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4-10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央政法委员会今年下半年的工作要点,把司法改革问题,放在了中心位置。经过几天的会议,大家充分交换意见的结果,证明政务院批准的中央政委下半年的工作要点是正确的、适时的;同时大家在会议过程中,也了解了中央的意图,因而在对于一些主要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亦趋于明确、一致。如原来大家对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不纯、思想作风不纯的认识是不太一致的,在民政工作上究竟以政权建设工作为中心,还是以其他为中心,看法也不一致,现在则基本上一致了。这样,对于贯彻中央的精神,抓住主要环节,在今年下半年中,切实地把政法工作加以整顿与提高,是有很大好处的。
要解决政法工作的问题,必然地会联系到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问题,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主要目的。大家在这方面谈的已经很多,现在我来总括的谈一下:
一、干部来源和旧司法人员问题
过去我们有些地方在考虑司法干部来源时,往往偏重找旧司法人员,现在看起来,显然是不很妥当。两年多以来的事实证明,有相当部分旧司法人员在我们人民司法机关中起的不是什么积极作用,而是消极作用。特别是“镇反”、“三反”当中,暴露的问题尤其严重。旧司法人员中有一部分是反动的或历史上劣迹昭著的,例如浙江、福建、苏南①三个省院和上海市院共有旧司法人员一二五九人,其中即有反动党团、特务骨干分子八三〇人。少数法院留用的旧审判人员中,尚有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旧司法人员中贪赃枉法的很多,据初步统计,旧司法人员中贪污的一般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些地方比重还要大些,而且性质恶劣。同时,他们一般均未经过彻底改造,还存有非常严重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对我们的人民法院起着严重的侵蚀作用,以至有的法院整个烂掉。当然,也有一部分旧司法人员,思想作风已有些改造并有进步表现,但为数不多(大体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当我们解放了京、津等大城市,革命在全国取得基本胜利的时候,中央即曾指示:“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律停止原来职务,……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其中非反革命分子和非劣迹昭著分子,如欲参加人民民主国家之司法工作,必须经过思想改造与作风改造,方可甄别录用)。”但我们却贯彻执行的很差,以致旧司法人员在我们许多地方的法院里,实际上占据了重要的甚至主导的地位,掌握了审判大权。道理很明显,这些人过去一直是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给反动派专门充当镇压革命运动和压迫,敲诈劳动人民的直接工具,他们思想上充满了反革命反人民的法律观念,政治上受反动影响很深,我们今天怎么能够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武器之一的人民司法工作,交给这种不可信赖的人的手中呢?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自杀政策。两年多以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过去我们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曾化费了不小的力量,三年间,我们训练了一万二、三千个司法干部,其中旧司法人员就有四千多人,占三分之一以上。从各地报告看来,这些旧司法人员受到批评者多,受到锻炼者少,他们的表现一般是没有立场或者是反动立场,不但不能很好的为人民服务,甚至包庇与帮助反革命分子残害人民;在作风上则是严重的脱离群众,只会“坐堂问案”,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则根本不关心,相反还到处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起着很不好的影响。加以我们有些老干部在这一问题上,思想不明确,意志不坚定,错误地认为他们懂“业务”,有“经验”,因而在工作上不仅信任甚至依靠他们,并要新、老干部虚心地向他们学习,要他们带徒弟,作了他们的俘虏。甚至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现在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工作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压反动派保护人民的直接工具,是组织与教育人民群众作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果实是经过艰苦斗争而得来的,我们必须珍惜它,爱护它,必须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司法机关,使各级司法机关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与提高纯洁性。因此,除首先把那些已经堕落蜕化、作风恶劣或坚持旧法观点不改的老干部撤换以外,由于旧司法人员受过系统的反动法律教育,长期在反动司法机关从事统治人民、压迫人民的工作,绝不可能希望他们会很快的转变过来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们今天对待旧司法人员的原则应该是:旧推、检人员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应将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从审判部门中清除出去。凡在“镇反”或“三反”中发现有罪恶者,应即依法惩办。凡恶习甚深不堪改造者,应坚决加以清除;但仍应给以生活出路,不使流离失所,或送革命大学等校加以训练,甄别后,再另行分配工作。对于历次运动中还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思想和工作表现平常尚可改造的,也应当给以训练,改作法院中的技术性的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中工作,绝不能再让他们掌握审判大权,而且必须继续加以改造。对于在解放后思想工作都表现较好的进步分子应继续留用,但如系旧推、检人员继续被留用,原则上也以调离原
