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4-23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
自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到现在,已差不多三年了。现在我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我想讲两个问题:第一、是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以后的司法工作,第二、是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任务。
我现在讲第一个问题: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以后的司法工作。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开过以后,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了,我们的司法工作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各级地方法院都参加了组织人民法庭的工作,同时,我们中央司法部曾经派人到个别地区去研究过人民法庭的工作经验。在城市以及工矿区也参加了反对封建把头的民主改革运动。
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也是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以后开展起来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一个很普遍的运动,这一工作主要是由公安部门去做的,但是在判决反革命犯方面则都是组织人民法庭和直接交人民法庭处理的。在这中间,我们学得了些什么呢?我们学得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办法,学得了发动广大群众和反革命进行斗争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反革命的罪恶在人民中完全暴露出来,才能把反革命的气焰打下去。
婚姻法是以前就公布了的,在这期间,我们中央发动了一个检查贯彻婚姻法的运动。这一运动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同各级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一起进行的,这一运动开展起来以后,另外一个运动又开展起来了。一九五一年有了这些运动,那时我们就准备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这个会议名称虽然这样大,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
的工作会议。这个会议本身所决定的东西,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还要经过一定的组织手续,经过几个步骤,即有些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些在行政方面还要经过政务院,有的还要经过一个桥梁,即协商机关。
一九五〇年开过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之后,一九五一年是不是也要开这样一个会议呢?当时,我们全国法院组织条例以及检察署组织通则都已在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这也是我们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想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两个法中间包括许多新旧看法的不同,当时草拟这两个法也还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假设把这两个法就这样公
布下去,那么拿下去执行就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的解释。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更顺利地执行这个法,大家就必须有一致的意见。当时我们还组织了一个筹备会议,想在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准备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基本精神,结合目前全国人民司法工作的情况,研究当前全国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当然是指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本来,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时也曾企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得好。其所以没有解决得好,首先是因为我们实际经验很少,对这个工作生疏、不懂;其次,政府成立了才几个月的时间,而且各个地区到会的同志不只是想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各种问题都想在那一次会议上来解决,这不仅到会同志如此,就是我们主持会议的同志也是这样,也是想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这一个基本问题并没有在这次会议上得到很好解决,也就没有解决得了。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一个《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这个指示是很正确的,它比我们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中间各种报告扼要得多。当时指出的问题很多,其中第二项特别指出:“为了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首先必须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政务院本身这个指示是很正确的,但是把这个东西发布下去以后,上级领导机关去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可以说是很不彻底的。
