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时间:2014-04-29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关于收集整理十四个大中城市
法院审理民、刑案件的资料问题*
(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
一、我到法院后即提出这个问题,为什么?开始我仅知道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翻了一点书才知道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
二、我国尚无程序法,程序法要立法机关制定,估计目前还不能实现。为了供给立法机关草拟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资料,首先应当把我们已实行和正在实行的诉讼程序提供出来。现在立法机关如要这种资料,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都提不出来,过去法制委员会为着起草刑诉条例,搜集了若干关于这方面的资料,不完全,也没有整理。
我们法院现行的诉讼程序,应为立法机关草拟我国诉讼程序的基础。
三、我国尚未公布诉讼程序,是否我们的法院就没有诉讼程序?我想决不会是这样的。
我们法院已工作了五年多,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总在几百万件以上。办理和办结这样多的案件,总必是有一定程序的。各级法院、各个法院没有共同的诉讼程序,这是事实。但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各自有它们自己实行的一套诉讼程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
四、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各自实行的一套诉讼程序,没有上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没有要它们报。开会或巡视工作或汇报都没有注意这一工作,所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不仅没有掌握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实行诉讼程序的资料,而且对于它们怎样进行审判工作的情况,知道的也不多。
五、立法机关现在如果要我们报告各级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工作,我是无言答复的。
外国人来我国参观时,如问到这一问题,我也将不知所对。
六、法院组织法中包含诉讼程序部分,督促各级法院实行法院组织法,也必须了解各级法院原来实行的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
七、我们法院工作除审判工作外,还有一项要总结经验。我想总结一下各级法院实行的诉讼程序,这项经验是有最普遍的意义,即各级法院都有它自己的丰富经验。
八、今年我还不想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各个法院怎样进行诉讼和审判的经验。今年我只想总结全国各大城市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怎样进行诉讼和审判的经验。首先还只想总结各大城市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进行诉讼和审判的经验。这已写在一九五五年本院工作要点上和第一季度工作要点上。
九、最高人民法院怎样布置这一工作呢?
我在个人谈话中几次提到,但谈得不完全,不透彻,不系统,最高法院的工作同志不是每个人都了解这一工作的意义,西北的马锡五①同志,东北的宋广常②同志,是由最高法院用电话告诉他们去写这种资料和搜集这种资料的,他们当时理解如何,不得而知,但到现在还没有书面材料提出,想见他们对这一工作的看法未必和我是一致的。他们当时可能忙于结束分院的工作。宋同志是这样,华东、中南两个分院的办公室主任来京时,最高人民法院同志当面告诉了他们,至今无什么报告来,这两区也在忙于结束工作。我们还应当采取具体办法帮助他们,才可能搞点材料到手。
陈副部长③去河南,魏副部长④去广东等处,我都请他们搜集这一方面的资料,都是顺带办的。
马锡五同志去北京、天津两市法院搜集这方面的资料,他视察了两个地方的审判工作,发现了很多问题。但我和他面谈时发现他和我对这一工作了解不甚一致。
这些都因我布置这一工作时,没有把我的意图说清楚,怎样去进行这一工作,更没有交代。到现在这一工作要按计划完成,恐怕会成问题。
党组已推定马锡五负责整理这部分资料。为了使这一工作能按计划完成,我想有必要在党组会上讨论一次,大家对这一工作的认识才能一致。
十、我对这一工作的认识:
为了提供草拟诉讼程序的资料,我们必须搜集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实行的诉讼程序资料;
为了督促各级法院实行法院组织法,必须了解各级法院的组织状况(这点,司法部已有资料)和实行的诉讼程序;
为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需要,必须搜集各级法院自己诉讼程序的资料;
为了总结各级法院自己实行的诉讼程序的经验,求得大体一致,必须搜集各级法院自己实行的诉讼程序的资料。
各级法院关于诉讼程序有成文的,就抄一份来,这比较容易,如没有成文的,就请各法院负责人谈一下,记录下,给他校正。一个人花几个工,大约可完成。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困难。
要打通各级法院负责人的思想,诉讼程序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在没有制定之前,各级法院自定诉讼程序是很好的,是对工作负责的,并且为国家处理了七百多万件案子,工作有成绩。现在搜集各级法院自定的诉讼程序的资料,不是为着批评,而是为着学习,如能总结一点什么东西出来,对法院审判工作有很大益处。要大家不要怕。不完全也不要紧,有错误也不要紧。
不要对照法制委员会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有所修改。
我们要求的资料,是把过去和现在怎样审判案件的程序,如实写出来就好,文字只求通顺。
各法院负责人当然可以想出更好一点的诉讼程序,想着的照想的另写,不要和实行的东西混淆。
派马锡五同志带几个人去华东(鲁、苏、沪、浙),宋广常同志带几人去东北(辽、热、吉、黑、旅大),另派一人去中南。
司法部派赴西南的同志,最高法院应约他来谈一次。这一工作必须要司法部协助。
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① 马锡五(一八九八——一九六二),陕西保安(今志丹)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② 宋广常,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
③ 陈副部长,即陈养山。时任司法部副部长。
④ 魏副部长,即魏文伯。时任司法部副部长。
版权所有: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箱: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