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7-09-2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窦竹君
长期以来,乡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独特价值没有很好进行挖掘。有鉴于此,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乡规民约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载体。无论历史上的乡规民约还是现在的乡规民约,都有促人向善、提高人们道德水平的作用,但仅有道德要求而没有相应惩罚措施,道德要求就成了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橡皮筋,必须伴之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在具体实践中反复得到验证。塘约村的“红九条”+“黑名单”制度,达到了促使乡民孝敬父母、不滥办酒席、贷款诚信的道德效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通过乡规民约这根“针”,将千条万条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要求贯穿起来的,进而毫无违和感地将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在一起。
第二,乡规民约是党内法规在基层具体落实的路径。如何将党内法规具体落实到农村基层党组织,使村支部真正发挥带头作用、堡垒作用?塘约村的党员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样本。塘约村建立了“三会一课”制度,制定了《塘约村例会制度》和《塘约村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办法》,将参加组织活动、解决群众困难、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进行分数量化,并且村干部的津贴与分数挂钩。对于平均分不及格的,党支部给予警告,三次考评不及格的劝其退党。通过《塘约村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办法》和《塘约村例会制度》,就将党内法规具体要求通过乡规民约具体落实下来。
第三,乡规民约是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具体实施的路径。法律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不可能针对某一具体农村情况而定,另外法言法语群众未必能听懂。而乡规民约具有很强针对性,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根据国家法律制定规则,在话语表达可以是方言土语,接地气,群众听得懂能明白。这样乡规民约犹如一个桥梁,将深奥的法言法语转化为接地气的话语表达,进而变成行为规范,法律也就在这种转化中具体得以落实。这样事例很多,如落实《文物保护法》的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大地村的《二宜楼公约》。落实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福建省松溪县溪东乡古弄村的《古弄村山林管理约定》,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峪嘴村的《水峪嘴村村规民约》,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建村平旺屯《村规民约》等等。落实社会治安类法律法规的乡规民约更是不胜枚举,如《塘约村村规民约》禁止本村村民赌博的规定;福建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禁盗窃、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企业、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规定;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社严禁贩毒吸毒涉毒,严禁盗窃家禽家畜、花梨木与机动车辆规定。另外在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乡规民约都有作用。
第四,乡规民约有助于培养农民法治思维。如何培养农民的法治思维?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古人涵养道德水准“化礼成俗”的做法。“化礼成俗”就是将道德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方式,当道德成为生活方式,道德行为成为理所当然,道德建设也就在日常生活中不动声色地得到了实现。法治思维培养也是如此,应当将法律法规变为日常生活准则,进而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方式,习惯成自然,法治在日常生活中润物细无声地得以实现。将法律法规转变为日常生活准则,乡规民约恰巧可以担此重任。当乡规民约成为生活方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也就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最终形成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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