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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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05 00:00:00 来源:admin 责任编辑:

肃反斗争中的审判工作*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年来,我国政治、经济上的巨大变化和发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也有某种程度的反映。去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目,总的来看有下降的趋势。根据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一九五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同一九五四年比较下降了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在各类案件中,如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法资本家经济犯罪案件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公私纠纷案件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债务、婚姻、继承等各类案件也趋于下降。随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日益巩固,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日益进展,社会秩序的日益安定,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的日益提高,有些类型的案件,如土地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偷窃案件、反革命案件,是一定会日趋减少的。

反革命分子的蠢动,总是在我们社会变革比较急剧的时期就更加活跃。去年上半年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前夜,我国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正要进入紧要关头,残余反革命分子以为有机可乘,他们的破坏活动又一度比较猖狂起来了。残余反革命分子针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制造谣言,煽惑人心,甚至纵火、凶杀、组织暴乱。残余反革命分子还利用我们工作上的空隙,钻入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内部进行暗害破坏活动。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采取坚决的态度,再给残余反革命分子一次应有的打击。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有关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决议和代表们关于这个问题的发言和提案,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全国人民的普遍愿望的。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的锋芒也是针对着反革命,我们已取得了一些经验。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有关处理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法律、法令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从来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人民法院就是按照这个政策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该惩处的反革命分子,除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外,其余绝大多数判处了徒刑,实行劳动改造。这是因为反革命分子中绝大多数是可以改造的,而且我们也有力量改造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就可以把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挽救过来,使他们在劳动中彻底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关于死刑的适用,我们国家历来就是采取十分慎重的方针。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仍是极少数。我们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范围是尽可能缩小的。大家知道,早在一九五一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期,我们就对某些罪该处死、但其罪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执行的结果,实际上已使得许多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获得了宽赦。

    现在,不仅在死刑适用的范围上缩小,而且,国家还从法律上规定得很严格。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保证了对死刑适用的严肃、慎重。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人民法院对于真诚悔过、自首坦白的反革命分子依法给予了宽大处理,对其中许多人还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人民对于一切愿意悔过自新的反革命分子是欢迎的,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是宽大的。现在,随着我国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反革命残余势力内部也就出现了进一步分化瓦解的现象。反革命残余势力发生的这种变化,在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以后,就更加明显了。这个纲要(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给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一条弃暗投明、重新做人的道路。反革命分子中间的许多人,已经开始认识到反革命的路越走越窄了,开始懂得把自己的命运和我们全国人民的辉煌前途结合起来考虑了,越来越多地出来投案自首了。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已有必要和可能比较过去一个时候,采取更为宽大的精神。这就是说,除了那些有现行破坏活动或是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而又拒不坦白的坚决反革命分子,仍然需要依法严惩以外,对于一切坦白悔罪的分子,不论他们是否有严重的历史罪恶或者有现行的反革命活动,都一律依法给以宽大处理:凡是罪恶很重依法应该判处重刑的,可以免处重刑;凡是坦白悔罪而又有立功表现的,譬如检举了其他反革命分子,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将功折罪;如果协助政府破获了重要反革命案件,捕获了重要的反革命分子,就算立了大功,对这种人不但可以将功折罪,而且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以适当的奖励。这就十分明显地给一切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两条道路:或者是选择坦白悔罪、重新做人的道路,其结果是受到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或者是选择拒不悔改、继续与人民为敌的道路,其结果是受到国法的制裁。我们希望那些到现在还没有悔悟过来的反革命分子,能够当机立断,为自己,也为自己的子女着想,迅速地选择弃暗投明、重新做人的光明道路,求得人民的宽恕,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为建设祖国做出有益的贡献。

