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5-09-06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编者按:2015年7月3日,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论坛的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2015年8月28日,《人民日报》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题,将王乐泉会长在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讲话予以编辑刊发。现将该文在本网予以转发,以飨读者。
原文链接: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828/c40531-27526646.html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它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形成系统认识,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时代特征及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理论指导。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其中属于我们党原创性的重大理论包括以下14个方面: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理论。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和提升。之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强调程序化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重申了这一观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善了社会主义政治生态,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且有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之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若干中央全会以新的观点丰富和深化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同时,全面推进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的创新发展。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六大之后我们党对“三统一”理论进行了深刻阐述。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理论。他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三统一”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党的十六大报告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习近平同志坚持并发展了这一理论,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理论。早在1982年,我们党就提出并在党章中宣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后来又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理论。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绘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法治中国”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能够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地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化司法改革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持续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理论,提出司法权是裁判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司法的价值功能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科学的司法理论指引着司法改革既大刀阔斧又积极稳妥地开展。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习近平同志还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指出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依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是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纲领,也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个原创性贡献。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在理论上也需要一个统领性的概念,这个总抓手、这个统领性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
良法善治理论。世界上有多种法治模式。我们党在考察和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主张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以人为本是根本,科学立法是引领,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论以其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把先进的法治理念转化为科学的法治实践。
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从严治党、依法反腐。习近平同志提出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高度重视公权力配置的源头治理和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上游治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积极应对和解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问题,也为党的建设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
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理论。我国对内坚定推进依法治国,对外坚定维护和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些主张符合各国的普遍意愿,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极大丰富了国际法治理论。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