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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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0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董必武民族平等思想与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

---以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视角

   谦  张   *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上的国家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或民族关系问题是关系一国稳定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世界上此起彼伏的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给各个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深地痛苦和灾难。民族问题具有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特点,民族法制的建设要不断跟进、不断充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在风风雨雨的六十多年的发展史上,对于民族问题的正确处理和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的努力从未停止,民族平等的声音从未落下。

风起云涌的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我们在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管理民族事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更是在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董必武的民族法制思想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留下的精华。研究董必武法制思想中民族法制理论,不仅可以让我们回顾历史,联系现实,展望未来,重视和加强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更能够让我们就新时期新问题重新反思和认识,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一、董必武倡导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涵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董必武同志成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探索出了其独具特色的道路和模式。他的法学思想不仅在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时期有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更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作为其法学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法制思想,更是对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处理民族问题,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始终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平等是一项基础性政治诉求和人权。针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对待民族问题上,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方针,概括起来主要就是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我国所倡导的民族平等就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主张和坚持一切民族的平等。首先,无论是国内的各个民族还是世界上的各个民族,都一律平等;其次,无论各个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的大小、先进与落后、聚居抑或散居,都一律平等;第三,所有民族在一切的权力上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都完全平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最后,各民族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各民族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董必武在1950915日发表的《关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讲演》中说道:“我们的民族政策,是对于国内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的习惯、信仰,不强调某一个民族的文化和形式。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我们反对狭隘民族主义与大汉族主义。我们提倡国内各民族团结互助,繁荣经济,昌明文化,共同建设富强的新中国。”[1]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要义董必武参与起草制定的我国宪法第一章第4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董必武同志自始至终主张和坚持民族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反对一切民族压迫、民族歧视,以及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特权。早在第二次国共合作前夕,他在发表的《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文章中指出“关于民族主义,宣言上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之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2],赞同新民主主义的“民族主义”,批评了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孙中山先生的著作关于三民主义的部分却有许多矛盾的地方,有些论点是保守的,是武断的。如民族主义中之以大汉族为中心同化其他的小民族,以宗族为民族的基本组织;……”[1]

(二)主张建立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我国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八大关于民族工作的目标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是民族发展的重要的社会环境。各民族只有在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中才能实现民族的自由发展。董必武同志在194565日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的演讲大会上提到,“关于少数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就主张国内各民族必须平等,而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民族自决权。”“中国共产党所有一切的这些政策,都是为了一个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独立、民主、自由、团结、强大、繁荣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将继续根据这些政策,坚持抗战,坚持团结,坚持民主进步,加倍努力,使我们能在抗战胜利后建立起这样的一个新中国。”[1]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条件。若无民族团结,何谈真正的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只有在民族平等的大环境下,各民族团结起来,长期以来形成由于历史、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产生的隔阂和歧视才能逐步消除,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真正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巩固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三)认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最终追求

在民族政策制定、执行、实施过程中,我们的老前辈们始终将民族平等作为基本原则、民族团结、互助作为根本方针。民族平等的原则在不断促进民族团结、互助的过程中得到深化和落实,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我国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只有确保了民族平等,我们才能步步迈进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只有确保了民族平等,我们才能促进民族进步、民族发展;也只有确保了民族平等,我们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繁荣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也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关键。有了平等才能谈团结,有了团结才能谈互助,有了互助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应对新的民族问题,要调整新的民族关系。我们只有不断研习董老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思想,将其结合新情况法律化,才能在实践中保障落实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二、沿海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新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地区间交流日益频繁,人口流动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对外经济突飞猛进的沿海城市,经济的发展增加城市劳动力的需求,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开始涌入沿海城市,寻求生存发展空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入不仅解决了城市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更是带给城市一股不同的“力量”。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促进了民族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这不仅加强了不同民族间的社会交往、经济联系、文化交流,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间相互的文化认同,也影响着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

随着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数量日益增多,沿海城市的民族管理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风俗习惯、城市管理、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就业机会等方面。由于沿海城市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沿海城市民族关系也面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带来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一)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问题

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存在着较大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从乡村来到沿海城市,等于是从一个文化氛围到了另外一个陌生的文化氛围中,再加上少数民族有着不同的习俗,使他们融入城市文化,适应城市生活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的融入过程中,不仅需要他们自身的一个适当的调适,而且需要城市居民心理的调适。

1.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环境的不适应

我国地广物博,东南西北地域差异较大,气候各有不同,或冷或热,或湿润或干燥;饮食口味各不相同,有俗语说“南甜北咸,东辣西酸”,用来形容各个地方的饮食习惯;语言方面,各地有不同的口音,有些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少数民族语言。因此,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沿海城市之后,在气候、饮食、语言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不适应。

