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成果

时间:2023-02-03 11:27:50 来源: 责任编辑:m

马小红

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延绵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诸多的法律理念与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相契合。

早在清末光绪三十年(1904年)时,维新领袖、近代中国学界巨擘梁启超就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者所当有事,抑或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但是,百余年前的中国,处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危难之际,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并无应有的话语权,学人也无暇对五千余年的传统进行客观地梳理甄别。尽管梁启超等学界精英深知延绵五千余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中有着丰富的可以贡献于世界及人类的法律精华与智慧,而多舛的国运却使他们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中断无能为力。

时光荏苒,百余年后的我们,处在了与当时梁启超们截然不同的时代,中华民族的独立、中国国际地位的隆起,使当今的我们有暇从容面对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有暇对优秀的传统文化进行整理、发掘并在实践中加以弘扬光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又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对传统文化优势的精辟论述,更是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高度阐述了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包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当前,从国家到全社会对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实践,是一次难得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整理、传承、弘扬的历史性机遇,其关系到百余年来为强国富民而奋斗的仁人志士夙愿的实现,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关系到人类共同体的前途与命运。

简要归纳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法律理念如下:

一、对“善法”的追求

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由此可以看出,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刚性的条文约束、严厉的刑罚制裁,只是治国的下策。因为政与刑所能达到的最高治理境界,是“免而无耻”,即使民众出于畏惧而被动地不触犯法律(免),但这种刚性的约束会使人丧失廉耻之心(无耻),因为人们不知道为什么不能触犯法律。而治国的上策则是有仁义之心的“善人”为消除犯罪和刑罚(胜残去杀)而立法、司法,其所达到的治理境界是“有耻且格”,即用道德教化民众,使民众有羞耻之心(有耻)而主动遵循法律,不触犯刑法(且格)。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开启了中国古代刑律儒家化的进程,自此以后,历代统治者无不将德礼作为刑罚轻重的校正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经入律、纳礼入律,使“八议”“准五服以制罪”等礼的条文规范直接出现在刑律中,并成为刑律制定的原则。直至唐代,统治者的立法经验日臻成熟,终于制定出“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唐律及其“疏议”,并被五代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不仅铸就了延绵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中华文明,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3]中国古人对善法的追求,延绵至今,对当今社会的法治发展与建设同样有着深刻的影响。这就是,在人们的价值观中,在全社会的共识中,法律不仅只是人们言行的强制性制度规范,而且更是导人自律向善、营造社会和谐秩序、给人以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精神力量。

二、“天人合一”“顺天则时”的法律自然观

中国自古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度,中国人从大自然中感受到的是万世不易的四季变化规律与万物阴阳相生相克的和谐之美。我们从中国古人的思想中不难寻找到崇尚自然、效法自然的法理念,这种理念源于人们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而这种对自然的敬畏之心,正可以弥补并纠正近代以来工业文明带来的威胁到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对自然的过渡摄取和破坏。中国古人法理念的自然观,集中表现在“天人合一”的立法主张与“顺天则时”的司法实践中。

对“天”多种多样、现实但不失敬畏的解释,使中国文化的发展避免了狂热的宗教崇拜而始终以人为中心。中国古人论证“天道”,目光则贯穿于自然的演化,人类社会的发展,目的在于为众生和王朝的生存、发展提供“天长地久”的效法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传统工业化迅猛发展,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摄取,打破了地球生态原有的循环和平衡,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4]近代社会发展对自然造成的破坏,使我们认识到与自然和谐共生地发展才是长久之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5]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与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浸透着数千年中国传统智慧的结晶。

三、“惩恶扬善”的法律目的论

中国传统法律对人性、人情有着较为全面而现实的认识,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主张礼法并举、以礼为主的治国方针。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礼侧重于教化,目的在于通过道德教化,变大多数人本性中的“善质”为善。而法侧重于用严厉的刑罚扼制人们恶性的发展。简单地说,礼是一种由里及表的统治方式,主要目的在于“扬善”,法则是一种由表及里的统治方式,主要作用在于“惩恶”。礼以扬善,法以惩恶。

主流法律思想虽然认为礼与法在治国中不可或阙,但以弘扬忠、孝、节、义等“善”的礼显然占据了主导地位。《清史稿刑法志》:“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生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正也,刑也,凡皆以维护礼教于勿替。”因此。在延绵发展的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中,德主刑辅、礼法并举成为主流法律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主流法律思想是社会对法的高度共识的凝结,其对人性与法律关系的论述,确定了法律的双重使命,即“惩恶”与“扬善”。

四、“人法兼治”的国家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思想主要集中于先秦儒家的论述中。先秦儒家“人治”思想的核心是论证“人”与“法”孰轻孰重,即在治国中是统治者的素质,还是制度更为重要。

随着法律实践的逐步深入,中国人没有将“人治”与“法治”看做是对立的两极,而是将其视为可以调和互补的。汉至清末,随着制定法的逐步完善,形成了“人法兼治”的法律理念,其特点是既重视“法”的威严,又强调人的素质。宋代欧阳修说:“已有正法则依法,无正法则原情。”[6]其实,“人治”与“法治”兼重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人法兼治”的思想是“人”“法”之辩的归宿,也是最为现实的治国之道。

综上所述,在五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古人创造出许多可以贡献于当今、贡献于全人类的优秀的法律理念。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便有孔子“仁”(良心)思想的贡献。当时,来自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宣言》起草者持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因而在起草《宣言》时意见无法达成妥协和统一。是中国代表张鹏春向起草者阐述了孔子“仁”(良心)的主张,用“仁”的价值观弥合并统一了来自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宣言》起草者的争执,形成了《宣言》的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孔子“仁”的思想被翻译成“良心”被世界所接纳,可见“良心”是善法的基础。张鹏春“对儒家思想的成功运用,推动了《宣言》顺利起草和通过,并将儒家思想融入到了《宣言》的内容之中”[7],为近代全球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持成功地提供了中国的方案[8]。孔子思想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足以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足以让我们有信心在现实中开拓出融合中外优秀法律文化的“中国式”的法治道路。

 



[1]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1——12页。

[2] 《四库全书总目》在介绍《唐律疏议》时言:“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于篇首。”见[]永瑢等撰《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12页。

[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40页。

[4]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60页。

[5]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61页。

[6] 《欧阳文忠全集·论韩纲弃城乞依法劄子》,上海中华书据乾隆丙寅祠堂本校。

[7] 化国宇:《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2页。

[8] 参见马小红、张岩涛《孔子论法及其传统法现代化实践》,2022年第二届“社会科学视野下的儒家思想”学术研讨会论文。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