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中央苏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董必武同志长期主管政法工作,并长期主持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他不仅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而且随着他的法制理念和实践被时代所引用,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面旗帜。
董必武同志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极大热忱。他参与了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研究、修改和补充工作。在宪法(草案)公布后的第五天,董必武同志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报告中掷地有声的指出:“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在他的心目中,“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新中国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具有法制文明的国家。
董必武同志强调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1956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向全党提出了“依法办事”的国策主张,并具体指出了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必依。充分体现了他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正确主张和远见卓识。他强调加强党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对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动摇。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2016-03-22期12版
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同志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建国之初司法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董必武看来,“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特性,突出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取向,强化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把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内涵丰富,见解深刻,阐发透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人民司法思想理论系统,不仅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司法思想的中国化进程,而且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深入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可以使我们获得诸多方面的时代启示。
董必武宪法思想的启示
2016-03-22期12版
在董必武同志的法律思想中我们发现,其中有着丰富的宪法思想,即尊重并信奉宪法,关切和保护民众的权利,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充分而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董必武的法律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组成部分。中国革命实践从共产党的角度叙述,也就是中国人民认同和接受党的领导,以及党带领人民走向独立共和的过程。董必武的宪法思想在这一过程中经受了充分的熏陶与洗礼。他始终将“人民认同”和“独立共和”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认同则得民心,独立共和是应时势。这两个基点是共产党革命对中国的贡献,也是董必武宪法思想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贡献。如今中国,得民心、应时势的治理方式即是坚持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不但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继承中华传统法律精华,还要充分挖掘党在革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法治实践与法治思想。这里不仅蕴藏着中国特殊国情之富矿,而且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未来。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法治国家”
2016-03-22期12版
众所周知,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就现代法治的普遍意义而言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人民权利的保护而达到公正,实现正义的。从法治所具有的共性而言,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反复强调党员干部要守法,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而强调法律对群众利益的保护,强调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则是对权利的肯定。基于对法的普遍性的认识,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下“法治国家”理念不谋而合。比如,董必武强调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尊重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的问题。”董必武之所以对社会主义法制充满了信心,原因在于他确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法律的人民性,才是法律能得到人民拥护和遵守的最根本的原因。
在权力的制约方面,董必武同志强调党员干部守法并依法办事是法律得以真正执行的关键。鉴于此,他对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一文中,董必武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