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4-2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
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我完全同意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我谨就政治法律工作方面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五年来,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政权建设方面,我们在彻底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机构以后,迅速地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人民民主政权,普遍地召开了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使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从一九五三年起,在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空前的规模巨大的普选运动,使人民民主制度走上了更充实更完备的新的阶段,从而进一步地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五年来的政权建设的经验证明:凡是认真发扬了民主,把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提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和小组会议上展开讨论,并且充分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地方,那里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能得到发挥,政府工作就有朝气,就可以少犯或不犯官僚主义的错误。
但是,在普选运动前,有些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借口工作忙,怕麻烦,不按中央规定和当地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人民代表会议,而只愿意召开干部会议;也有些地方在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具备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条件的时候,没有使它及时代行;有的地方虽然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没有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应该展开讨论的重大问题没有认真地进行讨论、没有充分集中群众的意志,只是形式地通过决议,致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充分发挥,某些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某些工作上的错误也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他们没有认识到我们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便利于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便利于集中人民群众意志和力量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必须指出,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中,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反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我们过去在紧张的战争环境中,为了及时地执行各项迫切的任务,在高度发扬群众的革命热情和政治觉悟的基础上,主要地依靠直接动员群众的方式进行工作,因而不可能采取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来解决各项重大问题,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着有可能采取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并且国家政治制度已有了明确规定的时候,那种习惯于简单方式处理问题的做法,就完全不合时宜,而且是违法的了。
有些地方的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自我批评精神。他们不是以人民勤务员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向人民代表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批评,而是以功臣自居,只谈成绩,不谈缺点,只愿听人奉承赞扬,不愿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当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时候,往往借口别人不了解工作情况,把人民群众的意见挡回去;甚至有少数人竟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这就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政治积极性的发扬,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的及时改进。他们不了解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对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且有权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和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的义务,没有拒绝和抵抗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任何掩盖缺点和错误,抗拒批评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不仅是错误的,并且是一种犯法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所有上述这些缺点和错误,我们过去虽然不断地进行过批判和纠正,但并未完全克服。今后必须在工作中继续加以纠正,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五年来,人民民主法制随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首先彻底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其他许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同时有系统地有步骤地建立了各种的人民司法制度。在建立和健全革命法制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改革运动和经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证明,革命法制对于维护革命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是有决定意义的。
我们的革命法制,也是在同各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不断斗争中建立与健全起来的。
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前一个时期中组织不纯、思想不纯的现象是严重的,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削、压迫人民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的思想中浸透着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荒谬理论,根本不了解人民法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他们在司法业务上又沿袭着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甚至颠倒黑白,错判案件,因而就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司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还有些干部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为了有效地贯彻革命法制,我们曾进行了反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的思想斗争。经过这一斗争,各级人民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作风有了显著的改进。但是,必须指出,残余的旧法观点并未完全彻底肃清,它仍在时时影响着我们,必须进行长期的斗争,彻底加以肃清。
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各个时期革命斗争的需要并且总结斗争经验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曾有人主张在那时候就制定出一套完备细密的法律,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的想法。因为在当时的军事行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中,我们还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总结已经成熟的经验;制定一些单行法规、通则性的法律和法令,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只能是束缚群众手足。我们当然不能这样作。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过去就不可以,或者不应该逐步制定一些适合当时情况的法律,更不是说我们的国家过去没有什么法律。那些意见都是错误的,我们曾经屡次批评过。事实上,我们不但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并且接着根据共同纲领和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不少法规,逐步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法制。这点我前面已经说过。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意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今年在某些干部中,由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司法改革等工作已取得的一些成就,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必须加以纠正。某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他们忽视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前面指出的那种错误思想的本质,是阶级觉悟不高的表现,也必须加以纠正。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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