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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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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1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  来源:研究部 

  •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坚强的法学理论支撑,中国法学会特设立“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现将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课题指南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共设9项课题题目。申报课题的题目应在充分研究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基础上,依据《课题指南》具体题目,确定若干研究重点。

      《课题指南》如下: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

      2.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新任务

      3.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机制研究

      4.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

      5.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

      6.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

      7.精准脱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8.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法治保障研究

      9.国家监察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二、资助经费

      每项课题资助经费为10万元。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对申请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提倡课题组由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并实际承担研究任务。

      3.每位主持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作为课题组成员只限参加中国法学会本专项课题一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4.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或承担中国法学会课题未结项的,不得申请。

      5.课题申请人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四、研究期限

      本重点专项课题须自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请书应有详细的研究进度计划。逾期未能完成的,列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五、成果形式

      课题组应当针对本课题涉及的具有重大性和时效性的具体问题以立法建议或决策建议的形式提交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法学会。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3.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4.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

      七、申请办法

      1.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申请书》(见附件)以WORD文档的形式发至clszdkt@126.com,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为:申请人+课题名称。同时,将8份课题申请书纸质版快递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邮编100081)

      2.申请人仔细阅读申请书中的填表说明,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指南》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申请书。

      3.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申报,对课题申报工作进行指导。

      4.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并寄送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如与申请书填写情况不符,或不符合本公告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经查证属实,不予立项。

      5.本重点专项课题申报至2017年11月26日截止。

      联系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 曹菲 姚国艳

      联系电话:(010)66173342

      Email:clszdkt@126.com

      附件:

      附件1: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项课题申请书.doc

      附件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

     

      中国法学会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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