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7-09-2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江西师大政法学院副教授 曾绍东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
我是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曾绍东,感谢大会组委会能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题目是《论董必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开拓》,现就该论文的主要观点向各位专家学者作一个简要的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这次年会确立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接到大会的征稿通知后,结合自己以前对董必武法学思想作过一点研究,我就想,能否从董必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系入手作点文章,这样既契合了大会的主题,也是我们这个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于是尝试着就董必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联性方面作些思考。
董必武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法制建设的领导者和实践者,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大命题,它们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以及有着怎样的关联性?通过阅读研究成果和文献,我从中感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否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无论从法思想还是法实践,都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文明的不断探索,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时期。而正宗法科出身的董必武,1934 年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1948到1949 年出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新中国成立后出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后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名副其实的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法制建设的领导者和实践者,其法思想不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联性,而且我认为是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专家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进行了多方面的概括。李龙先生在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一文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概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现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的体制机制。为了论述方便,本文采用李龙先生的观点,来论证董必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开拓性贡献。
一是促使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第一次飞跃
一方面,法治基本的内涵为民主、法律至上和良法论。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上,董必武首先对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先进性、民主性进行了论说。他说:“我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的生动事实,极清楚地说明了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最有效率的和最巩固的;我们人民民主政权是属于世界上最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类型。人民在这个政权下,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自由。”进而,董必武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他说:“我们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代表大会,就是一切权力都是归于它。我们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给的。他的工作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限制。”在此,董必武充分认识到政权民主的重要性,同时,他又清醒地意识到,民主的表达和实现方式是多元的,中国由于自己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不应该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而是有自己的表达和实现方式,即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
在此基础上,董必武论证了法制对民主的保障作用。他说:“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可见,董必武很好地厘清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可以说,这是以后邓小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著名论断的先声。
对于法律至上,董必武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我们反对任何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
在良法治国方面,董必武指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董必武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在法律与自由方面,董必武说:“我国人民应当享受的一切自由,通过人民民主法制获得了切实的保证。”对于法律与人权,他说:“人权受到政府的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国民性格、国情的不同,法治的模式和实现法治的路径和方法应该是多元的。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特色,李龙先生将之归纳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两个方面。对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董必武有深刻的洞察。
在党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上,董必武指出:一方面,“党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前提和基础。
司法的人民性是我们党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因此,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董必武对此亦有深刻的认识。董必武多次强调:“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针。”为此,董必武将我国司法的特质归结为人民司法,并指出:“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董必武确立的人民司法观,不仅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性质和特征、目的和宗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根本的价值依归,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指针。
二是奠定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原则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确立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制度保证和根本途径。
对于党的意志、人民的意愿和法制的关系,董必武指出:“我国许多重要法律、法令,都是我们党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以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广泛的群众讨论;……正由于我们的法制是这样地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所以它也就无隔阂地反映了人民的意见。”对此,董必武在其人民司法观中也有明确的表达,他说:“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对于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董必武指出:“法令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该论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党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全社会得到遵守;二是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要对自己的法律负责,违法者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董必武特别强调党员要带头守法,他说:“政府在党领导下所颁行的法令,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首先应当服从那些法令”,“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
在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董必武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在这里,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已经说得非常明确。民主是前提,法制是保障,只有民主,才能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制,只有通过法制,才能确认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保障民主的实现。
三是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创始人之一的董必武,可谓作出了筚路蓝缕之功。在此仅以其人民司法的思想来说明。
董老人民司法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坚持人民的立场。“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司法观解决了一个司法的立场和目的的问题,是中国特色司法的根本特征。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民陪审、人民监督等制度,彰显了人民司法的制度特色。
另一方面是便民的司法观。董必武提出了司法“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为此,董必武在便民司法上进行了广泛探索。他指出:“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好像医院的门诊部)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关于调解委员会,这也不是一个新问题,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间,在许多地方试行有效。”新中国诸如人民陪审制、巡回审判制、调解委员会、法院问事处、接待室等制度,就是在董老的倡导下设立的。
四是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体制机制
董必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体制机制的探索,集中体现在其依法办事的思想。董必武将依法办事看成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其一,“必须有法可依”。立法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立法和司法体制机制亦是民主权利保障的前提。董必武指出:“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在此基础上,董必武进一步强调了立法的程序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他对立法程序是这样说的:“组织各种力量,写出草案,经中央审核后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制定;草案在提交立法机关之前,还要把它交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草案修正后再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制定。”
其二,“有法必依”。董必武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标志,亦是法治的保证。对此,董必武指出:“工厂有操作规程,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对于“司法机关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是严重”的侵犯基本人权问题,董必武特别强调:“刑讯应当是严禁的”,“人权受到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董必武在我国当时不太重视程序的环境下,对程序正义重要性能有如此深刻之认识,确是难能可贵。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董必武在新中国之初就确立了公开审判、合议制、辩护制和律师制等现代司法制度,并领导、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制定,为新中国现代司法的程序性建构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此外,董必武对全民守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守法进行了强调,他说:“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国家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对于如何达到目的,董必武指出:“要加强对于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逐渐使所有人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与人民群众守法的关系,董必武指出:“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
董必武有关中国特色法治的诸多观点,论及到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道路和法治体制机制等问题,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性质和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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