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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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原因首先是准备较充分,要想解决的问题事先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并将文件发给各地考虑,使大家知道来开会要解决什么问题,思想上有所准备。这次会议要解决的问题简单明白,高副检察长①的报告,经过深思熟虑,肯定了成绩,指出了缺点,总结了经验,并清楚地提出了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以及一九五四年的工作要点,使大家考虑问题比较集中。会议所以开得好,也与大家运用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热烈地讨论,无隔阂地畅所欲言有关系。最近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对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运用,得到了新的启示。这次会议上,高检署首先检讨了自己的工作,这对大家也有很大的启发。会议所以开得好,也由于大家在讨论中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并将作出决议,经过主席批准后发到各地去执行,这是会议最大的收获。此外,大家交流了经验,过去几年来,检察工作交流经验不够的缺点,此次得到了弥补。

现在我想从回顾一九五〇年七月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说起。那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等四个机关联合召开的。所以采取这样的形式,是由于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政府各部门包括政法、财经、文教各部门在内,都是新成立的。有些机关是从华北人民政府移交过来的,多少还有些底子,检察署则是完全新建立的机构,一点底子没有。总的说,这四个机关都不够健全,而且这四个机的职能,相互依存之处很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职能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但审判要依据法律,这就与立法的草和审议机关即法制委员会有关系;在司法制度健全后,法院在进行判决工作时,不能不与检察署联系起来,必须有检察署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且,法院有时运用法律可能发生偏差,这又要检察署进行监督;同时,关于建司法制度,特别是训练司法干部等就需要司法部;当时考虑到以上情况。同时可节省些,所以才联合召开。四个机关联合召开是有共同要求的,要解决各项建设问题,首先是思想建设,需要摧毁旧司法体系,才能有新的司法观点,建立新的司法制度。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也有若干比较重要的缺点,如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各地正在安摊子,一下子就匆忙地召开全国性的会议,而且四个机关虽有共同的要求,也有不同的要求,原来想先将共同要求共同解决,个别要求会后会外个别去解决。但由于这个会议是四个机关联合召开的,四个机关都得报告一下,形成了多头的报告,因而使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显不出来。会议开了十七天,当时天气很热,除了开幕、闭幕去了两天外,四个机关的报告都较长,结果每个报告来不及详细讨论。会后又缺乏有组织有计划地去推动各地详加讨论,以致对大家共同所迫切要求解决的肃清旧司法观点,系统地建立新司法观点的思想建设问题,解决得不够彻底,虽打了一锤,但没有打得致命,因此,没有在会议开好的基础上,更好地建立起新的司法观点。虽然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署紧接着召开了第一届检察工作会议,但很仓促,会议时间也很短。一九五一年秋后,四机关曾又准备联合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要讨论的问题也已发下去征求意见,但在是年十一月,中央各机关开始了增产节约运动。为了厉行节约,中央号召各机关能合并的合并,可裁减的裁减。我们中央政法五机关响应中央的号召,很快地改为合署办公。由于中央的号召,在当时的财经会议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节约办法。对于各机关有裁、并或合署办公等建议,中央还未确定哪些机关应裁并,哪些机关应合署办公时,地方上就动起手来,有的地方就将检察署裁撤了。有的同志向我反映这种情况,我向毛主席请示,才决定检察署不裁撤,但暂时停止发展。合署办公也不是合并,例如中央政法五机关当时合署办公,主要是将行政上的琐碎事务合并起来,而各机关仍独立行使职权,这样确实达到了精简一部份人员的目的。对于检察署,中央的精神是凡属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兼当地检察长的,检察署可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如不是这样,就不一定。但下面不是这样做,如吉林省竟将检察署整个撤了,后来我们与东北负责同志讲通后,才恢复了一部份。中央政法五机关合署办公刚开始,即同中央各机关一道搞三反运动,随着全国各专区以上机关都紧张地、大张旗鼓地搞“三反”。“三反”未完,五反运动起来了。正在全国大中城市进行“五反”的时候,为了批判知识分子中资产阶级思想的毒害,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我们全国司法机关紧接着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大家都知道,凡属大规模运动一开始,许多机关工作人员都投入运动,机关本身的工作,除必要的和必须进行的外,其他的一般工作差不多都停了。因此,中央政法五机关就没有时间去考虑二届司法会议的问题。司法改革运动结束后,那时已是一九五二年秋天,我们为了想总结司法改革的经验,并想在审判工作中确定若干新的制度,就着手筹备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而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另行筹备。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发现检察署的情况与法院不一样,法院中有几千个旧法人员,检察署的旧法人员较少,干部中的旧法观点不象法院中某些干部那样浓烈,总结司法改革经验,对检察工作也不象对审判工作那样迫切,这是一方面。同时,考虑到我们当前的任务已不是象过去进行各项社会改革运动那样,而是进行具体业务,再一揽子地召开两种不同的专业会议,效果即不会很好。在打算筹备第二届全国检察会会议时,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人罗、李、蓝2诸位都相继病了,筹备工作没有负责人,是很难进行的。直到去年秋天,高副检察长到职后,才开始筹备这次会议的工作。这次会议名义上是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实际上,这次会议是专业性的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李副检察长③作了人民检察工作的任务的报告。现在看来,那份报告,除了垂直领导问题和要求在一九五一年内普遍建立专县两级机构,这两点提得过早一些外,其它对于方针任务问题,工作方法与工作关系问题也都提出来了。大家如把它当成历史文件去看,也是有意义的。如将那份报告与今天你们手中的报告对比一下,我们的检察工作已走了多远就不难看出来了。两份报告的内容,我不想在此地一一细作比较,我想把大家最关心的、也是最不满于现状的一个问题,即组织建设问题提出来谈一下。

