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时间:2014-08-12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探索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

             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努力

                                                    包祥水*

董必武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毕生站在历史变革的前沿,九十年的光辉一生与中国风云变幻的近百年历史紧密相连。董老的历史功勋足以彪炳千秋,他不仅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更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依法治国的第一人,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者,研究、探索其丰富的法学思想内容,对于我们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任何思想的形成都不是先天的。董必武当年为国家民族大业和自身的生存,先后两次东渡日本系统接收法律专业教育,后从事律师职业。在目睹专制王权统治下民不聊生、满目疮痍的社会现实并结合执业实践,奠定了其人生的法治理念。特别是在他投身中国历史变革,先后担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临时最高法院主席、工农检察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的光辉历程中,他的法治理念得以不断的完善和充实。

为了与旧的社会制度和旧的法律制度决裂,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的1949228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此正式宣布对伪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废除。但正如许多专家所言“废除容易,创建难”,新中国建立以后的许多事实印证,中国社会轻视法律,甚至仇视法治的传统意识绝不是一夜之间就能辞旧迎新的。废除了旧法统和六法全书,按理就应尽快制定法律,逐步完善法制,走上依法治国之路。但是由于执政当局中不少人的惯性思维,仍然热衷于不断发动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就是制定的一些十分寒碜的单行法规和临时性的应急政策也没有能认真重视和运用。针对法律虚无主义和人们轻视、不信任法制的思想,董老在1954年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就明确提出:“法制是人类文明的主要一项。”他甚至大声疾呼:“没有法制就不成为一个国家。”在分析法制不受重视的现状中他说到:“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政权以前,在被压迫者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1]他还深刻阐述了不守法的社会根源:“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2]1956年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指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快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这一著名论断,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最早的高度凝练。虽然,当时这种主张并未占主要地位,而且从全局看,当时仍然延续着政策代替法制的做法。但是董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创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历史潮流滚滚向前。纵横国际国内许多兴衰存亡的先例,很大程度上就是“顺法治者昌,逆法治者亡”!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体现了董必武法学思想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是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过程中的指导方针。探索和运用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得以健康发展,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鉴此,笔者浅谈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必以规矩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老祖宗孟子《离娄上》的一句名言。有史以来,规矩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不论是执政当局还是普通百姓,只有在规与矩形成的方圆内活动,才能保证社会正常、平稳的发展与进步!法治的真正实现,首先须将“法的精神”转变成一系列的规则,这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无“法”无从谈“民主”。而且在实践中,必须秉持“法”由民“制”,“法”由政“治”。19549月,在全国人大一届会议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此次会议还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使法的精神焕发了新生,新中国立法史上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潮,被称之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当时被委以主持政法工作重任的董必武不辱使命,自此,他发表了一系列倡导健全法制、主张依法办事的讲话和文章。为了改变当时群众运动冲击国家法制的非正常现象,董老多次提出:“群众运动是什么性质?群众运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依靠法律。”[3]“群众运动有它积极的一面,但长期搞下去也有副作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因此应当结束群众运动,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 [4]对当时所有运动都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办案”和“合署办公”,董老竭力主张公、检、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不能搞联合办案。但法制建设刚呈现起色,短暂的“黄金期”就结束了。从1957年反右开始,漠视法制占据了最高决策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被批判。大批法学专家、司法干部和教师凡是主张按宪法规定办事的,都被打成右派。在随后的1958623日至820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司法系统陷入了空前的灾难。司法部党组被打成“反党集团”,司法部随即被撤销,会议的矛头不仅是针对司法部,实际是针对董必武的,在这次会议上不指名的批判了他的法律思想和主张。董老虽在思想上百般坚持他的法治理想,但在行动上,在最高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上不得不无奈表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中央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接着,毛主席1958824日在北戴河批评司法工作会议时发表谈话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5]他的这一表态,可谓一锤定音,这对建国后以董必武为主的对于法制建设的探索作了定论。许多人还把“要人治,不要法治”极端化,成为决策的导向,国家走上了毁弃法制的不归路。由于无视法制和规矩,以阶级斗争统领一切,人祸即临。1958年的大跃进造成了工农业生产大幅下降、粮食严重短缺、饥荒遍及全国、大量人口非正常死亡的悲惨局面。1966年爆发的“文革”,使原本残缺不全的法制被彻底破坏,公检法被彻底砸烂。以法西斯审查方式迫害老干部,打砸抢横行,造成全国上下“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为了确保林彪、四人帮一伙的倒行逆施,在毁弃正常法制的同时,于1967113日未经正当的立法程序,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一恶法。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人对林彪、四人帮一伙中的任何人有一字、一句不敬,都被定为“反革命”予以严惩。并将惩治“思想犯”制度化,把大批无辜者打成了“反革命”,乱捕乱杀和滥施刑讯逼供,使无数生命惨遭涂炭。