第一次筹备会议发的那个通告是准备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是要大家在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以前按通告的一些问題提出意见,可是到十一月至十二月,三反运动就已经起来了,一九五二年初,整个国家机关除了有些地方在县以下没有转入这个运动以外,都转入这个运动。三反运动还没有结束,五反运动又来了,虽然五反运动只限制在大城市来做,但是运动已波及到了某些小的地方去了。我们司法机关,特别是高级司法机关,本身要进行“三反”工作,同时还要协同其他机关的“三反”,应当经过审判来结束的工作,当然是归司法机关来做。“五反”一样有这些问题,就是严重违法的资本家,应当定罪判刑的,也经过法院来处理,这样的案子也不算少。“三反”、“五反”是很广泛的运动。在“三反”中间,大家都知道,特别是高级机关都围绕着“三反”进行工作,其他很多工作都停止了,自然,我们准备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工作就不能不推迟。
在三反运动开始时,正是中央人民政府通令各地要节约。毛主席号召我们:“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他指示我们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有三个条件:一是完成土地改革,一是搞好工商业的关系,一是精简政府及军队方面的人员,以适合于我们的需要及人民能够负担的状况。那时中央就号召我们能够合署
办公的就合署办公,有些机关应裁的就裁,应并的就并。我们中央政法五个机关: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经过大家考虑就联合起来办公。这样对这些机关本身的工作不但不削弱,而且更能够加强,在行政工作方面就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正在我们联合办公的时候,就开始三反运动了。以后无论结
束“三反”、“五反”方面的工作和后来的司法改革方面的工作,的确比以前不仅没有削弱,而且更加加强了。中央政法五个机关合署办公,力量就比较集中了。
在这个期间,我们腾出了一部分力量,工机关派了四个组到各大行政区去进行调查研究。与此同时,政务院政法委员会还召集了各大行政区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的同志汇报丁关于干部训练这一方面的问题。这个工作是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人事部共同结合起来作的,在当时企图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司法干部这一方面的问题。从各地方汇报的各地司法部门的干部状况,以及我们派出去视察的报告中,我们发觉司法机关里面的队伍中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我们把这样一些情况反映到了我们党中央,也反映到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得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的支持,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个司法改革运动。说是开展全国的司法改革运动,实际上并不是全国范围同时开始的,运动发动比较早的地区,结束的
也就比较早一些。开始是从华东着手的,以后跟着中南、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也都动起来了。
在司法改革运动大约过了半年的时候,我们又召集了各大行政区司法改革运动的负责同志到北京来作了一次汇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署也在这时约了一些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的负责同志来汇报。这时候毛主席关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号召也发出了,中央五机关又派了五个小组到下面去了解各地方的情况,这样中央就更进一步地了解到各级司法部门中积案情形很严重。
司法改革运动历时九个月,今年二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结束了。除了广东因为土地改革、新疆是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结束以外,可以说基本上已结束了这个运动。
在这期间也进行了一些立法工作,譬如镇压反革命条例,法院和检察署的一些组织条例以及其它若干条例,都是在这个时候建立的。另外,在中央成立了政法干部学校,同时司法改革运动也推动了各省市政法干部学校的成立。现在全国已经有了几个政法学院,如北京的政法学院就完全是政法部门领导的,看趋势,大概还是政法部门管比较好。另外,各地方还办了不少的轮训班。这是在干部培训方面作了这样的一些工作。
司法工作经过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司法改革这些运动,又经过了从地方到中央,从中央到地方相互地了解情况,现在来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正是时候了,我们可以提出若干办法来,以适应目前司法建设的迫切要求。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任务。
(一)总结三年以来司法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
全国解放三年以来,人民法院处理了多少案件呢?这个统计很不确实,也不完全,只是就已有的材料大约地估计了一下,在六百万件以上。全国搞司法工作的人员是多少呢?除了搞行政工作的人员不算,真正搞审判工作的只有六千人。六千人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处理了六百万件案子,这不是件小事,这个数字是很大的。这六百万件刑事和民事案件处理的究竟怎么样呢?根据司法改革运动中广大群众对判错和冤枉的案件提的意见,和我们自己抽查的一些案子来看,在这六百万件案子中,判错的估计大概是百分之十。有些地方还不到百分之十,只有百分之四、五、六,有少数县则超过了百分之十,个别的县超过的还很远,如甘肃省的一个县抽查的结果,错判的案子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八。这样平均起来大概是百分之十。只有这样少的人(先不去讲这些人的能力、质量如何),干了这样多的事情,而且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正确的,这是件大事,因此,对于司法人员的劳绩应当肯定下来。这就是说,我们司法工作者给国家、人民作了很大的一件事情。但是,我们是不是应当满足呢?不应当。因为毕竟还错判了百分之十或者更多的嘛!判的正确是应当的,判错了是不应当的,是必须加以改正的,这也应当肯定下来。