    其次,关于人民法院在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执行法律制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施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制的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正确地审判案件最重要的保证之一。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比较严格地执行了审判和侦查、起诉分工的法律程序,发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反革命案件,都是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反革命案件,在开庭前进行审查,对案情清楚、证据材料完备的,即予受理;主要情节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情节不清的,受理后要求人民检察院查明、补充材料;主要情节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构成犯罪的,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判处不当或错判案件,也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议,人民法院经提审或再审后如发现确有错误便进行改判。一九五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全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交付审判或发还补充侦查,或经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约有百分之三。另据河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广东、浙江、黑龙江、陕西、甘肃、江西、四川、新疆、上海、北京等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材料,一九五五年内检察机关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议的案件,其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由人民法院改判纠正。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都是遵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理程序进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项审判制度,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通常制度;从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到宣判的全部审判过程,是在群众监督和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情况下进行的。刑事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前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侦查、起诉,在人民法院再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析案情,并经过辩论,才进行判决,判决后准许上诉;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这样,就保证了人民法院办案不错或少错。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办事,手续虽较繁复,但人民法院办案还比较及时,一般没有积案。根据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统计,案件的收结已接近平衡,结案数字占收案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今年二月份,我们从全国许多地区人民法院材料中看,基本上已作到案件收结平衡。

    第三,关于审判监督问题。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大大加强了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活动。这种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活动,就人民法院系统来说,表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工作监督制度,对于保证办案妥当,或者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全国各地区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审理的上诉、抗议的反革命案件中,发回更审的不下于百分之四十,改判减刑的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改判无罪的占百分之三左右。

    上级人民法院除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以外,还相当广泛地采用了抽查案件总结经验的办法,以总结的经验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在抽查的案件中,如发现有错判的案件也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改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抽查了正定、涿县等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经过研究,作出经验总结。该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这个总结,对已经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检查,把查出来的错判案件,依法进行了改判。这样做,不仅及时地发现和纠正了错误,而且提高了审判工作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法律科学知识,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受到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几年以前,各级人民法院就建立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的工作。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人民群众积极地协助人民法院核对证据事实,还对某些判处不当的案件提出意见,这就使人民法院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各级人民法院对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的胜利,曾经起了一定的作用,审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主要的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的审判工作还存在有许多缺点和错误,主要的是某些人民法院处理反革命案件,在量刑上有畸轻畸重的毛病,也有的对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对清楚就草率结案,甚至还有个别的错判案件;同时,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和公安、检察机关按职责分工,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切实执行审判制度,甚至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上诉权利。产生这些缺点和错误的主要原因是,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的政治形势发展很快,有些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跟不上客观形势的发展,他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还不善于依据政治形势的变化来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掌握依法从宽和依法从严的界限。同时,某些审判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制度,不够认真,也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加以国家法律还不很完备,某些司法制度(例如律师制度)还没有来得及普遍建立起来,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某些人民法院在这个时期的审判工作中所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是它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是不容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会同司法部陆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市、自治区检查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去年十一月起,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经验,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总结。这个总结是在今年二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讨论和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责成各级人民法院把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以来审理终结的反革命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我们虽然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总的来说,我们的工作是做得不够深透,不够及时的,因此对某些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生的这些缺点,最高人民法院是负有责任的。现在各地人民法院正在依照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进行检查、总结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错判案件,正依法进行改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以前,不少代表曾经到各地视察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对这方面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当郑重地加以研究来改进法院的工作。

现在,反革命残余势力显然已经极大地削弱了,而且还会继续地削弱下去,但是这并不等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彻底地被肃清了。事实上,反革命残余势力仍然存在,斗争仍有它的复杂性和尖锐性。因之,人民法院继续保持警惕,运用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仍然是一个重要任务,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还必须继续努力同一切阻碍社会主义建设的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城市和农村,生产关系正在迅速地变革,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和工农业之间的关系上出现了不少的新变化,随着这种变化,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纠纷和讼争,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利于生产和团结。这是人民法院当前另一个重要的任务。完成上述任务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办案的妥当,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日益蓬勃发展的需要。我们人民法院的全体干部,自应加倍努力,作好审判工作。在这里我诚恳地希望各位代表继续加强对人民法院的批评和监督,我想各位代表一定会满足我的要求的。

根据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选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刊印

 

注释

①公诉,检查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时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查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本文是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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