工作地点为宜。这一条方针,必须肯定下来,只要我们在处理上不是一脚踢开不予适当安置或操之过急草率从事,就不会犯错误。
解放之初,我们对旧人员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因而我们法院中有了这样多的旧司法人员。“包下来”的政策并没有错,因为我们不能让他们失业,免得造成社会上的混乱。但我们在对他们的使用上,还有“量才录用”这一条原则,并不是说他们过去担任什么职务,现在还要他们担任什么职务,问题是在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上没有切实按照中央的规定执行。即在今天,我们虽然坚决的要把他们从审判工作的岗位上调动开,也仍然是要给以适当的安置。对于原在旧法院系统中工作之中共地下党团员和解放后新加入之中共党员、青年团员,以及在解放前即已参加革命斗争之赤色群众,均不应当作留用人员对待。至于有些民主人士,早就从事革命工作,和我们在一起,虽然过去作过旧推、检和律师等职务,但不能和一般旧司法人员混为一谈。我们对于过去学过旧法的人与旧推、检人员和旧律师也应有所区别。
今天我们应该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骨干干部,应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二)青年知识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包括一部分适于作司法工作的轻残废军人);(六)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工会、农会、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还可帮助选拔一批适宜于做司法工作的干部和群众运动中涌现出并经过一些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只要我们面向群众,依靠群众,那么我们不仅不会感觉到司法干部来源枯竭,相反倒会使我们获得丰富的干部源泉,并更加纯化我们的司法机关。
二、关于政法干部训练问题
大学的政法院系,仍应按教育部规定的制度去作,培养知识青年,成为国家有用的政法人材。这里面主要问题是教师问题,须请教育部考虑妥善解决,只要教师获得了改造,教材是不成问题的。
中央和各大行政区都应办一个政法干部学校,当前主要是训练在职干部,将来则成为政法专门学校,由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请教育部协助。经费问题由政法委员会与当地教育部共同商量解决。其任务是训练县以上政法部门的骨干干部,学习期限是半年到一年。如果每县政法骨干干部以七个人(公安、法院、民政、检察、监委、县长或
副县长、秘书等)计,全国共计有两万到两万五干人,约需三年才可训练完。
政法干部轮训班由省来办,司法、民政应分开,任务是轮训各级政法部门中的一般政法干部。轮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把所有的干部普遍的、分批地轮流进行一次训练;一种是把干部分批地、反复地进行轮训,使每个受训的干部都能在一定时间内经过三次训练,一年可办三期,每期训练三个月(把受训时间错综开来),工作一个时期后,再轮训,课程应一次比一次深些,便能逐步提高。办轮训班的经费不成问题,因各地均有训练干部的名额。轮训干部也非短期内所能完成,我们应从发展的观点上去看,努力把它办好。
无论办政法干部学校或轮训班,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有责任担任教师,给学员上课。至于教材,原则上主要的课程应由中央统一规定,开始可以先订些提纲式的,指定一定的参考书,在教学中不断吸取经验,逐渐丰富内容。各地在教授时并可结合当地情况,编写补充教材及教授其他课程。
在训练的方法、时间、内容上有这样一个统一的轮廓的规定,是必要的。
华东、西北成立政法学院,是与政法干部学校合办还是分开?由华东、西北政法部门商同当地党、政领导上决定办理,我们无不同意见。
至于民政干部,还可以选拔大批区、乡干部,加以轮训,轮训期限还可比司法干部短一些。也可采取开会总结工作经验的方式进行短期训练。公安、民族干部,可由公安部门、民委单独训练。省的轮训班也可以轮训民族干部。
大家在会议中提及的另外几个问题,我也简单的谈一谈:
(一)关于政法工作所谓不被重视的问题:这样的提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毛主席写过《论人民民主专政》,在几次全国性的重要会议上,都曾提到民政、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如中共中央七届三中全会指示我们“必须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士共同工作的人民代表会议”;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沈院长做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中第六项,即是开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并充实各级协商机关的工作;政法工作对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伟大的运动,都有密切而不可分的关系,并且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什么说不被人重视呢?至于有些地方随便调动政法干部或把犯错误的干部放在政法部门,那当然是不对的(为了工作需要,我们并不反对调动政法部门的干部,而是说应当照制度办事,和主管业务部门协商)。另一方面,要别人重视我们的工作,首先我们自己就应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起来,这就需要密切的结合运动,真正给人民谋福利,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我们的工作需要从运动中建立起来,运动可以促进我们工作的发展,反过来我们也推动与领导了运动前进。人民法庭这样做了,因而就很被人重视,但到现在,有些人对运动仍不感兴趣,这又怪谁呢?
