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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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

当事人威胁的影响*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在我们执行职务时,如果怕当事人自杀,就不敢下判或者不按照法律判决,那是不对的。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死不死的影响,但是现在我们却一直受着这种威胁。这个案件1就是受了这种威胁使我们很久不敢下判的。假如判离后她()真的死了,我们又是判得正确的,那她()有什么道理可说呢,我想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说的(当然我们要设法避免这点)。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写一篇文章阐明道理,登在报上展开讨论,让社会上动一下,引起注意。也许有人反对这种意见,那就让他百家争鸣来争一下吧!但是,绝不会说我们不应该依法判决。

    有些人对判决不满意,经过各种办法说服后仍然要乱闹,对这种胡闹的人,我们就要采取必要的办法,可以将他押回去。不然这个国家机关就将一件事情也不能办了。因为判决是很难使双方都满意的,不能说我们执行了国家法纪就脱离了群众。当然这绝不是摆官僚架子,不是当别人一来就板起面孔,只是为了把社会生活放在一定的秩序上去,就是在人民内部也应当要遵守一定的秩序。

至于说要取得意见一致,首先是取得法院内部的意见一致,其它机关的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就是法院判决的意见,也是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必要意见完全一致后才判决。这个案件我们依照法律去判决,某些单位和群众又有他们的意见,他们支持女方的要求不同意离婚。为了减少阻力,我们应当采取办法与有关方面进行商量,约集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代表开两次会。第一次向他们讲道理,讲清离与不离对男女双方的利害关系,说明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政策精神,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但不要希望取得意见完全一致。根据收集的意见,再召开一次会议,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解释,宣布我们的决定和对女方的善后处理问题。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刊印

 

注释

1这个案件,指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但当事的女方及部分群众不同意判离婚,因此,当时使判决拖了很久。

 



*本文是董必武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次党组扩大会议上的发言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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