总结我们三年来司法工作的经验就得出这样一条:确认了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武器。有人说:“这话还要来说!不知道讲了多少次了,大家都是这样认识的。”不然,有些人并不认为司法工作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武器。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种是法律超政治的观点,象这些人就不认为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武器;另外一种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并包括个别反革命分子在内,他们不是拿着这个东西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是来破坏和损害人民民主专政。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说,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这一点也应当肯定下来。如果不站稳人民的立场而站到了另外的立场上去,那就要犯严重的错误,这种事情在我们的下面判案中并不是没有。我们过去的地下工作人员甚至搞游击队的人员被错杀了的也有,农民跟地主打官司,工人跟资本家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工人和农民没有道理,可是工人、农民打输了,甚至有的被错杀了,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运用这个武器。所以,运用这个武器必须全心全意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单是这样是不是就够了呢?不够。还一定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人民有些要求是我们做不到的,譬如办案子快一点,人民需要不需要?很需要。但是有些案子是不是一拿来马上就可以办呢?那是做不到的。当然,也绝不能以这个作借口而拖延,我们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呢?首先是镇压反革命。因为有反革命存在,人民要想安心进行生产是不可能的,所以镇压反革命与那些搞破坏活动(包括在经济方面搞破坏活动)的分子进行斗争、保护社会秩序以及调解人民内部的关系等,这都是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人民觉得怎样便利,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
所以,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个经验各地方都差不多,司法改革运动完全证
明了这一点。
司法改革运动使中国的司法工作踏上了新的一步,成绩很大。哪些成绩呢?如果说在我们的司法部门中发现了政治不纯、组织不纯、思想不纯,那么,司法改革运动就要使它在组织上、思想上和政治上纯洁。现在,我们看一看司法改革运动是不是达到了这样的目的。在司法改革运动以前,我们所发现的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从两千个法院的情况来看,过去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这三方面的不纯(这里面包括反革命分子和一些蜕化了的老干部),占了我们司法人员的百分之二十四多,差不多有四分之一;如果拿政治上的不纯来看,只江西的一个地区(几个县)的一千三百八十二个旧司法人员中就有二百九十个是反革命,就是这样严重的政治不纯!而且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掌握着人民司法这个武器,作审判工作,有的还担任着很负责的工作。譬如中南分院有一个国民党政府高等法院院长,当了我们一个审判组的组长,作了很长时间审判工作,在长沙有一个审判员就是一个现行犯,还有的法院院长有血债,而且不只是杀了我们的一个、两个、几十个,甚至是几百个地杀了我们革命的人们——共产党员、工人、农民以及民主人士,有一个法院的院长,犯有血债二十多条,还有诸城县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放走了十几个反革命。这些问题在三反运动中没有解决,因为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实际仅仅集中到反贪污上去了,直至司法改革运动中,才把这些问题完全揭发出来。根据揭发出来的材料看,在老干部中也有个別很坏的。从平原省整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有四个县法院简直可以说是完全坏透了。最“突出”的一个就是温县的王高升、杨文志等,那简直是无恶不作。揭发出来的这些人应当法办的就法办了,甚至还有处死的,不过数量不大。这就是说,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把政治上的不纯基本上解决了,组织上的不纯也基本上解决了。至于思想不纯呢?旧法观点虽然还没有完全、彻底地肃清,但有上面所说的许多运动作基础,至少是浮在表面上的东西都批判了。就思想上说,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是自上而下地从中央司法机关到各地方司法机关对政务院的指示进行了一次比较深刻的学习,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观点的界限。
另外,在把这些不应当做司法工作的、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员调开之后,补充了一些新鲜血液,即从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中间,在各种运动中补充了一部份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有的数目,而且比原有的数目略微增加了一点。这些人的工作怎样呢?这些人中同样有的工作得很好。因为他们首先在立场上站得比较稳。
在司法改革运动中,组织上不纯、政治上不纯的现象,凡是发觉的都清除了,但思想不纯的问题则不是一个运动就能解决的,一个运动只能使他认识深刻一点,因此思想问题的彻底解决则要逐渐来做,并且还要采取许多具体办法来做。
