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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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22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弘扬董必武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上表示——

法学法律人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

    本报讯(记者毛立军)2016年3月20日,“弘扬董必武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强调,要学习、继承和发展董必武同志的法治思想,增强理论勇气、投身法治实践,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创新,努力做全面依法治国的先行者和推动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会长陈冀平在讲话中谈到,董必武同志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他的法学思想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源泉;他的法治实践为我国开辟、探索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新起点上,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需要在新的广度和深度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相应需要系统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挥引领、指导、回应、阐释等作用。这是当代法学法律人的光荣使命,也是我们继承和弘扬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时代要求。

  陈冀平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完善,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学法律人要始终怀有对党和人民事业必胜的信心,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理论勇气,坚持追求真理,创造性地回答和解决时代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发出以理论呼应时代的有力音符。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处理好继承传统、借鉴国外经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关系,坚持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要创新运行机制、搭建多样平台、倡导优良学风,多出有价值、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切实发挥研究会弘扬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创新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主办,湖北省法学会、华中师范大学、武汉革命博物馆协办。来自全国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师生代表等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

□李辉(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2016-03-22期12版

早在中央苏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董必武同志长期主管政法工作,并长期主持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他不仅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而且随着他的法制理念和实践被时代所引用,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面旗帜。

董必武同志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极大热忱。他参与了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研究、修改和补充工作。在宪法(草案)公布后的第五天,董必武同志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报告中掷地有声的指出:“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在他的心目中,“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新中国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具有法制文明的国家。

董必武同志强调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1956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向全党提出了“依法办事”的国策主张,并具体指出了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必依。充分体现了他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正确主张和远见卓识。他强调加强党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对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动摇。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6-03-22期12版

新中国司法制度创设之始,董必武同志就把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作为建国之初司法战线思想政治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董必武看来,“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特性,突出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取向,强化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把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内涵丰富,见解深刻,阐发透辟,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人民司法思想理论系统,不仅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司法思想的中国化进程,而且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深入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可以使我们获得诸多方面的时代启示。

 

董必武宪法思想的启示

□周叶中(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

2016-03-22期12版

在董必武同志的法律思想中我们发现,其中有着丰富的宪法思想,即尊重并信奉宪法,关切和保护民众的权利,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充分而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董必武的法律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组成部分。中国革命实践从共产党的角度叙述,也就是中国人民认同和接受党的领导,以及党带领人民走向独立共和的过程。董必武的宪法思想在这一过程中经受了充分的熏陶与洗礼。他始终将“人民认同”和“独立共和”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认同则得民心,独立共和是应时势。这两个基点是共产党革命对中国的贡献,也是董必武宪法思想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贡献。如今中国,得民心、应时势的治理方式即是坚持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不但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继承中华传统法律精华,还要充分挖掘党在革命、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法治实践与法治思想。这里不仅蕴藏着中国特殊国情之富矿,而且也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未来。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法治国家”

□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6-03-22期12版

众所周知,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就现代法治的普遍意义而言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人民权利的保护而达到公正,实现正义的。从法治所具有的共性而言,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反复强调党员干部要守法,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而强调法律对群众利益的保护,强调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则是对权利的肯定。基于对法的普遍性的认识,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当下“法治国家”理念不谋而合。比如,董必武强调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尊重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的问题。”董必武之所以对社会主义法制充满了信心,原因在于他确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立法的宗旨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法律的人民性,才是法律能得到人民拥护和遵守的最根本的原因。

在权力的制约方面,董必武同志强调党员干部守法并依法办事是法律得以真正执行的关键。鉴于此,他对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一文中,董必武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认为自己对革命有贡献,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自满情绪,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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