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有一段名言,“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普遍守法是法治的本质之义,是必须牢牢记住的。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认为,被信奉和服从的“良法”至少应具备这样两个标准:“第一、良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第二、良法应该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大多数人意志和愿望的法律。”[6]反右和文革破坏法制所造成的严重恶果,从反面教育了我们,使我们更为深刻地体会到董必武“无法必然乱国,有法才能治国”的道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拨乱反正,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会议严肃批评了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以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并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以重新起步,这是日后经济社会大繁荣的前奏曲。

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根本。20121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两会”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据官方统计,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所发生的“我爸是李刚”、“钓鱼执法”等许多负面热点事件,其透露的社会情绪反映出公众对国家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

中国的法治不是自发型法治,而是需要政府运用权力去推动的法治,同时政府权力又受到发展起来的法治约束。政府的双重角色增加了法治推进的难度。正如古人所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吴邦国委员长曾说到,当前,要在继续加强立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早年,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担任领导期间,就多次强调“边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立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为制约边区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在法律上的特权思想,董必武严厉指出:党员如果违反了法律,除受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关于“党员犯法,加等治罪”的观念虽与现代法制不完全符合,但也体现了战争时期的特殊要求。董必武还多次告诫我们:法律是我们自己制定的,因此我们自己首先要认真执行。

在万众期盼执法必严,深入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董必武法学思想依然具有重大理论指导意义。一是从理论上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人民的意志办事。而现实中许多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使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深感心寒。有法不依的常态化使得司法机关很多时候不是以司法制约行政,而是为行政腐败保驾护航,以维稳压维权,司法机关成了地方政府的“保安”和“家丁”。更有甚者,有的法院不能秉承公正判案,不能坚守独立审判的良知,屈从权力的高压,从而导致“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张振风案”这些冤案、假案的发生。一些小案件的判决也“乌龙”不断,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南县法院判决一起致3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当事人赔偿为由仅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后因受到被害人和社会诟病,当事法官竟说自己眼花错判。如果连司法实务部门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法的尊严就会丧失殆尽。二是从法律的实质角度看,有法必依是董必武法制理论的基本内核,是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是维护社会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最高境界。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其影响力远远超出设计者当初的预想,涉及到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其走向不再完全取决于任何当局的主观愿望。与其相对应,我国有法必依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也遭受新的压力和挑战,是追求有法必依为所有人提供相同正义,还是针对特殊利益集团作出特别的规定,何去何从是现实需要回答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应该说,这为国家进一步强化有法必依和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

(一)要良善司法。良善司法不仅是实施有法必依的重要环节,而且是其他法制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没有良善的司法,不仅无法在全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且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社会基本要求也难以实现。当前,要高度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特别是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随意插手,那些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经摆布成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刑事化,必然导致新的历史时期冤假错案的发生。很显然,如果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可以视作有诈骗嫌疑,我们所期盼的市场经济不就成了人人赴汤蹈火、如履薄冰的险滩。国际社会司法进步趋势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能不抓的尽量不抓,能不判的尽量不判,能不杀的尽量不杀,这与良善司法是不谋而合的。

(二)要透明司法。“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7]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消除公众对司法的疑虑,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赢得民众的充分信赖,这是司法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透明司法,一是首先应向社会公开诉讼程序规则,实现司法规则的透明化,包括内部规定在内都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二是应将裁判结果透明化,包括对裁判事实的判决过程、法律推理过程以及证据运用过程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三是信息应透明,外界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快捷的途径获取有关司法信息,甚至包括法官的遴选条件和晋升标准等信息。事实证明,司法越公开透明,就越会带来公正的结果,越能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越能确保有法必依落到实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揭露有法不依等司法专横黑幕和司法腐败现象。

(三)要准确地界定司法的能动性。不言而喻,司法最基本的职能是按照有法必依的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只要有合理的诉因,司法机关就必须受理任何人提出的案件,而且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如果言之有理,持之有据,不论是弱者还是强者,不论是少数派还是多数派,都应获得胜诉的判决。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我只坐在法律一边。法律本身代表了整个人民的利益,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利益的制衡不是只考虑一方,哪怕你是弱势阶层还是强势阶层。[8]司法机关可以借助司法权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制衡和某种校正,以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进步。但司法机关没有必要搞上门服务,搞没有法律可循的形式主义造势。去跟人大代表比提案数量,跟政府比经济政绩和创收金额,跟律师比法律服务态度。其实这类“能动”搞得越多,就越没有司法的独立。司法“能动”决不是搞司法乱动。当前最重要的是把司法与政治区分开,这是因为有信誉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清晰明了的独立审判,能给民主政治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把审判与民主政治短路相接,将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有人在法庭里直接实现民主制,我认为这是十分荒谬的,司法的民主性归根结底是由立法民主决定的。只有把司法退回到消极主义,才能实现审判独立,司法才能在该动的地方能动起来。

