仅力倡通过制度督促党员干部节俭,而且身先垂范。1937年国共第二次合作时期,董必武到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做党的统战工作。董必武是党的领导人,要同社会各界、各民主党派人士打交道,有时还要与外国使者、记者谈话,按理应该穿戴得像样些。当时,比较好的礼帽要10元一顶,但董必武特意吩咐工作人员,只能买一顶3元钱的礼帽,一双最普通的皮鞋。当然,这也只是装装样子,迎送客人时穿戴一下而已。工作人员不理解,对董必武说,社会上有名望的绅士穿的是丝绸马褂,一般的中等知识分子也要戴好一点的礼帽,共产党人又不比国民党人低贱,为什么不能买好一点的呢?董必武严肃地说,我们共产党人是要革命的,是为广大劳动人民谋幸福的,没有理由为自己讲阔气讲排场,更没有必要去同国民党比这比那。要比就要比革命,比谁真正为亿万中国人民谋利益,比谁能得到中国劳苦大众的拥护。吃饭穿衣戴帽非小事,我们出来每花一分钱,都要想到党中央、毛主席和根据地人民的艰苦生活,想到敌占区人民逃荒要饭的情景。因为工作需要,我们只要扮演一个舞台绅士就行了,应付应付就行了,下台后谁还穿它呀!买好的长袍马褂、礼帽、皮鞋,不是太浪费了吗?[德高望重董必武,城市金融报,2011年7月28日] 1941年,由于受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的反共高潮的影响,重庆红岩村八路军办事处的生活条件极其艰难。有一个月,在月底伙食费结算时,账面上有六角钱的开支平不了。为此,董必武十分自责,他对身边的同志们说:“我们党的经费来得不容易,每分每厘都是同志们用血汗甚至生命换来的,我们只有精打细算的责任,没有浪费铺张的权力。”之后,董必武执意在机关大会上作了检查,并亲自向党中央写了检讨信。
1947年国共两党谈判破裂后,董老被派往华北,曾任中共中央财经部长,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8年1月4日,董必武领导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指示》指出:“日本投降以来,我财政经济工作迅速发展,工作任务超过抗战时期数倍至数十倍。由于我们未严格掌握制度,缺乏科学管理方法;由于财经干部成份复杂,又无严格管理教育,因此,贪污浪费现象,日益严重。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地检查出来,已有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贪污的数字,是以亿万元计的。至于战争中资材的浪费和损失,更属骇人听闻(如山东损失大部分的救济物资.各地战争缴获,大多未能成为财政收入)。这种现象,如不迅速纠正,则将大大加重我财政困难,使我战争难于长久支持,且将腐蚀干部,腐蚀党员,损害党的政治影响(国民党因不能制止贪污而日益腐化,受到国内外舆论的普遍攻击.必须引起我们严重警惕)与革命的胜利。”1948年9月20日,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老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用短短13个月时间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训令、通则等。华北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诸多开创性的尝试,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思想上、组织上特别是法制上的准备。
全国胜利后,董必武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国家副主席等要职,董老不仅严于律己,对在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也约法三章:一、不许向地方上要东西;二、不许假借自己的名义在任何部门搞特殊化活动;三、不许接受礼物。每逢组织上安排新同志到他身边工作,他都要当面讲清这三条规矩。
三、一代新规要渐磨
董老九十诞辰时写的自寿诗《九十初度》中有句:“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董老解释五朝是指清朝、民国初元、袁世凯篡国、北洋军阀割据、蒋介石篡权,这五朝的弊政都有腐败问题。董老曾说,国民党是吃垮的,是被自己的腐败打倒的,董必武强调共产党今天执政了,决不能沾染国民党的毛病,特别要注意密切联系群众,不使自己走到人民群众的反面去。董必武同志对党内出现的一些腐败问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
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出现的一大党内反腐败案件,电视连续剧《东方》剧中情节是董必武向毛泽东、周恩来汇报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当时董老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又是华北局的老领导,因此此案经过董老向毛主席、周总理汇报符合组织原则。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捕之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华北局出具了对他们的处理意见,建议将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然而,当这份建议被送呈到毛泽东案头的时候,毛泽东却沉默良久,周恩来咨询中央在刘张案上应该持什么意见的时候,毛泽东只说出了两个字:死刑。周恩来又谨慎地追问,万一有人出面说情呢,毛泽东态度决绝,依然是两个字:不准。毛主席之所以主张对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是因为他酝酿着一场大规模的反腐败群众运动。1952年1月1日晚六时半,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团拜会,中央党政军各部委领导、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文化科教界人士等近500人出席。毛泽东在团拜会开始时发表元旦祝词,其中有一段最令人振奋,而又让不少人感到巨大压力的祝词是:“我还要祝我们在新开辟的一条战线上的胜利,这就是号召我国全体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员一致起来,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将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洗干净!”。
1952年,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刚刚起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对贪污罪的惩治还是刘青山、张子善案发后1952年4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法典性的刑法、民法、经济方面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张子善、刘青山二人,只需要一张手写的白条就能动用数亿数十亿的公款。案发前,张、刘二人销毁了大量的这类白条。所以,张、刘案件的实质,不是什么思想蜕变,而是制度漏洞、权力失控导致的最初恶果。在这样的情形下,反腐败就不能指望法律了,靠什么呢,靠政治运动。董老讲一个国家在刚刚成立的时候,要想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出来,他说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那么出现了问题我们不能不处理,那么当时最好的办法那就是群众运动,找不到比群众运动更有效的办法,那么这可以说也是当时历史的选择。“大规模的革命运动是群众运动,没有这些群众运动是不行的,比如土地改革,仅仅依靠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一个法律而不动员人民群众是不行的,必须发动群众,让群众来参加,问题才能解决的比较彻底。”
群众运动作为我们党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董必武所说:“大规模的革命运动是群众运动,没有这些群众运动是不行的,比如土地改革,仅仅依靠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一个法律而不动员人民群众是不行的,必须发动群众,让群众来参加,问题才能解决的比较彻底。” 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以“群众运动”的形式来作为反腐的载体,单就反腐败的效果而言是很好的。但群众运动如果没有制度规范,就容易陷入无秩序的混乱状态。1954年,在全国上下热衷于搞群众运动,称赞“运动能很快解决问题”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长的董必武在中央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指出,群众运动也有 “副作用”。
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反腐败,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表现,群众运动只是反腐败的一种方式,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共八大在北京举行,这是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从思想教育和制度两个方面加强党的建设,是“八大”提出的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的新思路。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在肯定群众运动成绩的同时,又指出了它的副作用,他说:“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群众运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董老提出:“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否可能呢?应当说是可能的……;第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董老的建言得到了“八大”的肯定,“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反腐败工作。八届一中全会上,新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董必武任书记,这说明董老的法治反腐思想在当时已成为了全党的共识。当今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如何从制度上健全反腐败法治机制,无疑还是艰巨曲折的,但正如董老诗词所言“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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