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5-09-07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8月29日)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向第二次会员大会作研究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研究会现行章程于2001年7月在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至今已14年。实践表明,现行章程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工作开展等方面的规定,是符合中央精神、中国法学会要求和研究会工作实际的,在研究会运行和建设、组织开展董必武法学法治思想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指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
但是,14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研究会的建设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国法学会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的发展定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原有研究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研究会名称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变更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为适应上述形势发展和工作要求,促进研究会组织建设和规范发展,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章程修改主要根据中国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民政部审定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范本,以及中国法学会关于研究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规定以及指示精神,本着与时俱进、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由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秘书处起草了新的《章程》(草案),报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原则同意,现提交本次会员大会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章程修改草案在内容上有较大增加,由原来的5章共15条扩增至8章共56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的修改。
(一)关于总则的修改
将研究会名称改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纳入研究范围,同时对研究会的宗旨进行了丰富。
(二)关于任务的修改
根据研究会性质和宗旨的规定,重新确定了研究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增加了“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治理论人才队伍”等七项内容。
(三)增加《会员》一章
为了保证研究会的学术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体现出作为“国家队”的水平,章程修改草案专门增加了《会员》一章,对会员的资格、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促进会员积极参与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学风和会风建设,严肃纪律,规定“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相关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为了健全研究会组织建设,规范管理,对该部分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充完善了关于研究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任职资格,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召开程序和职责等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汇聚专家智慧,为研究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决定设立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学法律界享有较高威望、在法学理论或法律实务方面具有高深造诣的专家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为保证研究会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决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并就会议的职责、召开、表决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有利于团结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为研究会健康长久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增加了关于换届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会的组织建设,新增《换届》一章。对主持换届工作的主体,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的酝酿、报批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增加此项内容,使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规范有序地完成换届工作,有利于保证研究会工作的连续性。
(六)其他修改内容
为了更好地落实有关财务要求,本次章程修改细化了研究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此外,增加了章程的修改程序、研究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内容。
以上说明,以及《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章程修改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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