李副检察长的报告中说: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〇年计划,原拟在本年由上而下地先把五大行政区的分署及其所属省市和中央五个直辖省、二个直辖市检察署建立起来。至于各专、县检察署,在今年,原只打算有重点地逐步建立,虽曾规定各级检察长得暂以公安机关正副首长中由一人兼任正或副检察长,但必须另有一人专任,这是为了工作便利,解决干部缺乏的过渡办法。到现在为止,虽则五大行政区,已先后呈报成立五个检察分署,三十个省级检察署,十一个市检察署。但其正副检察长七十四人中,仅仅有二十六个是专职,其它三分之二(四十八人)正副全是兼任,而且其他人员很少。这是一九五〇年七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时全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状况。在这样的组织状况下,要求他总结出较深刻的、较丰富的经验,我认为那是太苛的。李副检察长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说明。他说:截至本年七月止,计有大行政区分署五个;省(行署、市)人民检察署五十个;专区省分署五十一个;县()人民检察署三百五十二个;合计全国已建立了四百五十八个检察署。据我所知道的,当时检察干部合计有一千七八百人。就机构的数目说,比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时约增加到十倍。这次报告以后,遇到增产节约运动,组织暂时停止了发展。去年八月,高副检察长告诉我,全国有四千二百个检察干部。这一次,又告诉我,全国已有检察机构九百三十个,检察干部五千六百六十五人。若把现在检察机构和人员与一九五一年九月时相比,那末,机构增加一倍多,人员增加到那时的三倍多。检察机构与人员的数字的不断增加,这证明检察署的工作是在不断地发展。也许有同志觉得这样发展很慢。我认为慢是慢,但毕竟是向前的、扩大的,不是后退的,缩小的。应当说在我们还在集中力量进行土地改革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时,这样的发展还算是健康的、正常的。这样发展说明国家与人民需要检察机关来维护人民民主的法制。检察机关只有国家与人民需要它的时候,它才能存在与发展。有人认为检察署可有可无,这是不对的。但我们担负检察工作的同志自己就必须多做工作,并把工作做好,才算是对那些看轻检察工作的人们作了积极地回答。我们担负检察工作的同志必须随时随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城市、在工矿区、在乡村,不管甚么地方,损害国家财产,侵犯人民权利的现象还少吗?只要我们担负检察工作的同志站稳立场、依靠群众、提高警惕,不顾情面,走到哪里,哪里的违法现象就会暴露在我们的面前,就会遭受我们的检举。这样,检察工作就必然会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这点,我想大家在交流经验中一定会谈到许多实例。

    党中央负责同志听取了高副检察长的报告之后,认为报告反映了我国现时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很好。同时指出五千多个检察干部的队伍也不算小,运用得好就是一个力量。如能把这支检察队伍,重点地分配到若干地区,监督那里的法纪执行,一面锻炼自己,一面培养干部,稳步前进,前途是很大的。另一位中央负责同志指出,过去中央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各方面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很多,国内的国际的问题许多都是新的,又忙于搞各种运动,中央的力量有限,只能抓重点,不能把各种工作都抓起来。因此当时对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中央没有早些时候明确地规定出来,通报全党,检察工作因而遭受了一些困难,这也是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的机构是不健全的。现在,实现总路线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已开始,宪法即将颁布,必须加强国家的法制,也就必须加强担负维护法制任务的检察机关。党中央对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我们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地逐步地把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态度是清楚的。现在各机关精简人员,中央要地方党保持检察机关已有的人员,并适当地增加和调整领导骨干。大家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对于编制问题可以放心了吧!