2.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的不适应

除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生活之外,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也不完全适应。由于部分城市居民不理解、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而对他们产生偏见,并出现一些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尊和情感,不利于他们融入城市生活,更是沿海城市民族关系不稳定、社会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困境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沿海城市的主要目的就是务工,以自己的劳动得到比在家乡更丰厚的报酬。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平等就业权不能很好地实现

就业权是公民能够生存的保证,是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存资料和保持发展的根本。因此,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是基础性权利。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是,我国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平等就业权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面临着重重考验。例如,许多城市政府采取了一些限制流动人口在本城市就业的措施;有些用人单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存在偏见,不愿意雇佣;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一方面为他们提供特别的服务会增加单位的成本,如增加清真食品或提供其他便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民族问题较为敏感,害怕处理不得当会引起民族矛盾纠纷。所以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少数民族求职者婉言拒绝。这些都导致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沿海城市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屡步维艰。

(三)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

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打工,虽然比在家乡工作要挣得多,但是,置于城市就业框架中,他们几乎所有方面都比城里人差很多,不管是从社会地位还是经济收入,乃至受教育的权利和发展机会等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除了体现在其劳动权益、教育权益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外,其社会保险,经济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

三、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重要性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关系是一种民族交往过程中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我国一直以来都在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但是,各民族日益密切的交往中,因为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思想观念等差异引发的民族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和谐健康发展,还关系到各民族间的共同繁荣发展,更是关系到我国整体民族关系的协调和民族政策的落实,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是构建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都一直坚持和发展董必武同志及老一辈倡导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民族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表明,和谐健康的民族关系是民族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沿海城市的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应当是协同发展的。正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沿海城市的民族关系如果得不到良性发展,一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构建。而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大环境下,也会促进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二)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是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重要条件

董必武同志19559月在新疆指出:“各民族间的互相帮助,特别是汉族对其他民族的帮助,也都应该认为这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这样做是不对的,也是不行的。……”[1]只有各民族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既是基础保证又是重要动力。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不仅能够促进单个民族的发展,更能促进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学习和帮助。同时,良好的民族关系也为民族的生存发展提供能量,“平等,团结、互助”会成为主流导向,从而引导和促进民族的健康发展,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三)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是对做好沿海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

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大量流入带来了上述所列的一些问题,对沿海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沿海城市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不断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知识,加强民族问题解决的能力、提高民族关系处理的水平,才能做好沿海城市当前的民族工作。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沿海城市民族关系,合理分析沿海城市民族关系,采取合理有效的办法解决民族关系问题,促进其良性发展。

同时,正如董老19519,又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明确指示:“民族事务委员会要培训民族干部,……”[1]1952624日在《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中提到“省的轮训班也可以轮训民族干部。[2]沿海城市要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培养和任用民族干部。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任用,能够大大促进民族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加强沿海城市民族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四)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沿海城市是我国对外的窗口,也是经济贸易最发达地区和文化碰撞最活跃的地区,沿海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整体健康发展。同时,沿海城市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和谐与否。

沿海城市民族关系良性发展,首先,不仅可以优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增强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意识;其次,流入沿海城市的少数民族可以获得经济上相对公平的利益,也解决了民族地区劳动力过剩和流入城市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促进民族地区和流入城市的经济生活的大力发展;最后,可以推动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学习和借鉴。总之,沿海城市良好的民族关系能够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进步伐,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深入坚持贯彻董必武民族平等思想,发展良好城市民族关系

虽然董必武等老前辈们为我们留下了深厚的民族法制思想精髓,但是我们仍然要继续努力研习,并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大力发展和落实。

良好的沿海城市民族关系就是要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最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如果民族平等的基础都难以保证,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就难以走上正轨。尤其是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出现城市社会融入困难、平等就业困境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情况的时候,沿海城市的民族管理工作更是应该抓紧落实我国相关的民族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民族工作水平。最重要的是,沿海城市面对大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时,始终应当牢牢把握董必武同志等老一辈为我们留下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思想内涵,不能偏离基本原则看待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部、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同城市常住人口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一种融洽、和睦、协调的状态,最终实现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如此,我们才能看到持久的和谐社会的曙光。

 



* 彭谦,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族法学研究生。

[1] 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2

[2] 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1

[1] 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9

[1] 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8

 

[1] 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92-393

[1] 董必武传记[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274

[2] 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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