如果我从司法改革运动中间来分析我上面所说的那种经验,那就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中有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存在,那里就必然表现出不是失掉人民立场就是没有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那时人民就责备我们,反对我们,说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是共产党领导的法院,而是国民党的法院。浙江省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例子,浙江省人民法院设在民生路,群众说;“民生路法院是伪高等法院!”四川有一个县的农民说该县法院是“地主法院,不是人民法院!”这里证明,即使我们的立场站得稳,但工作方法不好,人民还是反对我们的,我们积压案子、拖拉,人民就已经不耐烦了,他们说:“在国民党当政时打官司要钱多,在共产
党掌权时打官司要寿长.。
反之,如果我们在司法机关中纠正了思想上的错误,清除了组织上的不纯,清除了坏分子,改变了坏作风,听取了人民批评我们的意见,改正了错判的案件,人民就说:“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只有毛主席领导下才有这样的法院”,“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从古以来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人民能向法院提意见,只有人民政府才能做到,这是共产党的伟大,也是毛主席的伟大”。我想,在司法改革运动中间,完全证明了我上面说的这个体会。希望大家在这一次会上好好总结一下这个经验。
(二)研究怎样建立便于人民的审判制度。
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证实了过去我们主张的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问事处、接待室(好象医院的门诊部)等,都是人民所欢迎的。当然,各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后或在司法改革中对于这些工作都取得了许多新的宝贵的经验,比我们从前所说的那样有了很丰富的内容。关于调解委员会,这也不是一个新问题,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间,在许多地方试行有效;但是过去我们征这个工作当中也还发觉到它的消极的一方面。希望各位同志能够细心研究,把大家公认为可行的制度肯定下来,予以巩固和推广,把尚无把握的事项,谨慎地选择重点试行。
(三)配合大规模经济建设,选择重点,开始试办工矿企业中的专门法庭,以与破坏分子,不遵守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这个问题也是各地方已经提出的。这个工作过去我们是不是注意过呢?我们过去顾不及,即使我们主观上提出来,想解决这个问题也不可能。譬如拿政法干校来说,在第一次司法会议时,中央政法干校曾经给工会方面留了二十个名额,其至再多一点我们也答应,结果军队倒是送了几十个人来,但工会一个也没有,我们问他们,他们说:“现在有许多工厂我们工会都没有去人,当然不会来。”工会还没有成立,当然不可能先去搞法庭!但是现在不同了。现在大概在国营工厂里面都进行了民主改革,基础山比较好,可是下面还有问题呀,因为他们那里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存在。我们也曾经组织几个小组到一些地方粗粗地试探了一下,他们要求很迫切,有些地方的同志也向我们提山了这个要求。所以,为着配合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现在就要在一些工厂、矿山开始重点试办(现在铁路上已经有了法律处),建立工矿的专门法庭。这种法庭建立起来,首先是要跟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时也要教育劳动人民遵守劳动纪律。只有用这个东西去教育,收效才能很快,没有这个东西,仅仅靠开会、批评、登报是不行的。列宁曾经严重地指出过:如果认为革命以后劳动纪律就会很好,那是错误的,一定要有国家的强制的机关来保证;破坏分子当然更不待言,就是违犯了劳动纪律也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完全没有经验,只能来重点试验。
要建立这样的法庭,还要费很大的力量,要跟各工厂、矿山和铁路各主管部门、工会联合起来,和他们商量,采取具体办法,才能建立起来。这也希望大家好好考虑,究竟用什么样的方法,并且看你们那个地方需要不需要建立,可能不可能建立。根据需要与可能,这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有许多事情需要得很厉害,但可能不可能?主观能不能?客观能不能?还要从这方面来好好地考虑问题。
(四)研究怎样解决司法工作中当前的严重问题。
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铅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这样的问题严重不严重呢?应当说是严重的。这种现象,过去在各地是相当普遍存在过的,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被揭发出来的绝大部分已纠正了,但不彻底。错捕、错押和刑讯逼供的情况不仅在法院范围里面有,在公安部门也有,甚至在下级行政人员和行政部门中也有。大家看过安子文同志在政协第四次全国委员会上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我们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和各级机关中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坚决斗争。”从他的这个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情形不仅仅是在司法部门中有,而是很普遍的,司法部门应当说是毫无例外。只要司
法部门因为有案子判错了,人民就不服,就会提出意见。司法部门发觉了一部分问题,也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纠正了一些错误,人民就欢迎。
刑讯应当是严禁的,在司法机关中尤其应当严重注意这一点。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得很清楚,这虽然是为着土改,但这个法规定的精神应当普遍运用。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这上面也有严禁乱捕、乱捕跟错捕当然不同,乱捕是随便捕,错捕则或者是因为告发或者是因为什么原因而错捕了。乱捕要不得,错捕也并不好。党中央和政务院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指示过:除开人民法庭和治安机关外,其他的人民团体和机关不得拘留、审判和处理罪犯。乱捕和刑讯要禁,而且不只一次禁,要三令五申地去禁;禁到三令五申以后,还有再犯乱捕和刑讯逼供的人,那就应当受法律制裁。