三、依法治国必须以社会和谐为实现目标。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民大众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几乎承载和容纳了所有人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华夏先民崇尚的“小康社会”,康有为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大同社会”,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三民主义”等所主张或祈盼的社会都是以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表征的和谐社会。以往的有些法学论著虽也注意到了和谐这一概念,但多是把和谐作秩序的规定性,是秩序的下位概念,强调的是我们所需要的秩序是一种和谐的秩序、民主的秩序、理性的秩序,而没有把和谐作为独立的价值加以考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我们不仅要把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而且要把和谐提升到法律价值体系的高度上来,把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作为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法治的美好理想是董必武法治国家观的灵魂,建立一个理想层面上的法治国家,对董老而言,既是他追求的目标,也是他为之奋斗的方向。为了理想的实现,他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殚精竭虑,孜孜以求。如何遵循董老的法治理想,把和谐精神融入法律和法治,推动法律的变革和法治转型,是当今急需要深层次加以思考的问题。

(一)和谐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随着执政党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现代化,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丰富和各项法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科学。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和历史任务的提出和实践,“和谐法治”概念呼之欲出。总结过往的许多沉痛教训,展望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和谐法治将是必由之路和理想模式。只有这样的目标定位,才能充分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风彩,才能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命题。“和谐法治”概念不仅将引领我们转换法治的思维方式,而且必须提升我们的法治实践。在历史长河中,法治有各种形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和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将这种主张阐述为系统的理论。但他们所说的“法”无外乎是治民的严刑峻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出自《管子·任法》)封建王权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强调的是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根本漠视个人的权利和保护。这种形态的法治不过是封建王权的工具而已。当年德意日法西斯政权也都制定过大量的法律,以法剥夺人民的人权和自由,以法镇压民主运动,欺凌其他种族和国家,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现实中,在我们国家,以刑为主、重刑主义的法治文化仍根深蒂固。董老曾预言地指出:“官僚主义者也会把依法办事当成挡箭牌。”在很多人看来,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整治、处罚、严刑的力度,动辄搞什么集中扫黄、集中打黑、集中严打。有些地方政府在法治的名义下无所顾忌地干着违法、违宪的行为,房屋强迁、土地强征,由此而引发的伤残和死亡案例真是触目惊心。这与董老所追求的法治理想以及和谐法治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以和谐作为法治的精神元素,必将彻底抛弃严刑峻法的法律暴政,推进形式合法性和形式正义性的法治转型。除了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法治的形式要件外,更加注重法治的实体要件,具体而言就是法律要做到善待个体、善待社会、善待自然,以此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人民司法观是和谐法治的理论基础。和谐法治无疑是一种先进的法治理念,因此必须以人民司法观作为其思想理论基础。董必武在阐述人民司法观的内涵时指出:“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的司法工作。”[9]这些年来,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和民众许多愿望的失空,中国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各种群体性冲突或抗议事件在许多地方屡有发生,而且事件冲突出现了新的变化,呈现新的特征和新的行为方式。无论是情绪还是激烈程度,都堪称“文革”后少见。究其诸多事件发生的原因,导火索各异,但核心的问题是掌控者行为失当。在处理一些攸关民众利益的问题上,许多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把人民性丢弃一旁,表现出对民意的轻视、傲慢,甚至是蛮横与霸道。不是积极地去疏导社会情绪,而是以执法和维稳为由,把司法权与行政权捆绑在同一辆战车上对民众施压,使社会情绪长期压抑和累积。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矛盾和冲突,只要我们的行为和手段具有足够坚实的政治与道义的合法性,执法和司法能充分体现和谐精神和人民性,就能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的紧张与对抗。要重新审视对以往习惯思维的判断,拿钱“维稳”,拿钱买平安不可能一直奏效下去。在司法的层面上,只有坚持人民性,才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人民群众一旦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评判,对司法的公平正义有着无比的信赖和期盼。可惜,这些年来,由于种种的内外原因,有些纠纷却不能得到实际解决,有的不能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解决,有的一再拖延时日,使当事人对司法的信服日渐下降,使司法机关始终处于风口浪尖上。据浙江省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民商事案件一审41万件,二审2万余件,再审1700余件,其中再审案件约占了二审案件的8.5%。如果把申诉、信访而没有进入再审程序的数字相加,比例则还要大的多。经考证,许多提起上诉、申诉的案件,其改判率不是很高,许多当事人上诉、申诉就是因为缺乏对司法的信任度而为之。有些当事人不论案件事实如何,权力管用就寻求权力干预,法律有利就用法律护身,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纠结,真理正义和核心价值得不到张扬。有的纠纷就是一时得到解决或平息,也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造成思想和秩序的混乱。因此只有将司法的人民性作为正确的理论导向,引领和推动社会的正向进步,通过选择典型案件的正义裁判和案例发布,旗帜鲜明地保护真、善、美,鞭挞假、丑、恶,才能切实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激发人民群众的正义性思考,将社会导向和谐法治的轨道。

 

后记

九月的杭城,秋高气爽,桂子满城飘香。董老生前曾多次到访杭州,他的谆谆教诲永远如西湖涟漪荡漾,激励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为推进国家的民主法制和长治久安作出不懈的努力。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1] 董必武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2] 董必武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3] 《董必武法学文集》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第379

[4] 《董必武法学文集》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第196

[5] 崔敏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次大起大落》

[6] 李龙 《宪法基础理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99

[7]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 1991年版第48

[8] 《经济观察报》 200741日出版

[9] 刘兆兴 《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观》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