(二)关于工作做不出成绩的问题:两年多以来,我们工作有很多缺点,但也有一定的成绩。比如说我们的人民法庭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把危害人民、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肃清了,土改差不多即将全部完成,为新中国的建设扫清了道路,人民法庭也起了很大的配合作用;“三反”、“五反”当中人民法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难道这都不算成绩吗?有人以为人民法庭不是政法工作,这当然是不对的。有些人的想法,与其说是政法工作没有成绩,倒不如说是因为他个人冒不出尖子来,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想法,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积极的工作是可以做出成绩的。比如做民政工作的同志,就应该主动的想办法,提出计划,经常向领导上请示汇报,争取领导上的同意与支持,加上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开好人民代表会议,这不就是很大的成绩吗?问题倒是我们有些工作做了之后,宣传不够,因而影响不大。今后应注意研究总结经验,组织宣传。
(三)关于政法工作及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问题:政法工作是什么?政法工作就是直接的、明显的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换句话说,就是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为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政权而斗争。民政工作是这样,法院工作也是这样,应运用审判活动方式,教育和组织群众,而不是单纯的办案子。只要群众组织起来,就可以依靠群众解决任何困难问题。
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问题:政法委员会是指导各个政法部门工作的机构。我们在大行政区和省设立政法委员会,就是为了帮助总的领导上解决政法部门的具体领导问题。政法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帮助行政首长解决政法部门的具体问题,它和政法部门是“指导与联系”的关系。对这几个字的解释就是:当指导者指导之,当联系者联系之。这样做,从政府组织法上讲,从实际工作上讲,都不受影响,并不因此影响各政法部门在政府中的地位,也不影响各部门的独立业务,相反会因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与帮助,而更加强各政法部门的业务。因为现在除公安、民政部门稍有基础外,其他政法部门基础都很差,因此工作上还必须更多采取通力合作、机动用人的办法,否则工作就更无法开展。至于政法委员会本身,除了“指导与联系”政法各部门外,就没有什么别的工作,在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与加强之后,政法委员会本身即将逐渐被否定。
中央政法部门采取合署办公的办法,可以少用人而提高工作效率,但有人把合署误解为合并,这是不对的。合署办公不仅不是把某些政法部门合并掉,相反是要加强它。有的地区把某些政法部门合并掉的做法,应即纠正,这是违背合署办公的原则的。
(四)关于上下联系的问题:过去中央政法部门与地方间的联系是不够密切的,应注意改进。除召开一定的必要的会议外,还应更多的经常派人下去视察,调人上来汇报,适时的发些必要的有关政策方针性的指示;地方上也要勤作报告,报告要真实,不要报喜不报忧;并且还可以互相派干部临时换班工作,以互通声气,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此外,下面有些具体问题,还可及时写信联系,上级一定要有答复,即或不能解决,也应有所交待。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①苏南,省级行署区。全国解放后,调整省级行政区划时,将原江苏省划为苏北、苏南两个省级行署区,一九五二年撤销,苏北、苏南合并,重新设立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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