对错捕、错押的人,应该采取迅速的步骤去查明释放,不要迟延。这里有一个监狱或看守所的问题,这次我们山要把这个监狱条例提到各位面前,请各位初步地看一看,看有什么意见。然后我们再送到政府,请求批准。
在关于错捕、错押的问题中有一个问题,就是不要打击好人,但是也不要放松了反革命,这中间有些偏向可能发生,为了镇压反革命,以为哪一个人有一点反革命嫌疑,就逼供,因为是逼供,他就乱说,就牵连到很多人。对于这些人就是要查明和释放,对于反革命分子当然要坚决,不要放松。
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去处理,那种简单,粗暴、鲁莽的态度是有害无益的。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反革命分子钻空子,向人民政权进攻,不能说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把反革命分子完全清除了,那种潜伏的反革命分子还是有的,他们是时时刻刻企图来钻我们的空子的,这一点我们应该特別注意。
司法工作中当前的严重问题,还有一个,就是积案。据各地的报告,当然这不是一个确实的数字,各地的积案不下三十五万件。我们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积案已不只是清理过一次,而是清理过几次。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反运动以后,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清理过一次积案,最近的情况我不了解,但一般来说,积案是不多了。但是各级地方法院积案很多,而且是一方面清,一方面积。譬如上海,清理了十八万件,很快就又积了十八万件。
这个问题应从三方面来解决:
甲、法院应该简化自己的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这次所要交给大家审查的调解委员会和将来还要设立的接待处、巡回制度等都是比较便利于人民的,只要我们真正想办法去解决,是可以减少一部分案子的。
照成例,过去判一个案子,总是要先递呈子,再把呈子送到主办人手上,再送到审判官那里去审,不知道要经过多少手续。照成例,还要写判决书,判决书上还一定要有主文、理由、事实……一大篇,写的人很费力。我们要打破这种成例,改变作风,这是减少积案的一种办法。
乙、提高办案人的能力。至于怎样提高,这应该采取一些具体办法。假使我们办案人的能力不强,又不提高,积案现象也不可能改变。
(五)继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
毛主席经常号召我们学习。我晓得我们地方工作的同志很忙,但无论如何要挤出一点时间来学习马列的著作,尤其要学习他们的思想方法。
目前我们提出了反对官僚主义,有些同志觉得在“三反”中我们已经反对了官僚主义,在司法改革中,虽然没有单独地提出反对官僚主义,但也是不允许有官僚主义的,还要反对什么官瞭主义呢7这个问题,在最近发表的安子文同志的一篇文章中已经讲了,他说官僚主义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不要以为只反对一次就没有了,这需要长期地进行工作。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司法工作者中一定要批判主观主义,而官僚主义跟主观主义是分不开的,所以一定要反对。
另外,我们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知道,没有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没有办法进步。
学习时事政策。假设你不晓得你所在的环境天天在变化,你只把马列主义翻了翻,学了一点马列主义,对于时事政策就不管了,那就不行,对于时事不了解,对于中央的政策不了解,就没有法子解决问题。
还要学习业务。要学习马列主义的思想,又要学习时事政策,还要学习业务,看起来是相当麻烦的,但是,没有这样的学习,要想把工作搞好,把自己提高,是不大可能的。总而言之,只有这样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把我们的工作提高。所以不但在学校中要学习,在我们的工作中间也要抽出一点时间来学习。
训练干部。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大行政区以及各省的政法委员会的同志,对于这一工作,你们是要负一部分责任的。刚才我已经提到北京的政法学院、华东的政法学院,将来中南也要办政法学院,训练政法干部的这个责任,将来都落在政法部门的身上了,所以我们要采取一些具体办法,把它领导起来,同志们也都要考虑这个问题。
政法学院要兼办政法干校。至于政法学院和政法干校将來如何联系,要看情况。现在各大行政区是政法学院兼办政法干校。政法干校负责在职干部的训练,教学方法是上大课和讨论会;政法学院就要按正规学校来办,按照教育部规定,要招收学生,要有一定的学习期限,要学习一定的课程。在省级就要考虑办轮训班。现在我们调了许多新干部,他们的质量很好,但中间可能有些文化程度很差,假设中间还有不识字的,首先就要消灭文盲,其次就是业务训练及政治、思想训练。即使他们的政治质量很好,如果不设法把他们提高,他们是没有办法进步的。因为没有一定的文化,要想把马列主义关于国家法律的理论学好,是不可能的,所以轮训班也要办好。
关于训练干部的问题,去年我们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中,曾经规定责成中央司法部拟定几项办法。至于政法学院应该如何办,因为我们没有搞过,还没有多少经验。关于政法干校,我们已经有了中央政法干校的经验,中央政法干校所学的课程已发到各地方去了,这是应该由中央负起责任来的。
我想,领略第一届司法会议的教训,把过去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司法改革等运动的经验总结起来,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这对我们今后的人民民主的司法工作是会有很大益处的。我就谈到这里。这次会改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个,即怎样加强人民司法工作。我这个讲话只是把我们过去所走的道路和今后应走的方向谈一下,对与不
对,请同志们讨论研究。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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