    以前,高副检察长与我交换关于编制问题的意见时,我说,请你读一下列宁著的《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文章,并且请介绍给到会的同志读读。列宁在那篇文章开头就说:“在改善我们国家机关的问题上,我认为,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不应当追求数量和急于求成。”又说:“因此,关于国家机关问题,我们现在根据过去的经验也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最好是慢一些。”④还有一段说:“我们应该遵守一条规则:宁肯数量少,但要质量高些”。⑤我们应该遵守一条规则:与其匆忙从事,毫无希望得到优秀人材,倒不如再过两年甚至三年好些。检察署机构和人员过去发展虽慢,但还没有犯冒进的错误,我想基本上是合乎列宁这个原则的。今后更清楚地掌握列宁关于解决国家机关问题的原则,对检察机关的发展将会更顺利。

    我向大家建议读列宁这篇文章,并不是要冲淡大家希望加强组织建设的意思。列宁的这些话,并不是只对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说的,是适用于国家一切机关的。运用列宁这些原则来建设我们的国家机关,我想也是适当的。党中央对高检署党组报告的批示中说: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我请大家注意这句话。“需要”是不成问题的,但“可能”就要看具体情况。世间往往有这样的事情,主观很需要,但客观没有可能,主观的需要和客观的可能发生矛盾。比如现在经济建设中的一四一项工程是苏联帮助我国进行的,这需要大批干部。但除此以外,还有一批厂矿需要新建和改建,其中也有规模不小的,如新建的纱厂,有几个都是五万个纱锭,需要的干部也很多,现在需要的财经干部不是数以千计或万计而是以十万计。检察工作部门需要干部应该补充,其他工作部门也许还需要干部。但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虑两种需要或多种需要时,当然把工业建设干部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大家应估计到这种情况,将来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读过列宁这篇文章,思想上早有准备,就不会因而发生烦闷了。

    列宁的这篇遗训,虽发端是为改组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但一生忠于工人阶级革命的导师,在文章中不仅是谈关于国家机关的问题,而且还谈到了许多革命的根本问题,如十月革命胜利后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基础,如何巩固工农联盟等问题。又如文章中有一段说:“因为真正伟大的革命都是从旧东西以及改进旧东西的意图和追求新东西(新得连一丝一毫旧东西也没有)的抽象愿望之间的矛盾中产生的。”6从特定的问题联系到一般的问题,这又是运用辩证法观察问题的一个辉煌的例子。

    我特别请大家注意读列宁这篇文章最后的十几段,即从“现在我们生活的一般特征是这样的”句至以下十几段。在这里列宁分析了当时苏联国际国内的形势,指出了社会主义最后胜利完全有保证的前途,确立了苏联应当采取的策略。策略的要点就是要保证工人阶级对于农民的领导,在国内用极严格节省的办法把任何一点储蓄都保存起来,借以发展重工业。我们如不是死啃字句,而是领会这十几段文章的精神实质,就会了解我国目前总路线的提出,是马列主义在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又一证明,我们学习总路线就会进了一步。同时我们理解检察工作应如何为实现总路线而斗争,也就会更深刻些。

高副检察长的报告中说,过去几年来检察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这是事先曾与我们研究过才作的估计。我认为这样估计是对的。目前,国家与人民都需要检察机关,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开始后,与搞运动的情况不同,更需要全国人民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严格遵守法纪。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执行,当然,肃清全国违法的现象只靠检察机关是不够的,检察机关首先必须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守法和揭发违法事情,同时,国家在某种特定的工作范围内还设有监督是否守法的机关,如监察委员会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上必须和他们取得联系的。

人民现在需要检察机关,将来是否还需要呢?应当肯定地说还需要。这因为国家还存在时,它的法纪必须存在,维护法纪的机关也必然存在。直到国家消亡,人民不需要国家机器的时候,才不需要检察机关。国家将这一监督法律执行的重大责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很重大的。因此,国家对于检察工作人员的品质要求是很高的。

    这里顺便谈一下垂直领导问题。刚才已提到李副检察长一九五〇年的报告中对这点提得过早了些,这在一九五一年九月的组织通则中已改过来了。但我们从来没有反对过列宁指示的国家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原则。我们认为中国在建国初期的情况和当初的苏联情况不尽相同。中国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各地党政机关的强有力的领导下,直接发动群众进行了许多大规模的运动,同时检察机关又尚在建立的过程中,当前只能实行双重领导才较便于推动工作。所以,我们在组织通则中就规定了双重领导。我想这是大家都能同意的。

    现在,提出检察系统垂直领导问题是不是可以呢?是可以的。大家将在宪法草案初稿上看到完全按照列宁所指示的原则,规定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初稿是我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来的,从这点也可以了解党中央的意见。

    关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监察部门工作关系问题,检察干部培养问题,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问题,在高副检察长的报告中,在参考资料中,在交大家研究的文件中,在鲁涅夫同志的发言中,都可以找到应有的和适当的解答。我不打算在这些问题上多占各位的时间。

最后请让我讲一个问题,列宁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中说:“为了革新我国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然后要检查,使学问真正深入到我们的血肉里面去,真正地、完全地成为生活的组成部份,而不是使学问变成僵死的条文或时髦的词藻(老实说,这种现象在我国是特别常见的)。总之,我们应该提出的不是西欧资产阶级所提出的要求,而是向一个决心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应该提出的恰如其分的要求”。⑦因此,检察干部必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策法令,学习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高副检察长,即高克林,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② 罗、李、蓝:罗指罗荣桓,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李指李六如,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指蓝公武,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3李副检察长,即李六如。

    ④列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8页。

    ⑤列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0页。

⑥列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8页。

7列宁:《宁肯少些,但要好些》,《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9—7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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